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平安夜,先祝各位平安夜快乐~
冬至那天,十步正在家中琢磨吃什么馅儿的饺子。
随手翻了翻微博,就发现了这个娱乐圈大瓜。
杨幂和刘恺威离婚了,这次是官宣,真的离婚了。
其实这个消息对很多人来说也不算惊讶,
因为他俩每隔一阵都要因为“离婚”这个话题上一次热搜。
不过这次真的被坐实,说真的还是蛮令人感慨的。
当年杨幂的事业如日中天,男粉无数,却偏偏选择正是爆红的时候公开恋情,和刘恺威迈入婚姻的殿堂。
结婚对一个女演员来说,随时面临着事业下滑的风险。杨幂却坚定地选择这一步,说实话勇气可嘉。
婚后二人也一起上节目,一起甜蜜互动,还生下可爱的小糯米。
所以十步认为,不管这段感情最终的结局如何,过程都是美好的。
我们不是当事人,无法体会个中冷暖,只能衷心祝福。
人人都想“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
但并非人人都如此幸运。
一段婚姻关系的变化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很多时候分开,甚至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好了,感慨完毕!
十步毕竟不是娱乐八卦博主,其实看到这个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杨幂刘恺威离婚了,保险怎么分?!
先来点儿专业的:
最高法院于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咬文嚼字的话我知道你们也不爱看,十步举例子来说。
首先要知道,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单是可以变更的,包括联系方式、家庭地址、受益人、缴费账户、甚至投保人。
不管你是因为填写错误、信息变更、还是离婚等任何问题,都可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保单修改。
杨幂刘恺威分割保险,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假设刘恺威作为投保人,在婚姻期间为杨幂投保一份保险,杨幂就是被保人。当二人离婚,可以直接选择退保,保单退回的现金价值部分由二人平分。当然,还可以选择变更投保人,刘恺威将投保人变更为杨幂,杨幂需要补偿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刘恺威。
第二,杨幂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人。婚姻期间,杨幂使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自己配置的保险,这种情况也需要分割。分割方式和上面类似,可以选择退保,退回的现金价值双方平分;也可以选择将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刘恺威;或者双方和谐,共同协商分割。
第三,假如婚姻期间,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过责任理赔,比如被保险人为自己买的重疾险、意外险等人身保险,则理赔金额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无需分割。
以上就是夫妻离婚时,保险的分割方法。
还有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十步在这里统一做解答:
1. 以父亲/母亲的名义,为自己的孩子投保。(对方无特别要求则不需要分割)
2. 父母出钱为自己购买的保险。(不需要分割)
3. 婚前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需要付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4. 婚前购买理财型产品,婚后保险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5. 父母不幸身故,一方作为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不需要)
6. 婚前已进行资产隔离,已公证用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不需要)
写在最后
无论如何,还是希望广大有情人终成眷属;
哪怕真的有缘无分,也能真心爱过,好聚好散。
不过十步还是奉劝各位,你看离婚这么麻烦,不如珍惜眼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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