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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理论的语境论路径研究

作者简介

殷杰,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松,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正义理论的建构存在普遍主义和语境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路径。普遍主义试图建立一套不受情绪、自我利益等因素影响的,适用于所有社会实践的基本正义原则,其理论的困境在于,抽象的正义原则不具备对复杂、多元的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语境论则认为正义理论是与语境相关的,以问题驱动确定研究对象的语境,以实际案例定位抽象原则,通过对比不同问题的语境确认正义理论的需求,在原则和问题语境的关联、互动中得以不断的细化和修正。语境论实现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二元融合,以一种整体关联性的理论视角扩大了政治哲学研究的理论视域,为正义理论的多样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自《正义论》发表以来,政治事件的伦理判断和道德评价进入了政治哲学的视野,使正义理论的普遍主义建构成为主流。普遍主义旨在建构一套抽象的、完备的、适用于所有正义问题的道德学说。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事件呈现出多元性和复杂性的趋势,往往会造成抽象的正义理论与政治现实的偏离,使得政治哲学研究陷入一个似乎无解的困境。由此,语境之于政治哲学的作用引起了学者们的重视,试图通过分析语境要素与正义原则的互动关系来解决这一难题。具体地说,哈贝马斯(Jurgen Harbermas)将商谈理论和交往行动理论用于正义理论建构,弗斯特(Ranier Forst)认为应该深入分析人们的伦理、法律、政治、道德等规范性语境,米勒(David Miller)认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影响着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基于此,语境论路主张正义理论的建构需要以具体问题为导向确定研究的对象,以实际案例定位抽象原则,并通过不同问题间语境要素的比较来确认正义理论的实质内容。

一、政治自由主义的语境论蕴涵

普遍主义主张正义原则应该建立在人们的道德直觉之上,并适用于每种出现正义问题的情形。它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向性、社会历史语境等要素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理想的、抽象的、脱离社会实践的正义理论,从而受到了各方的强烈质疑。在回应各种质疑的进程中,罗尔斯意识到普遍主义的问题所在,转而尝试建立一套“政治化”的正义理论。可以说,罗尔斯的将其普遍的正义理论限制在政治的范围内,是一种语境论思想的体现。

普遍主义是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和重建契约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他认为“正义之首要主题是社会制度的基本结构”,而自由平等的人能够自主的选择一种好的正义理论。基于此,普遍主义建构正义理论的方法有两个显著特征:首先,应该在基本的政治理念和原则上达成明确的政治共识,面对多样的正义原则人们要做的就是选择。契约论的作用就是为人们的选择建构一个理想的环境,如“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其次,建构的本质是一种选择的过程,正义理论的建构来自对不同政治价值深思熟虑后的判断,即“反思平衡”(reflective disequilibrium)。契约论的作用在于让实践理性按照理想的方式来选择正义理论。质言之,普遍主义建构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即在“原初状态”假设的条件下,人们只遵从同一的基本原则,需要考虑自由和平等、公平和正义等显性的政治价值,并将语言、文化、宗教、阶级等隐性的排除在外,同时也排除了政治实践中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也就是,对正义最好的证明就是人们在基本的正义问题上达成一致,这种最基本正义理论受到多方面的质疑。

其一,普遍主义建构的正义理论无法对特殊社群的规范和实践产生效力。“原初状态”假设目的在于为人们选择“基本善”建立理想的条件,正义理论仅仅需要人们就基本的政治价值达成一致。然而,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语言、种族、文化、宗教、阶级、教育等要素会影响人们对政治问题的看法,例如,伊拉克战争可以被解释为消灭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是对它国主权的践踏。无知之幕消除了道德的因素,人们追求自己特殊善的过程中,善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这意味着,将抽象的、基本的正义理论用于具体的政治实践时,往往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的偏离。

其二,无法用一种理论统摄多元化的正义理论。契约论证明的实质上是程序正义的观念,人们在这种程序中做出的任何选择,其结果都是正义的。政治哲学家对政治价值的不同侧重,造成了正义原则多样化的现状。普遍性的正义理论则是独立于事实,独立于语境的,是柏拉图式理解的典范,在实践中需要处理的问题多种多样,抽象的原则是无法处理的。当涉及具体的政治问题时,人们通常会根据特殊的情况应用不同的原则。例如,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力需要平等地分配而高等教育的机会并非如此。这意味着,哪些原则是适用于当前政治实践的,普遍主义无法给出可行的步骤。

