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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媳孝顺

因为老人并没有对儿媳有养育之恩,所以在法律上儿媳对老人也并无要求的赡养义务,只有助养的要求。

而所谓的扶助赡养,只要丈夫尽到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妻子便也已经做到了自身的义务。换句话说,只要妻子不阻拦丈夫尽孝,那就已经做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赡养是相对于抚养而言,只特指自己的子女。

但事实就是这么可笑,这个社会的舆论在评价对老人孝不孝顺上,往往会把儿媳拿来说事儿,仿佛儿子是隐形的,消失的,不需要体现存在感的

一旦双方的关系有了什么矛盾,在中间起到连接纽带的重要作用,一切的始作俑者,儿子/丈夫便好像披上了隐身衣,只剩下一老一小两个女人在厮杀争斗。

多么可笑,但却是最多的现实。

男主以为在家里装聋作哑,一味地以老人的不容易和子女的孝顺来要求家人,看不到妻子的忍让和付出,便能换来一时的家庭和谐,他觉得是值得的。

反正不需要他来付出,也不需要他来维护,他只需要每个月按时给一份家用,便已经是对家庭最大的贡献和恩赐。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儿子出招   。。。。。。。。。。。。。谢知言中肯的说道,“至于工作嘛,反正上面已经对我有意见了,无所谓,我总不能丢下我妈不管吧,工作哪有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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