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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发现足以颠覆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审判阶段,二是执行阶段。既然已经进入到了执行阶段,说明原来的判决已经生效了。即使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也不能上诉了。如果在执行阶段发现足以颠覆原判决的新证据,只能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程序的启动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纠错的程序。再审程序可以由三个主体来启动。

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作出判决的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决定或者裁定再审;

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现效力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中,规定了13种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处理再审案件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启动再审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再审申请。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2.因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先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当事人陈述;

3.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

结语:在执行阶段,无论是谁发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都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次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提出的“新证据”是否符合再审的条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裁定再审。再审程序只能针对生效的裁判,没有生效的裁判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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