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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产日期难以辨认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2-12-25 22:13:04)


   案情介绍:2012年2月7日,青铜峡市工商局河东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食品店销售的“蓓嘉乐”牌花生夹心威化饼干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7位数,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定性处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6.1规定,“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5.1.6.1.1 规定“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附录C.3日期的标示中又规定“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 2012102,使购买者不容易辨识该食品到底是2012年1月2日生产的,还是2012年10月2日生产的。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标签不易辨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无主观明显故意,涉案物品数量较少,且标签不合格不是严重质量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上述条件符合《宁夏工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青铜峡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6元;没收尚未销售的不易辨认的“蓓嘉乐”牌花生夹心威化饼干”;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此案的查办为工商部门对销售标签不“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等标签类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提供了参考。此案定性处罚的关键是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后半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食品除了本案例的情形外,还应包括《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如:标签标示内容不全,伪造、涂改生产日期,配料表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情形。执法人员在遇到标签违法案件时,应重点参考以上条款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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