罗尔斯在与特殊主义的论战中,清醒地意识到现代社会长期存在着多元的、互不融合的完备性学说:首先,社会文化、价值、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多元化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持久性特征,即“理性多元化事实”;其次,只有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力,才能使民众认同某一学说,即“压迫性事实”;再次,人们对不同学说的承诺会使他们的理性观念产生分歧,这种分歧必然会带来社会理性观念的分裂。这意味着,人们就正义理论的内容达成共识,是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前提。在确保人们自由权利的同时,还需要确保社会观念的多元宽容。换言之,他认识到普遍性的正义理论回答的是人们政治理想的问题,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何以实现稳定,是政治的正义理论需要回答的问题。

为了回答稳定性问题,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明确的采用了语境论的方法,为的是迎合还未成型的直觉,这些直觉有关自由、平等和正义,并且他提供了一个模型来控制这些未成形的直觉。具体地说,罗尔斯提出了“重叠共识”、“权利优先于善”和“公共理性”的概念,通过对这些新概念的解释,他找到了解释上述问题的新途径。第一,重叠共识是政治正义的构成条件,它发生在某种政治文化传统内部,是达成共识的内在语境。第二,权利优先于善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当政治价值同各种形而上的道德信念冲突时,政治价值高于一切。第三,公共理性是政治正义的普遍性基础,它是各种统合性宗教学说、道德学说和哲学学说就基本政治观念达成的共识,这是获得公民文化认同的基础。质言之,政治的正义理论就是要求持有不同信念的人们都做出让步,在基础的政治问题上取得共识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罗尔斯将普遍性的道德正义限制在政治正义的范围内,这种深入政治问题的思路,是普遍主义向语境论的妥协,实质上是一种语境论思想的体现。首先,“重叠共识”描述的是一种语境论的问题情景,而不是一种特殊的解决方案。其次,“重叠共识”的达成是一个由特殊的基本要求到普遍的要求逐步深入之过程,是一个由“宪政共识”到“重叠共识”的过程。再次,“重叠”的中心不是人们之间的妥协,而是建立特殊的、范围不断变化的政治正义观念。最后,正如罗尔斯所说,政治的正义观念范围限制越严,共识就越具体,参与的因素越全面,讨论就越充分,正义原则也就越可信。

概言之,普遍主义的正义理论建构在一种理想的契约处境上,它太厚重以至于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契约,而从理想回到实践,正义理论的可行性就成为了主要问题。基于此,罗尔斯将普遍的道德正义修正为特殊的政治正义,即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转变,这是因为对于平等的诉求,我们更倾向于从形式转向实质,后者更充分的阐述了有利条件的范围。由此,罗尔斯找到了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矛盾的新途径。 

二、 语境论正义理论的方法特征

政治哲学的终极目标是对政治生活有所反思,对政治活动中的思维和实践方式有所评价和批判,对实现个人价值的政治行为有所矫正和规范。正义理论用来处理实际的政治问题,最重要的是经济关系,突出地表现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关于分配正义,普遍主义的方法是在平等和公平之间寻求平衡,给出的答案是“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有别于普遍主义的宏大建构,语境论从具体的社会实践出发,关注的是广义上的分配正义,诸如资源、利益、权利、机会、财产、收入等要素的分配方式。

在语境论看来,第一,分配的内容不只是基本善还包括与政治相关的善,诸如生活物品、医疗福利等有形之物,及选举权、受教育权等无形之物。第二,分配的方式不只是市场机制,每一种特殊的善都应有其特定的分配方式。第三,分配的机构不只是政府的再分配,还应包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机构,如黑市、家族网络、宗教组织等等。第四,分配的标准不只是平等,还包括按劳分配、应得分配、按需分配等等。这体现出了普遍主义与语境论“一”与“多”的矛盾。具体地说,普遍主义寻求在一种理想环境下选择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基于一种标准通过政府机构以一种方式来分配。语境论认为,现实社会是多样的,正义原则、分配内容、方式、机构和标准等是多元的,从而形成了对正义理论不同视角的阐述。我们关注的是以哈贝马斯和弗斯特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的“政治伦理转向”,以及英美哲学中米勒的语境论思想。

