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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归属及继承问题

“房改房”也成已购公有住房。此类房屋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对当时城镇职工的一种住房补贴福利。因1994年前,住房尚未完全商品化,因此大多是单位分配房屋,产权仍属单位或者国有。后由于住房商品化改革,由个人出资买断房屋产权,由个人享有房屋所有权。房改房一般会通过计算购房人的工龄给予折扣,以比较低的价格购买该公有产权房屋,取得所有权。那么存在一系列问题,房改房的产权归属于购房人个人还是夫妻双方?如果仅用了夫妻双方的工龄,但另一方在购房时已经去世怎么办?工龄部分是否能折算成房屋份额?

一般来说,已购公有住房的归属与商品房差异不大。原则上来说,只要进行房改售房时,仍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后依法取得产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出现更多的情况是,房改售房时,配偶一方已经去世,健在一方购买房屋的同时使用了已购配偶一方的工龄。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产权应当归属健在一方。因购买房屋时,一方已经去世,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取得物权。但是这并不是说,已故配偶的工龄就不具备任何价值。工龄本身在购买房屋时确实折抵了一部分购房款,因此具备一定经济价值,现在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该部分价值可以对应一部分财产性权益,折算成折价款。北京高院曾就该问题出台过解答明确了该部分财产性权益的计算方式,结合购房时市场价值、现市场价值以及工龄多少可以对这部分权益予以计算。这部分权益可以在继承时一并予以处理。

希望上面的内容能给各位一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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