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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 阅读笔记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文库本)/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文库著作单行本》是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武器分析、研究摩尔根关于古代社会的相关理论的重要成果。在该书中,恩格斯分析了人类由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的演变过程,特别是剖析了(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揭示了经济条件尤其是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这一变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进而证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及其对古代社会的适用性。恩格斯通过研究力图在理论上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对于古代社会也有着同样的解释力。此外,恩格斯还特别强调了共产主义社会取代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社会形态的必然性。

◆ 编者引言

>> 编者引言

>> 从理论方面来说,撰写《起源》是为了通过系统地研究和阐述原始社会史,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唯物史观。

>> 从实践方面来说,撰写《起源》是为了批驳资产阶级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问题上散布的谬论,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推动国际工人运动深入发展。

>> 恩格斯在《起源》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原理,深刻地阐明了包括原始社会在内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本质特征。

>> 《起源》的理论贡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阐明了“两种生产”理论。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

(二)科学地阐述了家庭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家庭的形式、性质、职能、发展趋势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伦理观念,归根结底都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

(三)深刻地揭示了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过程和消亡趋势。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以及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商业和其他产业的分离,使私有制进一步得到推行,同时也使阶级分化进一步加剧,不仅摧毁了原始公有制度,而且最终确立了奴隶制度。

>> 恩格斯指出,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

>>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 恩格斯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说明它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他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 恩格斯依据大量确凿的事实,科学地论述了国家最终必然消亡的客观规律。他指出,既然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

>> 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 生产的社会。

 ◆ 1884年第一版序言

>> 在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对比,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 1891年第四版序言

>> 1891年第四版序言,史前史学界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一种规矩,只能以莫大的敬意谈论他那从杀婴到一妻多夫制、抢劫婚姻再到母权制家庭的人工编造的历史理论;对于绝对相互排斥的外婚制“部落”和内婚制“部落”的存在稍有怀疑,便被视为放肆的邪说。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

>>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

>> 一 史前各文化阶段

>> 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尝试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提出的分期法。

>> 在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中,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把这两个时代中的每一时代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他说:人类进步的一切大的时代,是跟生活来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

>> 1.蒙昧时代 :低级阶段。这是人类的童年。住在热带的或亚热带的森林中。

>> 2.中级阶段:使用火开始,石器时代早期。

>> 3.高级阶段:从弓箭的发明开始。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从学会制陶术开始。野蛮时代的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中级阶段。在东大陆,是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是从靠灌溉之助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筑上使用土坯(即用阳光晒干的砖)和石头开始。高级阶段。从铁矿石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拼音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

>> 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罗马建城前不久的各意大利部落、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时代的诺曼人(2),都属于这个阶段。田野农业,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做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

二 家庭

>> 亲属制度

>> 在易洛魁人中间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解除的个体婚姻,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制家庭”。

>> 兄弟的子女们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而一个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这并不是一些空洞的名称,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和辈分的观点的表达;这种观点是一种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达单个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

>> 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 “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

>> 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毫无限制的性关系,群婚制。

>>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大概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

>> 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互相补充,而是互相对立的。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

>> 如果说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发展起来,那么这只是由于它把遭受了彻底变化的家庭容纳于自身之中才能发生;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

>> 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1.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2.普那路亚家庭。由氏族的建立来证明,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 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始祖;由于世系出自同一个女始祖,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再也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始祖的,因而也不包括在血缘亲属集团即后来的氏族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关系的禁规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的和宗教的设施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

>> 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法伊森 他在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以外,年龄差别或某种特殊血缘亲属关系都没有造成什么障碍。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产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近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看做特别可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的性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产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况,比较可信。它只排除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婚姻,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这样,我们看到,阻止近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是自发地摸索着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

>> 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规则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规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双方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规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关系。甚至在抢劫妇女(这是经常的,某些地方还是通例)的地方,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规则。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么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就形成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昧人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后者则是以已经有了比较牢固的共产制公社的居民点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 3.对偶制家庭。

>> 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

>> 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

>> 由此可见,原始历史上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在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甚至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暂时松散地结合的配偶,即一旦解体整个婚姻就终止的分子。

