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1 12:55
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有利于工作、生活节奏较快的消费者在就餐时保证卫生。但据调查,在餐饮经营者以服务外包形式将餐具的清洗和消毒义务转给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后,一些集中消毒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消毒,存在操作人员不穿工作服、未经健康体检以及擅自用洗衣粉、洗洁精代替消毒液进行清洗等问题。这样,就容易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同时,许多餐饮经营者通过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在收取正常的餐饮费用之外另行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通常为每套一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
从合同法律的角度看,餐饮经营者提供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获得社会共同认可、长期约定俗成的餐饮业基本服务内容,是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的附随性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消费者进行餐饮消费,餐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不仅仅有饭菜,还应当包括安全的坐椅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
附随性义务是与合同义务主体不可分割的附属义务,如果强行将附随性义务分割开来,则合同义务的主体无法存在。显然,餐饮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并另行收取费用,在本质上属于规避自身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通过强行分割附随性义务,把餐饮服务活动人为地分割为提供饭菜和提供餐具等,实施重复收费,从而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不当做法。
餐饮经营活动中的重复收费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部分餐饮经营者的收入,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借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另行收取费用、增加消费者负担,对于这种流行于餐饮行业多年的潜规则,必须加以制止。
笔者认为,应当针对一次性消毒餐具,尽快制定出台餐具消毒行业卫生标准,提出具体的指标要求。应当加强行政指导,引导餐饮经营者增强规范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并引导组建餐具消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餐饮经营者若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收费价格,告知消费者在免费餐具和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之间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消费者不同意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保证餐饮服务的质量。
□重庆市铜梁县工商局
何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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