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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 | 刑事合规业务中的非诉思维和方法

本文根据作者在北京市律师协会首届刑辩律师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本文作者

徐莹

律师开拓刑事业务新领域,根本上的问题是什么?首先是要突破传统的刑事辩护思维壁垒,引入、借鉴其他业务领域,甚至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突破了,就如同打开另一扇窗,别样风景自然展现在面前,那么其他的问题,比如怎么做?如何做?就都只是方法论的问题了。

下面我从非诉思维和非诉方法两个角度来谈谈我对于非诉的思维和方法,但也不限于非诉思维和方法对于刑事业务影响的思考。

一、思维方式的突破

(一)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突破传统的辩护思维,发现企业需求,发现新的业务领域和机会。

举个例子,我们办理的某上市公司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基本事实:某矿业公司是某上市公司的百分之百控股子公司,由于运送旷工下井的运输车辆在运送工人下井的过程中失控撞到矿井壁,造成22人死亡,若干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这辆运输车辆是一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报废车辆。

某矿业公司和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将该矿井的开采、掘进、施工工程等承包给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公司。某建设工程分公司又将该工程通过《内部承包协议书》转包给被告人接某。该运输车辆是某建设工程分公司购买使用。

公诉方指控上市公司高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由之一是:上市公司未充分履行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辩护人认为,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已经履行了监管职责,尽到了监管责任。

我们不论这个案件的具体证据和审理结果,这是一个非常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辩护人在组织证据材料的时候,发现,某上市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瑕疵。某上市公司作为某矿业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不参与子公司的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子公司有监管职责,要对子公司要进行监督检查,并且监督检查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某上市公司做得十分的规范,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都比较齐全,落实得也比较到位,但并非百分之百没有瑕疵。比如安全检查,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每个月都到矿上检查,但是去检查的时候,忽略了工作的留痕,现在在面对刑事指控的时候,我们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是因为我们的记录工作不完善,导致实际上检查了十次,甚至更多,但有记录记载的远远少于实际检查次数。这种不经意的一个小瑕疵在面临刑事指控的时候就加大了自己的风险。

这就让我有一个思考,如果按照传统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思维,这个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之日起就已经终结了。但是我们是否可以突破传统的刑事辩护的思维,比如在这个案件中,既然辩护人在辩护的过程中发现了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可不可以帮助其进行一个全面体检,梳理和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呢?此时,企业由于陷入了具体的刑事案件的指控中,对于相关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有了切身的感受,对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具有迫切性,正是供需关系高度契合的时刻。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突破传统的刑事辩护的思维,在客户具有迫切需求的时刻,精准的针对需求领域,提出解决问题的服务方案,容易促成刑事辩护之外的其他业务合作。

我想这种理念对于我们开拓刑事业务新领域是大有裨益的,也是可行的。因为:

其一,这种业务是可以复制的。我们现实中代理的很多的企业或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都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

其二,刑辩律师来提供服务,具有先天优势。有信任基础,我们和客户已经有了深入的接触,已经和客户建立了信任关系;通过刑事案件的介入,对案情已经深入了解,了解企业需求,更了解客户痛点;更能准确的判断企业刑事风险点。

所以我的第一个思考,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突破传统的辩护思维,发现企业需求,发现新的业务领域和机会。

(二)在日常宣传中,突破传统的刑事案件重个人宣传,轻客户培养的思维模式,借鉴非诉业务,进行客户培养,获取新的业务机会。

刑事案件的一个特点,平时我们同行聊天的时候,非诉的律师说我们,你看你们刑辩律师,平时也不出去应酬,也不走访客户,也不带团队,什么事都是自己一个人带个助理就干了,不像非诉业务,要培养客户,维系客户关系。这可能确实说到了刑事案件的一个痛点,不是我们不想去培养客户、维系客户,而是刑事业务由于其自身特点,难以精准的培养客户、维系客户。我们怎么能判断一个人是潜在的犯罪分子进而去培养他成为你的客户呢?毕竟涉嫌犯罪的人只是极少数,培养一百个客户,有一个能真的涉嫌犯罪就不错了,而且你还得接受良心的谴责,天天盼着人家去犯罪,才能转化成你的客户,所以培养客户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我们的客户、当事人有多少人会再次犯罪呢?我们国家的监狱的犯罪改造率是非常高的,有的当事人,难以接受这段人生经历,希望将其从记忆中抹去,而律师作为这段记忆中的一个符号,也将一同在他的记忆中被人为的遗忘;有些当事人,从看守所、监狱出来和律师会成为好朋友,那种共同经历了人生的至暗时刻而生出的友谊,律师打心底里不希望他会再次成为客户。有鉴于以上种种客观原因,所以我们大多数刑辩律师还是通过传统的宣传途径,宣传个人、个人业绩,当事人或其家属在涉案了以后慕名而来,委托律师。但是这种方式,显然只能带来传统业务,难以发掘和开拓新业务。

这是一个困境,一方面我们想通过培养客户、维系客户的方式开拓业务,但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的特殊性又导致我们没有办法定向精准培养、维系客户,客户转化率极低,如何解决呢?