20世纪8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尝试将“规范语用学”(formal pragmatics)用于政治理论的研究。他认为,正义的(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需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可,是人们在对话、协商、交流的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而达成某种共识的对话程序必须具有合法性。现代社会存在着复杂、多元的矛盾,消解这些矛盾的前提条件是“生活世界”(life world),它为我们的语言和行动提供了确定性。生活世界的概念有两重含义:一是,语言、符号或文化的形式语用学世界,是人们交往的前提;二是,日常生活的世界,是交往行动发生的场所。哈贝马斯在涉及理解共识时使用的是前者,而涉及政治理论时使用的是后者,从而规范语用学的方法由语言学领域进入政治哲学领域。进一步说,现代道德存在认知的不确定性、动机的不稳定性和义务的不可归属性等内在限制,需要通过法律的功能加以弥补。而法律的事实性和有效性构成了其内在张力,前者指法律凭借强制力必须得到遵守,后者指此法律必须被尊重。调和上述张力的方法是民主的政治程序,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商谈理论(discourse theory of law),它为公民舆论和意志的形成提供了规范性的程序;二是,社会交往理论(communication theory of society),根植于生活世界中的正式的公共领域(国家机构)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民间团体)共同发挥社会整合作用。概言之,正义的民主协商程序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

弗斯特在《正义的语境》中指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争论的核心是“权利”(rights)与“善”(goods)的优先性问题。他认为,罗尔斯“无拘自我(unencumbered self)”是剥离了主体利益和依附的存在,忽视了“自我是被嵌入于或置于现存的社会常规之中的”[3]这一事实,而社群主义沉迷于对“善”的解释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主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有效性标准”,从而“权利”是否优先于“善”取决于具体的语境。人在不同的社群(community)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如家庭中的身份是丈夫、工作中是医生同时又是某党派的成员等等。正是这些身份对规范性的不同要求,使得正义规范是“内在于语境的和超越语境的”。受哈贝马斯影响,弗斯特将人和社群的概念划分为伦理(ethical)、法律(legal)、政治(political)、道德(moral)四种规范性语境。具体地说,伦理的社群包含了人们基本的约定和义务;法律的社群保证了人们自由平等的权力;政治的社群中人们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守法的公民;全人类的道德社群保证了道德个体被尊重的权力。由此,可以确定特定问题所对应的规范性语境,从而明确了个体语境所适用的标准,以及这些语境间的互动关系,揭示出人们理解正义的分歧所在。

米勒认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一语境要素决定了分配适用的正义原则。他认为,正义原则是特定于语境的,就是说我们需要回答分配什么、分配给谁、分配的依据等语境敏感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随语境而变化的:一方面,在封闭的社会内,社会成员间存在着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以及公民身份等基本的关系模式,团结的社群要求正义原则遵循按需分配,工具性联合体的最佳方式是应得分配,公民身份要求成员能平等地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在全球正义视域中,不同宗教和文化背景的社会成员对所分配的善、分配机制及分配依据的原则理解存在差异,这三种元素共同决定了正义概念与语境构建的多样性。“概言之,在这些概念中我们发现了三种可能性分歧的来源——对所分配的善品的不同理解;对规制分配的原则的不同理解;与对这些原则被使用其中的社会语境的不同理解。”正义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基本人权,而关于受教育权、医疗权、政治权等分配原则需要深入语境的比较。可见,社会成员之间产生联系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家庭、政党、宗教团体等等,没有一种正义理论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关系,在每组社会关系中分配的正义与否取决于成员间关系的类型。

可以看出,语境论独特研究逻辑和分析方法不同于普遍主义的研究方法,倡导在确定可行的正义原则时不是去寻求抽象的道德标准,而是“采取某种方式解释做出决策的语境,并告诉我们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从而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效用。例如,肾脏移植手术时,在先到先得和按需分配的原则之间做出选择的依据是,肾脏和受体之间的生物匹配度。概言之,社会中存在着P1…Pn等抽象的正义原则,在具体的应用层面由特殊的问题、一种政治协商机制或一组社会关系构成了分配的语境C1…Cn。语境论主张在一组分配语境C1中可以确认一种最适合的原则P1,即C1和P1,C2和P2…Cn和Pn的对应形式。这样,语境论建构正义理论的方法就需要充分地阐述C1的特征,明确地解释P1内涵,并通过C1与其他相关联的语境进行比较确认正义的需求。具体来看有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以问题驱动确定研究对象的语境。语境论的目标是解释具体且实质的实践问题,将理论发展看作是对政治问题及其语境进行反思的结果,“我们只需要考虑在语境中提出的观点,并使之具有可理解性。”充分地阐述语境可以在基本环境(setting)、行为环境(behavioral environment)、文化语境(cultural context)、情境语境(situational context)和语言语境(linguistic context)等五个维度中展开[。研究者依据具体的问题,在诸多语境因素中进行选择,从而确定该事件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一套正义理论不可能用以解释所有的社会实践,以问题驱动能够明确正义理论应用的领域;另一方面,研究者通过详细阐述相关联的语境特征并剥离不相关的因素,标明了分析的层次和分析的实质焦点,正义理论由此获得清晰的理论边界。概言之,以问题导向并充分阐述语境特征对正义理论起到了锚定的作用。

