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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海工业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省政府36号令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省政府第36号令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等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二、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为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三、参保人员2008年7月1日后到龄退休,其缴费年限须满15年(180个月),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市户口、参保后至退休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企业职工,参保时可以按现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超过1996年1月1日,补缴后至退休,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补缴手续由市企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和原五大市镇老镇办企业中应保未保职工的补缴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四、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参保条件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通过折算、补差和封存的办法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保后至退休,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折算、补差和封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缴费满15年(180个月)的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及时办理的,其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退休年龄之月。超过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自由职业者等个人全额缴费的,则全额退还给本人。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延长5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对我省户籍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挂靠继续缴费满15年(180个月)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六、2006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系数均按1.0确定。2006年7月1日后计算最低缴费系数的基准数按省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由外地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可分年度确定的,转入前本人最低缴费系数按年度计算;缴费工资明细无法分年度确定的,转入期间本人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七、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省政府第36号令的规定进行改办。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市原规定办理。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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