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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常见涉税风险防范指南

银行在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常见涉税风险19项。涉及增值税7项,涉及企业所得税10项,同时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项。

一、逾期超过90天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银行贷款逾期日起至90天以内,是否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在表内核算逾期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仍未收回的,银行将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部转入表外进行核算后,同时冲减已计提的利息收入及对应的销项税额。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

防范指南:将该部分表内核算的应收未收90天内逾期利息及表外核算的复利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按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待贷款逾期90天后逾期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90天以后新滋生的利息应按照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票据直贴业务中,对应的贴现期分期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银行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在支付对价时即将贴现利息一次性从票面价款中扣除。因此,票据直贴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贴现日,纳税人应以收取的贴现利息全额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根据贴现利息对应的贴现期分期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将存在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相关合同、文件,查看有关信息系统对票据直贴业务的规定和设置,应在贴现日对全部贴现利息收入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并在当期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三、收取滞纳金、罚金等未计增值税

风险描述:未按利息收入的全额(包括罚金、滞纳金、赔偿金等)计算缴纳增值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应在取得上述收入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违规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政策

风险描述: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确认农户小额贷款的范围,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不符合对于“农户”和“小额贷款”的界定,存在扩大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政策范围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或协议,贷款人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的情形,以及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贷款,不属于优惠范围。

五、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和处置未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处置抵债资产(动产部分)存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抵债资产若为不动产,营改增后持有期间对外出租,存在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抵债资产”“抵债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在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出租或者转让应缴纳增值税。

六、买卖金融商品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金融商品买卖差价存在计算不准确的风险;是否将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利息收入的余额作为计算差额的扣减项,是否存在跨年度结转金融商品的负差等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并与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防范上述风险。

七、向境外支付服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风险描述: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如网络或系统的使用费)等支出,未代扣代缴增值税。

涉及税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在向境外支付应税服务费等支出时,境外机构的该类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消费的劳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并由银行代扣代缴。

八、将国债转让收入作为利息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将国债转让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国债交易交割单、国债交易台账,避免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

风险描述: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将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计入了免税收入,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投资收益”下的明细科目核算取得收入,并与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进行比对分析,避免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情况。

十、对未逾期和逾期贷款利息未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对未逾期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1.未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2.未对确认利息收入实现时间不同形成的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3.未对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不确认收入,但税收上应按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对逾期贷款前已确认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1.己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实际计算逾期时间不符规定。2.己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收未收利息,会计上仍未冲减当期收入。

对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1.实际收到利息的,未在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虽然未实际收到利息,但会计上己确认收入的,未在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在税收上同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3 号)第一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总行与各分行应执行统一的政策口径,准确区分逾期贷款与未逾期贷款,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或发生行为(逾期贷款利息实际收回)进行贷款利息的收入确认。

十一、表外利息收入收回时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风险描述:在表外核算的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或虽未实际收回,但会计上已恢复确认收入)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3 号)第三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表外利息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表外核算管理系统中应设置预警提示功能,对已收回逾期贷款利息应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贷款损失存在未按相关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风险描述:未按照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规定报送资料,直接计算扣除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企业报送的贷款损失申报资料,与税收文件规定进行比对,应按照规定报送资料及履行税前扣除相关程序。

十三、手续费等其他收入错误参照逾期贷款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风险描述:将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非利息收入(如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而取得的费用和佣金收入,包括手续费、信托收入、融资租赁收入及表外业务收入等)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3 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非利息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准确区分,对逾期90 天(不含90 天)仍未收回的非利息收入不能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扩大计提“准予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

风险描述:对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的资产,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等,如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并在税前扣除,将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三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对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等不承担风险资产不得计提贷款减值准备。

十五、叠加享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与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风险描述:银行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进行五级分类,并各自对应计提比例计提准予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可能同时又对“正常类”比照一般贷款按照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一般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不能叠加享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与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十六、扩大享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风险描述:涉农贷款的界定的风险。涉农贷款的分类较为复杂,且数量庞大,金融机构存在模糊涉农概念,对不属于农户的承贷主体按涉农贷款管理,存在计算涉农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不准确的风险。

中小企业贷款的界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贷款金额在每年都会发生变化,而很多银行主要依托客户经理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管理,客户经理并没有及时更新中小企业规模等信息,造成银行管理系统在汇算清缴时提取的中小企业贷款信息不够准确。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对象应该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十七、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未按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境外分行即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所收取的利息如果只是代收性质,例如背对背贷款、银团贷款中行使牵头行职能等情况,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不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而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该笔利息收入的实际取得方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在对外支付该笔利息时,未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至第五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境外分行是否严格区分从境内收取的利息的实际所有人,对属于为境外非居民企业代收情形的,境外分行必须将相关情况告知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在对外支付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税款。重点关注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是否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

十八、揽储性质支出未做视同销售

风险描述:银行为了吸收存款、鼓励办卡、刷卡消费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对外赠送物品的行为:1.积分兑换,即客户凭在银行办理业务的积分从银行兑换物品;2.宣传活动无偿赠送,即银行在开展业务宣传活动的过程中随机对外赠送礼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对随机赠送礼物未做视同销售,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在业务宣传过程中对外(公众)随机无偿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九、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未包含全部收入

风险描述:除受托收款业务外,手续费收入应在每一个环节按手续费全额作为应税收入,不得扣减支付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全部收入中包括价外费用。企业从手续费收入扣减支付给其他合作商户的手续费支出,只开具了业务结算单据,而未全额计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防范指南:重点关注利润明细表、业务状况表。应根据有关合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不得坐支收入。银行卡手续费收入名目繁多,应根据业务内容将基本收费,如工本费、年费、账户管理费、卡消费、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等全额计入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九、《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目前已失效)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4 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十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十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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