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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史】《美国历史十五讲》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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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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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

欧洲殖民制度的演变

为了了解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源,首先必须了解14—17世纪欧洲殖民制度的演变,因为作为美利坚文明历史起源的英属北美殖民地,乃是这种殖民制度演变的产物。这种殖民制度的演变是双重的:一是殖民目标的变化,由商业殖民转向农业殖民;二是组织形式的变化,由合股公司取代商人个人。

近代的殖民制度,产生于14—15世纪的西欧,是封建的农本经济不断演变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兴起,“中产阶级”的壮大等,对财富的追求变得极为迫切,而近代的殖民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以往的殖民主义以攻城掠地为目标,而近代殖民主义则以商业贸易开道,其理论和政策是所谓“重商主义”。重商主义强调积累财富,在外贸中少买多买;在生产中减少对外国的依赖,只有从殖民地攫取原料,才能保证这一点,因而建立殖民地是必须的。重商主义还认为,国力的增强是发展经济重要条件,应加强中央集权、反对封建割据,并对贸易和殖民活动进行保护。不难看出,重商主义理论本身,已包含了推动由商业殖民向农业殖民转变的因素,因为殖民地的真正拓殖必须以农业为基础,否则殖民地的巩固将是不可能的。

早期的殖民国把主要精力放在贵金属的掠夺和开采上,不太注意在经济上建立稳定的定居地。他们比较重视对殖民地的军事占领和控制,而很少考虑白人在那里的生存和繁衍,以致殖民者不得不与土著人通婚,造成白人与印第安人大量混血的现象。在土地政策上,也更多地带有宗主国的封建色彩,大土地所有制在拉丁美洲盛行,很不利于吸引更多的移民前去定居。

较晚的殖民国,例如英国,登陆的地区没有丰富的贵金属矿物。为了解决英国人在美洲殖民地的定居和生存问题,英国对这些殖民活动的管理较为放手,结果殖民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基本上掌握在有关的个人和组织手中,尤其是土地政策更为灵活。这为17世纪由商业殖民向农业殖民的转变准备了条件。

与这种转变相一致,殖民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17世纪之前,英王给殖民者发放的特许状,一般来说就是给商人个人的而且只赋予贸易特权。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特许状一般是发给合股公司的,不仅给予它们贸易特权,而且还给予它们以政治权力。

为了建立稳定而永久的殖民地,需要招募大批的移民,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生活保障,仅靠商人个人的力量和国家的保护是不够的,这就必须建立必要的商业组织即合股公司,并制定相应的殖民政策和制度。这就引起了组织形式的改变。

各殖民国家在北美的争夺

10世纪起,特别是从16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加入争夺北美大陆的行列,虽然最终的成果大小不同,路线、方向、方法也很不一样,但它们对北美的重视程度都是一样的。

最早来到北美的是诺曼人。他们从冰岛出发抵达格陵兰,又从格陵兰继续南下,经纽芬兰远至卡罗来纳海岸。

1492年哥伦布抵达美洲,随后西班牙人在加勒比海地区建立了一些殖民地。此后,西班牙人的探险和发现活动向南北扩展。向南:殖民巴拿马;“发现”太平洋和墨西哥西部;征服阿兹特克。向北:发现佛罗里达,密西西比河,控制今美国西南部。

英国首先到达的是北美的东北部和西海岸。英国的殖民目标和政策,由于如下原因逐渐显示出与西班牙人颇为不同的特点,即不再像西班牙人那样只重视商业利益,并以建立要塞为标志的军事据点来保障其利益:(1)军事据点是不够的,必须要建立真正的殖民地。(2)入侵爱尔兰带来的殖民经验。

法国人对北美的争夺,始于16世纪初。法国人首先占领了魁北克,以此为契机,法国人加快了向内陆探险和殖民步伐。至1682年法国殖民者就由东北而西南,沿圣劳伦斯河经五大湖至密西西比河,在英属北美殖民地背后拥有了大片殖民地。但法国人与西班牙人一样,也以商业殖民为主而满足于军事占领,并不留意殖民地的巩固,更缺乏有效之举措。

荷兰人建立了“新荷兰”,又买下了曼哈顿岛,并命名为新阿姆斯特丹,对殖民地进行经营。

1606年英王颁发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特许状

17世纪初,在英国出现了两家商业冒险公司,即弗吉尼亚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他们竞争激烈,但最终还是联合起来,以便向詹姆士一世申请专利,并获得成功。

1606年特许状,虽然通常称为“弗吉尼亚特许状”,实际上是颁给弗吉尼亚公司和普利茅斯公司的。此特许状不仅确定了英国殖民政策的基本方针,指明了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是即将兴起的美利坚文明的历史起点。