结合我们今天的话题,刑事业务新领域,我觉得在新的业务领域下,我们应该改变传统刑事辩护重个人宣传,轻客户培养的思维方式,研发客户培养模式,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前面那么多大咖都提到了刑事新的业务领域,刑事风险防控、合规,等等,我个人觉得这类业务可以称之为刑事非诉业务,可能不太准确。这种业务,需要我们学习非诉律师开拓市场的思维方法,培养客户需求,发掘潜在客户群体。而且我认为,目前的合规大背景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就给了我们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1、合规大背景为律师开拓合规业务创造了契机。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合作增加,合规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我们的企业在合规方面的缺陷越来越暴露。中兴通讯事件将合规引入国人视野,根据美国商务部网站的信息显示,中兴通讯自2010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在知晓美国依据《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对伊朗长期实施制裁的情况下,仍将内含美国制造的受限类配件和软件产品出口到伊朗,以获取伊朗公司的合同并参与当地庞大通讯网络的供应、建设、运营及服务,这些合同金额达到数亿美元。2017年3月,中兴通讯与美国政府就出口管制调查案件达成和解,中兴通讯支付约8.9亿美元的刑事和民事罚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中兴通讯的3亿美元罚金被暂缓,是否支付将依据未来七年中兴对协议的遵守情况而定。这是中国企业收到的来自美国政府的金额最高的一张罚单。

中兴通讯遭受巨额罚款暴露了企业管控合规风险的能力滞后以及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大缺陷。从2016年开始,合规问题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国资委、发改委、国务院,个省市都纷纷出台各种类型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重要意义,原因在于:

第一,企业家、企业单位犯罪率持续增加。

据统计,企业家犯罪的人数从2012年的272人,到2018年2773人,增长了10倍。

第二,刑事法律风险伴随着一个企业从诞生、到发展、到破产全过程。

第三,刑事打击相比民事问题,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甚至关乎企业存亡。

我们过去并非不重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与风险伴生的,大批的民营企业家由于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漠,经营行为违规违法,而导致自己身陷囹圄,企业由盛而衰。过去有一句话: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尽管有如此多的前车之鉴,但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对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还是不够重视,事后手忙脚乱处理的多,事前防范的少。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个人认识的原因,或者是缺乏法律的意识,不认为自己在涉险,或者是基于从众心理,觉得行业内大家都在这么干,怎么可能就自己倒霉,或者抱着侥幸心理;也有社会环境的原因,没有合规的概念,没有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放到一个合规的大体系中去认识它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的当下,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愈发复杂的当下,在合规问题受到国家层面重视的当下,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断颁布合规指引,引导企业合规管理的当下,企业合规体系建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常规动作。

2、《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开拓刑事合规业务提供了工具和抓手。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构筑了一个立体的网络。

对外,为了给民营企业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方面,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了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一个打击力度。同时,针对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于骗取贷款罪提高了入罪的门槛,给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松绑。

对内,为了给企业肃清内部的一个发展空间,一方面,加强了上市公司证券类犯罪部分罪名的惩治力度,增加了犯罪主体;同时,加强了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非公受贿、挪用资金等刑期都到了无期。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利用好这张网,一方面充分把握、利用营商环境,一方面杜绝内部腐败犯罪、防止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刑事合规业务成为必需之举。

刑事合规业务已经成为刑事业务新领域的蓝海。面对刑事合规业务,我们的客户已经不仅限于涉案嫌疑人、被告人,企业、企业家客户也将成为刑事业务中的重要客户来源。我们的业务也不再局限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的辩护,而提前到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帮之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通过企业的内检内省,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形成企业诚信与正直的文化,有效应对违规事件,避免犯罪发生,杜绝“涉案”的可能性,帮助企业健康长足发展。

结论一目了然,刑事业务中的培养客户、维护客户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新的业务领域需要新的开拓模式,新的开拓模式需要转变旧的思维定式,

二、办案方式的突破——非诉方式

传统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必要的调查取证,准备材料,出庭辩护等。

新的业务领域下,随着业务目标的不同,律师的办案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在合规业务下,律师不需要会见、不需要出庭,但是需要对企业进行了解,了解企业业务流程,发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瑕疵、漏洞,分析刑事风险,形成合规文件,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缺陷,降低刑事风险。

这些,对于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有些茫然和陌生,适当的借鉴非诉的业务方式,能够给我们很大的帮助。比如我最近接受委托,为某房地产上市公司进行刑事合规服务。其实我们律师团队进场后,初期也比较迷茫,不知道从哪里入手。于是我向一位非诉律师求教他们的尽职调查操作流程。受此启发,参考尽职调查的流程和方法,我们制定了几步走的工作方案: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内部梳理,了解企业业务流程,初步分析企业风险领域、风险节点——广泛调研深入发掘问题——形成成果。

新业务,新方法,不妨多与其他领域的律师交流,向其学习,借鉴,寻找最适合自己的方法。

最后,我想和大家说,刑事业务新领域的开拓,不能仅看到供给方,还要看到需求方。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律师,我们是供方,而需要相应服务的客户,他们是需方。我们过去一直强调、重视律师行业的自身的成长,整个行业大家都在积极的研究合规问题,很多的文章、专著,这很重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供给客户最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但是我们忽略了需求方的培养,市场的打开。销售行业有一句话:“不是客户不需要,是你没有告诉客户他需要”。我想,刑事业务新领域,既是刑辩律师们需要去思考研究的话题,更是全行业需要去市场开拓的方向,供需结合,刑事业务的道路会越走越宽。

徐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训对象,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犯罪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代表,朝阳区律协第三届惩戒委副秘书长,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西北政法大学刑辩学院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技能培训项目导师,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IVLP)成员。徐莹律师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精细化深耕,办理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疑难刑事案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受到行业肯定,2019年被评为全国律师行业“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工作先进个人”。

京都律师事务所25周年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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