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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二八)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报表结构:

本表分为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1行;

第二部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3行;

第三部分“其他专项优惠”第6行至第31行;

第四部分“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第32行;

第五部分:“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第33行

三、填报内容:

1.前四部分是对减免所得税优惠的调整,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低税率和免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5%,同时存在优惠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和免税、减半税率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填报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时,所有的填报企业都须填“25%”,那么对应适用优惠低税率或免税、减半税率优惠政策企业,存在的税率差减免所得税需要调整,税率差减免所得税的调整就在本表填报。


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则在第2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则第11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第五部分“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是对企业享受优惠低税率优惠政策,又享受经营活动中项目“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按优惠税率20%或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四、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填报要点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政策内容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填表代替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自行享受优惠,无需审核批准,但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对于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反映“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暂时仍需按照现行规定备案。


4.填报关键点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

①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


②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

来源: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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