在获得英王的特许后,率先向美洲殖民的是弗吉尼亚公司。其建立的詹姆斯顿成为英国在北美的第一块永久殖民地。普利茅斯公司的殖民活动开始较晚,并且很快宣告失败。

英属北美各殖民地的建立

弗吉尼亚公司在弗吉尼亚的成功,为英国人的殖民活动开辟了道路。1607—1732年,在北美大

陆共建立过16个英国人的殖民地,其中3个被兼并,所以最后是13个。

南部殖民地是以弗吉尼亚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在弗吉尼亚以北,建立了马里兰殖民地。在弗吉尼亚以南,为了抢夺殖民地,英王在南部建立卡罗来纳殖民地,之后一分为二为南北两个殖民地;南部最后一个殖民地是佐治亚殖民地。

英属北美的另一块大殖民地,是位于东北部的新英格兰。1620年,一批清教徒乘五月花号登陆北美,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在马萨诸塞湾公司与其合并之后,殖民地迅速发展。1630年,约翰·温斯罗普被任命为新总督,他不仅在那里建立起市镇体系,还大力发展宗教事业,公司由一种商业组织演变成共和政体。后来,其他教派的人们分别建立了康涅狄格和罗得岛殖民地,新移民建立了纽黑文殖民地。此外,在此期间还先后建立新罕布什尔和缅因殖民地。由于这些殖民地大多由清教徒建立,并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扩张有关系,以至在1643年组成了“新英格兰联盟”,这是组织“联合殖民地”的第一次尝试。

南北两大块殖民地各自成片,但两者之间互不相连。最早来到它们之间的是荷兰人。不久,瑞典人在此建立起他们的殖民地,后来被荷兰吞并。由于新荷兰在北纬40°—45°之间,在英国早先所宣布之殖民范围之内,后来英荷之间爆发战争,荷兰屈服。新阿姆斯特丹改名纽约,哈德逊河西岸的土地取名新泽西,新瑞典后来也改称宾夕法尼亚。

北美殖民地的类型及其特点

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是隶属于英王的海外领地。对这些殖民地的占领和殖民,在原则上都必须得到英王的特许,而且都是以个案方式处理的。这一历史背景,赋予殖民地两大重要特点:其一,殖民地的政治权力是直接来自英王的特许,其权力关系在英帝国内呈垂直走向;其二,由于各殖民地的建立是以个案方式处理的,各殖民地之间呈孤立状态而互不相属。

根据管理方式之不同,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在创建时可分为3大类型:(1)公司殖民地,由公司管理,自负盈亏。2)业主殖民地,它在性质上是英王的封土,业主代表英王统治该殖民地,有权在殖民地内实行再分封。3)自治殖民地,它们一般为自由移民所建,最初既不属于英王所有也不为业主所有,其管理方式由殖民地移民自行决定。后来,殖民地经济地位日益强大,在英帝国的政治和经济事务中作用日益明显,而英帝国内部的权力争夺也更加激烈,英王为了巩固不断削弱的专制王权,同时也由于对殖民地的强大所产生的离心力量的担心,先后把一系列业主或自治殖民地改由英王直辖。

虽然英王被宣布为所有殖民地的主人,但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实际上并无章法。英国革命爆发后,才成立了一个贸易委员会负责殖民地事务。后来又成立了殖民地委员会,并合并为贸易和殖民地委员会。但严重的财政困难,政府信用的实际崩溃,以及法国私掠船的骚扰,导致其被贸易部取代。这一事实表明,当时英国殖民政策的核心是促进和保护英帝国本身的贸易和利益,而不是殖民地居民的利益和发展。

至于殖民地内部的管理,各殖民地的情况很不一致,不能一概而论。

二、由公司到社会的演变

殖民地土地制度的演变

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内,由公司到社会转变的关键是公司所执行的土地制度的改变,这种改变发生的时间是在1614年。

弗吉尼亚和普利茅斯殖民地是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两个代表。由于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是在公司手中,整个殖民和拓殖活动是纯粹商业性质的,而移民又是作为公司的“合同工”在公司官员监督下共同劳动,除维持移民生活必需的那部分产品外,其余产品悉归公司并由公司处置,7年合同期满后殖民地财产(包括土地在内)将在持股者中按股分配。

