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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新政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补缴社会保险啦!

烟台市按省文件精神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曾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及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补缴社保费。

关于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个人身份补缴的,明确规定:截止201412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个体工商户补缴。具有我市户籍,20116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上述人员中,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6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关于补缴险种、基数和缴费比例,文件均作出明确规定。补缴险种。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各个险种起始缴费时间予以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除对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补发补缴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外,补缴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均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补缴基数。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630日前按规定加收利息,201171日以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明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以个人身份(含个体工商户)补缴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关于补缴申请办理及审核程序。办理地及经办职责划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向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以个人身份补缴(含个体工商户)的,已参保缴费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向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审批及经办程序。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汇总报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审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补缴申报汇总审核表》,分别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和个人实施补缴。办理补缴所需提供资料,重点强调: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法律文书或劳动监察行政责令整改书和社保稽核意见书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文件还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补缴。(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中断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自后往前”的原则,补缴20117月以后中断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的医疗保险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三)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81(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1月起补缴)。我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进行全员补缴。(四)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从未正规就业、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条件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其军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曾经被判刑人员,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补缴时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均做特殊标识、单独管理。除正规就业调动转移外,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后,均在首次补缴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应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执行,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若年满55周岁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后到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满十年以上,也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退休。(七)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出生时间的认定,统一按照本人申请补缴时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八)201412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保险费的,其待遇领取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时间为人社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九)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十)劳动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从未缴纳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人员建立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提供的“工作经历”材料及补缴社会保险的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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