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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七类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
据介绍,这七类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为:(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滥用公司监管职责;(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以及错误出证、延误出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发生;(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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