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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住宅不得验收

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项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通知》指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停车库,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按照不低于30%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通知》要求,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要求对新建项目进行设计,保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要求的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在设计环节的执行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图,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建设项目完工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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