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销售过期食品案件的查处过程兼述查办该类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1日,我局组织经检大队及城区分局部分执法人员对我县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商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陈某批发商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该案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经检大队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面对陈某销售过期食品案作一简要介绍:
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之前进行人员分工
经检大队在接到局领导安排对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商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后,对经检大队参加检查的人员进行了分工,其中XXX对此次专项检查负总责;协调城区分局有关人员参与专项检查;负责处理现场检查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意外情况;其他五名参加检查人员分工如下:
1、XXX进入现场后查验经销商的各类证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并准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抽样检查记录等文书。
2、XXX负责经营现场的照像、录像工作。
并准备好照像机、摄像机等视听设备。
3、XXX、XXX、XXX负责对经销商经营现场各类食品的现场检查,检查重点“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采取查封扣留措施,并查找扣留依据、准备扣留、封存等文书。
具体要求:
1、注意执法规范,注意执法形象,讲话注意方式不要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速战速决, 到达检查现场按照人员分工各自做好工作。做好现场笔录,拍完照片、做好录像,如发现问题食品迅速采取扣留措施,拿到必要的资料后立即对下一家经销商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的过程
到达检查现场后,XXX、XXX向经销商陈某出示了执法证件,讲明来意,在当事人陈某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对该食品批发商进行了现场检查。
按照分工XXX、XXX查验陈某的各类证照及食品安全各项规定制度、各类台帐的建立完善情况;XXX、XXX、XXX及城区分局部分工作人员对陈某所销售的食品进行逐个检查;XXX拍照、录像。
现场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对经销商主体资格的检查
重点查验证照
(1)查看是否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查看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查看证照是否有效。指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过期未年检、未换证、是否涂改、伪造等违反证照管理规定的行为。
(4)证照类罚则:
无证无照: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有证无照:
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登记法律法规处理。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许可证管理: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二)、现场检查中对食品质量的检查
(1)内在质量。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对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做了具体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我们主要应注意以下几项:
1、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5、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2)包装质量
1、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上述六项问题查处比较明显)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两项需查询相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的检查是我们日常检查的重点。
3、罚则:
(1)内在质量的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2)包装质量的罚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3) 法律法规对与食品质量问题有关环节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对经营者自律制度情况的检查
主要指对经营者经销货台帐(两联单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检查。
罚则:
1、进货查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进货台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销货台帐。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清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出具凭证。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食品退市。食品经营者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拒绝监督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及在调查中应取得的证据
(一)询问笔录应查明的事项:
应当查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二)查办此类案件应取得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2、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3、当事人询问笔录。
4、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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