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这几年执行力度的不断增大,再加上宣传的铺天盖地,相信人们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后果都有所了解,特别是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最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刑事处罚“拒执罪”,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度那是非常大的,今天小编就拒执罪的一些法律问题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对于拒执罪最常见的就是以转移、隐匿财产形式对抗执行,那么这种行为在什么时候做构成拒执罪呢,当然在申请执行后肯定是构成拒执罪,如果申请执行前做这些事是否构成拒执罪呢,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做具体讲解。
很多人都觉得,只有到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才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因为只有到这个时候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效力,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这个罪名的起止时间,但是我国法律对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由明确规定的,对于判决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有履行义务的判决书,生效后对方就有了履行的义务,这个不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的,这是判决书的自然属性。
那么判决书一旦生效就有法律效力,那就意味着判决书生效后履行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就有可能构成拒执罪,因为这个阶段已经有了履行义务,有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对抗、消极履行,这是拒执罪的前提条件,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是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的阶段,不履行且转移财产,这本身就构成了对申请人利益的损害。
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大家都知道,这一般都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前提下被迫提起的,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是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督促其执行,其实是自动履行的延续,你自己不履行法院就强制你履行,还是在履行阶段,所以说判决书生效后的自动履行阶段转移、隐匿财产也是有可能构成拒执罪的。
再者,对于拒执罪而言,其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履行,裁判文书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写的非常清楚,送达双方后,有履行义务的人就应该能看明白自己该干啥,也就是说不管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都已经非常清楚自己该履行哪些义务,只要判决书已送达,就等于是告知了他该履行哪些义务,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该履行义务的时候而藏匿自己的财产,明显的是不想履行自己的判决义务,当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从最高院的判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点,最高院判例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所以说,对于拒执罪,其存在的法律意义就是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只要法院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就在这个罪名的管控范围内,也就是说它不仅在强制执行阶段适用,在义务人自动履行阶段也是适用的,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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