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中资房企美元债(三)
2021年10月26日,发改委外资司会同外汇局资本司召开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外债座谈会,会议指出,将继续在外债备案登记、资金出境等方面满足企业合理合规的外债置换和偿付需求,积极主动做好境外债券本息兑付准备,大体的意思就是会为发行美元债的房企提供外债偿还的监管便利,房企不存在因为监管的原因导致技术性无法偿还美元债,但这种监管便利也是暂时性的。因此,投资者仍需要了解偿还美元债面临的监管政策,了解发债企业的业务经营模式,才能判断发债企业是否能够在外部机构投资者看淡中资美元债的形势下顺利偿还境外美元债。

中资美元债的偿还方式大的分类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直接以境外资金偿还,例如:续发美元债借新还旧,境外贷款偿还或有些境外企业间接持有境内公司股权而持有境内有现金流的资产或者直接在境外有资产(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境外有项目开发),则可以通过直接转让境外企业的股权达到间接转让境内资产回笼资金或直接在境外销售资产(例如:房地产在境外的地产项目直接销售回款)回笼资金来偿还境外美元债;尤其对于在境外发行美元债的房企来讲,若其境内的资产的股权往上穿透在境外,或者其在境外有房地产项目达到销售状态,则有利于其快速销售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销售境外楼盘回款用于偿还美元债。

二是:以境内主体的资金购汇并汇至境外公司用以偿还。在该种方式下,受到中国政府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政策问答(第二期)以问答的形式提到: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照《通知》要求调回境内后,归还境外贷款时可否从境内汇出?答:可以。根据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渠道不同,实行不同的汇出管理:以外债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债还本付息方式汇出;以股权投资形式回流的,按照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如:股息、红利、转股、减资、撤资、清算等)汇出。根据该政策:以境内主体的资金购汇并汇至境外公司用以偿还则就必须先了解境内企业当时发债资金回流至境内的方式,发债资金对境内以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借款回流的,则偿还时也可以以偿还股东借款以及减资、股息、红利分配方式偿还。此外,境内企业还能对境外进行放贷、股权投资以及股权收购的方式将资金支付至境外以偿还境外债务,但是在国家对万达、复星集团海外收购进行限制后,该种资金出境方式已经行不通了,且还堵塞了内保外贷境外企业使用境外美元银行贷款用于偿还美元债的路径。

对于多元化的集团企业,该集团企业若境外机构有贸易业务往来,则可以通过贸易背景实现外汇的汇出,从而偿还境外债务,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多元化的业务中若有企业从事贸易业务,也有利于其偿还美元债。没有贸易业务的房企,大部分也会设立贸易业务板块,通过贸易资金池用于偿还美元债。



境外发债回流至境内的方式主要有:
1、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
  1.  直接开展贸易。开展跨境贸易业务,凭贸易业务凭证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 跨境人民币集中首付。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首付款集中处理。

2、资本项下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
  1. NRA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下的外存内贷:质押境外资金,享有境内低利率人民币贷款,因不涉及到资金流跨境,无需结汇。
  2. FDI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企业直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投资到境内,但需要满足投注差规定,其中: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投注差为6倍,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为2倍,投注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即为股东借款。
  3.  并购境内企业:境外发债资金以增资、受让股权或资产收购方式回流至境内。
  4. 自贸区内设立跨境融资租赁公司。
  5.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核后,将境外资金投资到境内PE市场。
  6.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企业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根据以上境外发债资金回流至境内的方式,那么偿还外债的方式就是与以上相反的。因此,偿还美元债的主要方式有:

01

借新还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该政策的发布进一步遏制了内资房企境外美元债发行规模的增长。该种模式操作最简单,但是在目前美元债市场信心崩塌的情况下难以为继。

02

跨境贸易

一般发行美元债的房企,基本上都有设有贸易平台公司,经营贸易业务。所以,非房平台多的企业,也有利于实现外汇出境。

03

利润汇出

汇发[201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第七条: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规定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虚构利润以达到非法或违规购付汇的目的,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外债等其他非经营性质的所得)。真实性审核原则涉及的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所以,以利润汇出的方式偿还美元债则前提是境内机构有真实的利润,且来自于经营所得。

之前以股东借款形式回流到境内的,境内企业除了利润分配外,也会以偿还股东借款的名义购汇出境,用于偿还发行人美元债。

04

境外直接投资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ODI”),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境内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的,需获得:(1)发改部门——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2)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或备案;(3)外管部门——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的审批。发改部门与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为平行关系,由境内企业分别根据拟出境的资金投资背景向监管部门申请,无先后顺序。而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之前,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这就意味着通过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程序为外汇登记、资金汇出的前置条件。


汇发[2017]3号第八条:“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2016年12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管局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中提到,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因此,根据以上监管政策,若要以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汇出境外,再通过其他方式将资金转移出来后用于偿还发行人的美元债,需要经过商务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的监管,难度也是非常大的。

05

境外贷款

  1.   直接境外贷款

    若境外借款人在境外持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或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例如房企可以将其持有的在境外上市的物业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贷款,境外融资对资金用途审核较为宽松,可以用于美元债发行人(发行人一般为借款人的关联方或借款人本身)偿还境外美元债。

b. 内保外贷借款

若境外借款人实力较弱,在境外没有资产也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此时,境外借款人在境外获得贷款则需要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获得资金,再以该资金偿还美元债发行人(发行人一般为借款人的关联方或借款人本身)的美元债。《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汇发[2014]29号)第十一条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因此,若美元债发行人之前发行的美元债是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实际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发布(2019年7月9日)以前,房企的美元债基本都是以该方式回流到境内,该文发布以后,房企美元债新发行只能借新还旧),则无法进行内保外贷从境外借款偿还美元债。


此外,内保外贷的担保人若是非银行,则担保人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也就是若以内保外贷境外借款用于偿还发行人美元债且内保外贷的担保人是非银行,则还需要担保人在外汇局做内保外贷登记,但是担保人若是银行,则又占用了借款人所在集团在银行的总的授信额度。因此,实操以内保外贷境外借款偿还美元债是有一定难度的。


06

境外放款

201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进行了限制: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 ∑提前还款额*(1 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 ∑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其中,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币种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经办行和放款人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放款余额不超过其上限。

汇发[2017]3号第九条: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比2016年增加了境内机构境外人民币放款的规定,一并纳入境外放款的额度管控。

2020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进行了修改,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公式中包括了人民币境外放款以及外币境外放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
【智汇讲堂】资本项目案例分析21--30
资本项目测试
所有外贸人注意了!外管局新规:谁出口谁收汇 谁进口谁付汇!
鼓励资本流入新举措
七、其他---《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手册》202101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