>> 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现代字面意义上的个人性爱是多么不相干。所有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代价。

>> 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而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留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

>> 某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氏族>中招来丈夫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不可有反抗的企图;他无法在这栋房子里住下去,他非回到自己的克兰<氏族>去不可;或者像他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到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妇女在克兰<氏族>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势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撤换酋长,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

>> 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而发现妇女占统治地位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做真正的贵妇人(lady,frowa,Frau=女主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

>> 在某些非洲民族和其他民族中,都有这种定期的沙特恩节,即在一个短时期内恢复旧时的自由的性关系。韦斯特马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这并不是他所否认的群婚的残余,而是原始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交配期的残余。

>> 巴霍芬的第四个伟大的发现: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巴比伦的女子每年须有一次在米莉塔庙里献身;其他前亚细亚各民族把自己的姑娘送到阿娜伊蒂斯庙去住好几年,让她们在那里同自己的意中人进行自由恋爱,然后才允许她们结婚;穿上宗教外衣的类似的风俗,差不多在地中海和恒河之间的所有亚洲民族中间都是共同的。 “年年提供的这种牺牲,让位于一次的供奉;从前是妇人的淫游,现在是姑娘的淫游;从前是在结婚后进行,现在是在结婚前进行;从前是不加选择地献身于任何人,现在是只献身于某些人了。”美洲印第安人——姑娘在出嫁以前,都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

>> 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巴利阿里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

>> 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

>> 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越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森林原始生活的素朴性质,就必然越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压抑;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

>> 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到达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昧时代,专偶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

>> 在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但是,这种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

>> 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殊财产(29),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

>> 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价值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被当做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尚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提供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盈余。由于采用牲畜繁殖、金属加工、纺织以及最后田野耕作,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30)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31)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繁殖。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此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32)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

>> 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习惯,氏族成员死亡以后起初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财物不多,在实践上大概总是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占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后代。他自己的子女则被剥夺了继承权。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

>> 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部分地由于日益增长的财富和改变了的生活方式(从森林移居大草原)的影响,部分地由于文明和传教士的道德上的影响。

>> 形成一种习俗,即用属于父亲氏族的一个氏族人名来给子女取名字,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决疑法!于是就寻找一个缝隙,当实际利益提供足够的推动力时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马克思语)

>> 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粉饰伪装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是丝毫也没有消除。

>> 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专偶婚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

>> 以及在东方各民族中所见到的那种形式有所改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的母权制家庭和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之间的过渡阶段。

>> 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财务,并对财务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完全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在为姑娘择婿时,主妇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社员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重大决议,对公社成员进行审判,对比较重要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作出决定。

>> 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现在就具有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明民族和其他若干民族中,在母权制家庭和个体家庭之间所起的重要的过渡作用。

>> 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上升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并且限于个别占据特殊地位的人物。

>> 这种婚姻俱乐部的制度,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正如日罗—特隆已经指出的,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化了的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


4.专偶制家庭。

>> 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 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 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更早的时期,那时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33]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被贬低了

>> 希腊妇女那超群出众的品性,正是在这种卖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她们由于才智和艺术上的审美教养而高出于古代妇女的一般水平之上,正如斯巴达妇女由于性格刚烈而高出一般水平之上一样。但是,要成为妇人,必须先成为淫游女,这是对雅典家庭的最严厉的判决。

>> 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 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

>> 摩尔根所说的淫游制,是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关系,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了。淫游制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作的献身牺牲。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

>> 其他一些民族中,这种淫游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双面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一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淫游制和社会的任何其他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的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

>> 傅立叶的一句话,可适用于一切权衡利害的婚姻,他说:“正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算做一个美德。”

>>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成为而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无产者的家庭,甚至在双方都保持最热烈的爱情和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并且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样的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偶制的家庭了。

>> 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由妇女料理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事业。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料理家务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与社会不再相干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开辟了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的服务的义务,那么她们就仍然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事业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

>> 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

>> 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 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

>> 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对于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专偶制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只有那时它才能完全地实现。

>> 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权利平等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创造这种“自由”和“平等”的人们,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主要工作之一。

>>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 家庭已经依次经过四种形式而现在正处在第五种形式中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完善,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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