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实务|关于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几个问题

1.明知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经常有被告人因经营亏损而借入资金,后继续亏损,造成资金无法返还,而被认定为诈骗的案例,我们认为,这样认定,并不正确。在企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试图改善经营状况,获取更多的利润,扭亏为盈,是多数经营者的惯常思维,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图,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将其定性为诈骗有违公平正义,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亏损情况下不做任何努力,坐以待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继续经营的情况,在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其中也不乏成功的案例。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经过慎重考虑,认为不易将这种行为入罪,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显然不利于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对经济的发展不利。

如果经营者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借入资金,并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则可以认定为诈骗,但是,这种情况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因为行为人携款逃匿或将款项隐匿挥霍,而不是因为其在经营亏损情况下借入资金。

2.借后债还前债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构成诈骗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在企业经营生产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者,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则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民事纠纷的债务人因背负债务无力清偿而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向亲友或放贷者借入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的,则出借方应当知道借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系出于帮助亲友或谋取高利的动机而自甘冒险,不宜认定借款人诈骗。

3.签订旅行合同,收取对方交付的货物预付款服务费用而不履行合同或不切实履行合同,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对方交付的财物后,却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如车件货物不付货款,收取预付货款后不交付货物还有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收取对方支付的高额费用后,却不能提供与收取的费用,价值相当的产品或服务,如推销保健品的商家,收取客户的高额费用后,却只提供一些低价值的保健品甚至伪劣产品,美容院让客户花数万元办美容卡,却只提供劣质的服务。

上述情形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结合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进行分析。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前4项,再考虑是否属于第5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根据同类解释的规定,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与前4项规定的情形性质相当,在前4项情形中,行为人不仅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还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第5项规定情形也应当是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取得他人财物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但没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携款逃匿,挥霍赃款,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则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在交易过程中夸大其词甚至欺骗抬高商品服务的价格,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认为只要买方知道商品的地址,交易后商店仍正常营业,则买方可以存在重大误解或交易显示公平为由,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价款,如买方不主张权利,则商店可以占有价款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民间民事欺诈。

5.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利益,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今年出现了多起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的案例,也有观点认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等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成立诈骗罪数额可按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计算。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准确。首先将骗取拆迁安置利益,经济适用房认定为诈骗没有法律根据,刑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形与骗取财物后逃匿,挥霍赃款等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也有很大差别,其次,即使采用了欺骗手段,安置对象与安置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也不是非法的,绝对无效的,安置房在发现安置对象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利益后,也不是必然要收回安置房屋经济适用房的。安置对象给予拆迁安置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而取得安置力或经济适用房难以认定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在此安置对象通常有固定的住址和家庭财产,即使存在安置方应当追回安置财产的情形,仍可以根据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解决,一般也无必要将之作为诈骗罪与刑事追究。最后骗取拆迁安置利益经济适用房的行为,通常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诱发的,使这些行为人大部分是普通民众,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真正的诈骗犯罪分子有很大差别,大多数人也难以意识到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犯罪,此外,如果将此类行为作为诈骗犯罪予以打击,影响面较大,刑事追赃和巨额财产型,也将使涉案家庭的合法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不要轻易将骗取拆迁安置利益,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定性为诈骗。

6.在从事农业经营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一般可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1)不从事农业经营开发,或者所从事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不属于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项目,而采用造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可考虑认定诈骗罪。

(2)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请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对违规获取的农业补贴有关部门可予以收回,或责令经营者增加投入,达到享受补贴的条件。

(3)具备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容不实,获得国家农业补贴的,不构成诈骗罪。

在这类案件中,农业经营开发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补贴条件,拥有执行政策的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不应有司法机关自行解释。

7.一物二卖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物二卖,不能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一物二卖后,行为人将所得款项转移隐匿挥霍或携款潜逃,拒不返还的,则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如果1物2卖后行为人没有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法官说法:虞伟华——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上)
《刑法办案思路与疑难释解(四)》摘录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产生于取得财物之前
司法论坛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