第二步,以实际案例定位抽象原则。建立在人们道德直觉之上的抽象原则创造了一个封闭的、脱离现实的语言世界,当被用来揭示政治事件的因果机制时,这些看似中立的道德标准所内在的不确定性,往往会造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冲突。这是由政治语言的特质及研究者的语言语境共同造成的:其一,政治语言常被忽视的一个作用是它的煽动性,其目的不仅仅是准确地描述社会现实,更在于塑造我们对言说者的看法和态度,比如发表演说、竞选的口号等;其二,不同社会文化语境中的研究者基于自身目的和意图对抽象原则的解释各异,比如自由民主可以用来标榜正义,也可以是入侵别国的借口。“真实案例更丰富、更复杂、更具启发性”,为抽象原则附以案例可以更有效的呈现出研究者之间的分歧之所在,有助于我们理解原则的真实含义。换言之,通过案例将抽象原则定位于实践问题,可以使我们改变实践或修改理论。

第三步,对比不同问题的语境确认正义的需求。如上所述,语境和原则的对应关系,不能用一套正义原则解释所有的社会问题,当出现新的社会问题时需要对正义原则进行细化和修正。政治事件具有动态性的和偶然性的特质,即使在一个稳定的社会内部,不同的历史时空中,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比如中国古代社会的税制存在着向土地征税和向人头征税两种形式,在王朝建立初期由于人口凋零向土地征税是保证税赋切实有效的方法,在王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和人口增长向人头征税是提升赋税收入的可行方式。“语境论注重动态活动中真实发生的事件和过程,即在特定时空框架中不断变化着的历史事实”,语境与理论的构成是密切相关的,通过对比和评价不同问题中的语境要素,可以获得细化和修改原则的依据。

综上所述,正义理论被普遍接受的前提是:首先,具有确定的成员身份从而形成一个特定的分配领域;其次,具有合理的制度框架,从而通过制度的调整使正义原则发挥效用;再次,可依据正义原则改变制度结构,当社会关系与原则相对应时就可以实现正义。概言之,语境论以具体问题驱动,通过实际案例和特殊语境的关联与互动,建立起抽象原则与社会实践的对话平台,为正义理论的研究指出了一条多元融合的方法路径。

三、 语境论正义理论的定位与意义

语境论支持普遍主义的“反思平衡”方法,正义理论的建构源于对诸多原则深思后的判断,从而发现、修正或抛弃理论本身相冲突的部分。进一步说,语境论认为反思的对象还要包括“一系列相对不熟悉(但真实)的问题和案例”,从而避免对正义原则的直觉判断。语境论在原则与案例之间的反思目的:一是制定一种特殊视角的正义理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到日常生活中去寻找判断的标识;二是制定一种具有实践效力的理论,从而人们的政治生活能以此为依据。可见,语境论独特的思维逻辑和理论旨趣兼具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特征,这就需要语境论二者之间进行再定位,回答这一问题是对语境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丰富和完善。概言之,语境论是一个整体关联的视角,融合了各方的优势,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

