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userphoto

2022.12.04 江西

关注
原告观点

原告江西丽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付原告的房租、物业管理费(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已共计欠付房租、物业管理费5821437.79元,此后房租、物业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全部搬离房屋为止;2、依法判决被告就所欠原告房租、物业管理费金额,按欠付时间月2%计算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为2841135.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即原告)将其所管理使用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97号丽都广场1号楼一层大堂正厅及六至十九层,建筑面积16108.94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乙方(即被告),租赁用途为用于其自身开设宾馆及经营办公楼,并规定被告在租赁期间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另作他用。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期限为15年,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为8个月,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房交付之日起8个月整为免租期),租金按照1号楼一层租金每月单价40元平方米,六层至十九层租金每月单价30元平方米,自起租日起租金为5933294元/年,之后每三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租期内租金明细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每年5933294元/年,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每年6526623元;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每年7179286元,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每年7897214元,2025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期间每年8686936元。合同约定,双方签署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定金160万元,租金按季支付,首季度租金必须在本合同免租期结束前15天支付,后期租金乙方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日向甲方支付下季度租金。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押金、租金,正常合法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如存在延迟支付应付租金情况的,乙方承诺及时补交租金的同时,按本合同第11.3(2)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或者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任何信息不真实的属于重大违约,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索乙方所欠租金和违约金,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一方发生重大违约情形,另一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标准支付一年租金金额的违约金。此后,原、被告又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增加向甲方租赁丽都广场1号楼18、19、20层部分面积881.81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地下室部分面积141.52平方米,发电机房面积45.76平方米的房屋。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为8个月,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与本补充合同保持一致,同样为2013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租金标准和具体支付办法以附件二《租金支付的约定及租金支付明细》为准,为丽都广场1号楼18、19、20层部分租金每月单价30元/平方米,地下室部分租金每月单价20元/平方米,之后每三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租期内租金明细如下表,物管费按每月1元/平方米计算,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租金为87854.1元,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360568.4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362398.8元,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398638.68元,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为438502.55元,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482352.8元,2025年8月1日至2028年2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为53058.0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最初尚能按约定支付租金,但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欠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截止到2018年8月末,共合计欠款5671437.79元,应付欠款利息2841135.2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观点

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第一条约定提供房屋消防合格证给答辩人,导致答辩人未能办理相关证照,不能及时开业,此期间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被答辩人应当自己承担,答辩人不应支付。二、被答辩人自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计多收取答辩人的电费155284.3元,答辩人曾多次与被答辩人协商,被答辩人表明这部分费用到时候冲减租金,但是至今仍未冲减,答辩人认为,应在2015年9月冲抵部分房租,或者在本案中扣减。三、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装修期间收取了答辩人装修款5000元,答辩人认为应从租金中扣减。四、被答辩人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不合理,数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综上,答辩人承认尚欠被答辩人部分租金,物业管理费,但没有被答辩人主张的那么多,且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目前无力支付房屋但系因多方原因造成,而非恶意不支付,答辩人也愿意在营业收入好转的情况下及时支付租金。

原告江西丽都实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江西省军区抚生路土地租赁协议书和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合同、鑫顺祥酒店欠款明细及利息计算表、和解协议、支付欠缴租金备忘录和承诺书等证据。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转账汇账单笔对账单41份、收据一张、1#1\\20层鑫顺祥酒店对账明细表6张、协调函及附表共计13张、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水电费收据各14份等证据。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3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即原告)将其所管理使用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97号丽都广场1号楼一层大堂正厅及六至十九层,建筑面积16108.94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乙方(即被告),租赁用途为用于其自身开设宾馆及经营办公楼。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期限为15年,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为8个月(房交付之日起8个月整为免租期),租金按照1号楼一层租金每月单价40元平方米,六层至十九层租金每月单价30元平方米,自起租日起租金为5933294元/年,之后每三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合同约定,双方签署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定金160万元,租金按季支付,首季度租金必须在本合同免租期结束前15天支付,后期租金乙方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日向甲方支付下季度租金。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押金、租金,正常合法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如存在延迟支付应付租金情况的,乙方承诺及时补交租金的同时,按本合同第11.3(2)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陈述与保证,或者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任何信息不真实的属于重大违约,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索乙方所欠租金和违约金,合同约定,双方同意,一方发生重大违约情形,另一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解除合同时的租金标准支付一年租金金额的违约金。此后,原、被告又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增加向甲方租赁丽都广场1号楼18、19、20层部分面积881.81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以及地下室部分面积141.52平方米、发电机房面积45.7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其中免租期为8个月,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与本补充合同保持一致,同样为2013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丽都广场1号楼18、19、20层部分租金每月单价30元/平方米,地下室部分租金每月单价20元/平方米,之后每三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物管费按每月1元/平方米计算,租金标准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租金为87854.1元,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360568.4元,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362398.8元,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398638.68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将租赁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最初尚能按约定支付租金,但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欠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经双方核算确认,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被告共拖欠租金、物管费等合计5671437.79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物管费的义务。双方核算截止2018年8月31日,被告共拖欠租金、物管费等合计5671437.79元,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给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其违约金计算依然过高,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未付租金造成原告具体的损失数额,应认定其损失主要是未付租金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至五年年利率4.75%)上浮30%(年利率为6.175%)计算原告利息损失。依据原告以月利率2%计算出的违约金2841135.23为基准,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73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多收取其电费155284.3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该争议不在本案中解决,被告可另行主张。被告辩称原告应退还其装修保证金,但未提供收据证实,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丽都实业有限公司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的租金、物管费等合计5671437.79元,以及违约金7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丽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江西丽都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438元,由原告江西丽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1106元,由被告江西鑫顺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56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实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被告的攻防之道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否主张“免租期”的租金?
教育案例95 | 一起由“发票”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研究】以房屋租赁合同作为债权担保应如何认定
北京君合文汇科技有限公司与吕双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本溪市园林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