首先,语境论扩大了正义理论的论域,使其能深入探讨法律、制度等实质内容。正如汉普夏(Hampshire, S)所说,人们总是会证据不足地说明一种生活方式,并且证据不足地去确定美德的优先顺序,从而证据不足地去确定支持某种生活方式的道德禁例和禁令。这揭示了普遍主义的内在缺陷:其一,正义理论不可能脱离社会实践中具体的政治问题,单纯在纯理论层面上对原则和观念进行了辩论,其理解只能建立在一些理性化的、并不可靠的直觉知识上;其二,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抽象原则的应用中可能并没有达到它们所假设的理性条件,原则和概念的语义内容取决于它们在实践中的涵义。语境论的策略是:其一,将“文化”纳入解释的范畴,文化被视为影响人们理性行为的复杂性因素,它塑造了理性行为的外在条件,解释了制度的运作,并在不同的时间内维持社会实践。需要注意的是,应该避免将文化视为一种全能的工具,试图去解释一切,这样会使语境论陷入泛语境化的泥潭;其二,将人们种族、阶级、教育等形而下要素纳入解释范畴,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直接影响人们对政治问题的看法,突出了主体的内在心理意向性的作用;其三,强调宗教、哲学、道德等形而上信念对人们解释政治价值的影响,揭示出真理的获得会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突出了社会语境和非理性因素的作用。换言之,语境论将人的心理意向性和社会语境结合起来,将抽象原则情境化和现实化,将社会实践与具体问题相关联,从而使正义理论获得了实质的内容和可行的方法,也被称为“实质的语境主义”(substantive contextualism)。 

其次,语境论“将普遍的正义理论作为基石,批判性地和有选择性地得出日常信仰”,终极目标是通过知识的积累获得具有普遍性的正义理论。在分配正义的论题中,语境论主张实现正义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共识,标识出一种特殊主义的视角。事实上,语境论的普遍主义策略是只在特定语境内进行普遍化,在研究问题不断扩展和深入的过程中体现出普遍性。换言之,一个问题构成一组语境和原则,随着对更深层次的、更复杂的问题解释,局部语境和原则是在知识层次上不断地累积和丰富中趋于普遍的。普遍主义和语境论的分野,体现的是实在论和建构论之间的张力。沃尔泽在《正义诸领域》中对比了普遍主义哲学家的思想,发现他们的观点都反映出了强烈的实在论观念,依据这种观点,正义理论的目的在于论证其自身的正当性。语境论则是一种关于正义所表征内容的描述,深入到了理论的本质内容。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政治理论?既不能说正义理论是关于正当理由的某种虚构的说明结构,也不能说正义理论就是关于实际政治事件中存在的各种观点和原则。也就是说,政治理论既不是单纯的关于实在政治观点的规范性现实的反映,也不是完全虚构的反实在的建构。应该如语境论揭示的,是一种兼有实在和建构特质的“尝试描绘出已经融入人类生活中有关对错(是非)的规范和理解的观念”,在事实的基础上尝试“明确表达那些已经融入特定传统和生活方式的现有规范和价值标准的理论”,从而弥合了上述二者之间关于理论本质的争论。

最后,语境论是一个整体关联性的视角,其核心要义最终还是在于方法论问题。一方面,语境论认为正义原则和政治价值不是一种静态的结构,而是放在社会实践中整体考虑的,把它们与历史语境、社会语境等因素之间的互动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关注其后讨论、解释和评价理论的一种动态方式。政治理论家可以在原则和语境之间进行分析和取舍,通过深入语境,分析对各种事实进行直观判断,并就语境对特定事实的影响,做出批判性地评估。另一方面,语境的隐含意义非常广泛,其中蕴含着大量可分析的信息。语境论把诸如文化、宗教信仰、道德标准等人们的内在语境要素与诸如公民身份、阶级、意识形态等社会实践的外在语境要素相关联和互动。在社会实践的进程中,依据语境的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不断地修改和细化原则,使得正义理论展现出实质且丰富的内容。概言之,语境论以一种动态的结构,从社会实践的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进行分析,本质上是一种整体论的研究视角,而这种多元化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为正义理论的多样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综上所述,语境论以问题导向、案例研究的方法建立了语境要素与正义理论的互动关系,并尝试从多种角度阐释正义理论的实质内容,在政治哲学中产生了一定影响。首先,语境论以问题驱动的逻辑和分析方法,揭示研究者的内在语境和社会的外在语境要素的互动关系,其兼具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方法论特征,在解决正义问题时具有明显的优势。其次,语境论以一种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具有动态性、偶发性的政治事件进行分析,使得正义理论具有了实质的内容。再次,抽象的正义原则和社会实践通过语境相关联,使得正义理论可以对社会实践提出指导性意见。当然,正如弗斯特所说,语境论的正义理论并不意味着所有冲突的价值之间都能达成共识,如何在冲突中保持宽容,认识和承认各方的优势,在协商、讨论和相互理解的过程中达成共识, 这是今后语境论的政治哲学研究所要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审:陈鑫   二审:沈青

文章来源:《求索》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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