公司的殖民活动,带有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公司与英国的关系带有封建依附的痕迹,因殖民地是英王给公司的“封地”,公司只拥有土地的“自由永佣权”;另一方面,移民与公司的关系又带有近代契约色彩,因他们与公司订有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为公司的利益而劳动,两者是矛盾的。它既不符合北美地广人稀的环境,也难以适应殖民地被移民迅速拓殖的形势,移民的劳动积极性很有限,公司根本无法靠它赢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得不在1614年改变现行的土地政策,采取措施将土地所有权逐渐转给移民个人。

正如柯蒂斯·内特尔斯所指出的,发生于弗吉尼亚和普利茅斯,完成于1614-1629年的公司土地私有化过程,“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界标,因为它决定了美国经济发展的过程”,是“转向新经济的第一步”。1629年以后建立的各殖民地,都直接引入了私人土地所有制。当然,南部殖民地和新英格兰的土地制度,在一些细枝末节上,仍有某些差别。主要表现在,南部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代役租、长子继承制和限定嗣续法等封建制残余。

土地制度改变对殖民地社会的影响

土地的私有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农业殖民运动的迅速发展——由于经营主体的改变令殖民地的经济活动由商业模式变为生产模式,对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考察。

1)印白关系的急剧恶化。一般来说,印白关系一开始都是友好的。但由于殖民地土地私有化,不仅白人移民获得生存的机会,而且殖民地成功的信息很快地传回欧洲,新大陆被普遍视为人类的“避难所”,北美人口迅速膨胀。土地的占有是实施农业殖民制度的关键,随着白人定居者占有土地的增多,印白关系逐渐恶化,因为印第安人本是这些土地的主人。

2)管理问题的日益突出。公司土地的私有化,使原来作为公司雇员的移民,逐渐上升为拥有不动产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私有者。这提高了移民的独立和权利意识,他们富裕起来后,便要求获得与其经济实力相应的政治权力,参与对殖民地管理。各殖民地,无论是实行一院制,还是实行两院制,都建立了自己的代议机构。这是加强殖民地管理的需要,在北美殖民地的民主化方面具有开创性。

3)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由于农业殖民制度的实施和公司土地的私有化,以及对土著印第安人的不断掠夺,尤其是南部烟草种植园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出现了。为了解决殖民地拓殖所需要的劳动力问题,殖民者曾企图强迫土著印第安人为奴,但由于其反抗意识极强,加之他们大都还处于原始部落阶段,过的是半农半牧的生活方式,并不适应农耕生活,终致失败。取而代之的,除了自由劳动制度而外,是两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制度:一是契约奴制度,二是黑人奴隶制。

由公司土地私有化和农业殖民制度的实施所引出的这些变化,成为英属北美殖民地乃至以后整个美利坚文明,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动因和基础,并决定了其结构的多元化特征,其意义巨大而又深远。

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及其区域差异

由于土地私有化,以及“人头权”制度的实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移民。此外,由于获得了基本生活资料,移民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人口的自然增长加快。在前工业社会,人口的多少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口增长为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准备了条件。

农业是殖民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很长一个时期也是殖民地经济的首要部门。。但由于英属北美殖民地是一个狭长地带,南北之间的气候差异又很大,因此从殖民之初起各地经济活动就有自己的特点:(1)在南部殖民地,由于经常受潮水的浸润,沿海潮水带的土地特别适合种植烟草、水稻、靛青。加之,这些作物产品的市场在英国和欧洲大陆,以至很快成为南部殖民地的大宗商品种植物。这些大宗作物的种植,由于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不得不大量输入黑人奴隶,于是伴随着这些大宗商品种植物的发展,奴隶种植园制便在多处建立起来。

(2)新英格兰多石少土,冬季漫长而又寒冷干燥,不适合农作物生长,畜牧业发达,主要市场在西印度群岛。(3)中部殖民地自然条件优越,土地辽阔而肥沃,“面包殖民地”之称。荷兰、瑞典和英国移民给中部殖民地带来多元化,使这个殖民地的人口增长迅速,成为北美发展最快的殖民地。

殖民地农业虽然具有拓荒性质,但由于这些殖民活动主要是由一些商业公司组织的,欧洲对这里生产的烟草,加勒比对这里生产的粮食的需求都很大,大西洋东岸港口和城市的迅速兴起也需要大批农业产品,因而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大的商品化的倾向。

北美殖民地创建时期,英国盛行重商主义政策,它鼓励对英国有利的工业而抑制不利的工业。在北美殖民地最早发展起来的,是木材业和造船业。殖民地的第三大工业是纺织业,第四大工业是冶铁业,捕鱼业是北美殖民地的最后一大产业。

商业是殖民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北美殖民的事业原本就是一种商业殖民制度,虽然后来由商业殖民转向农业殖民地,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原来的商业目标。皮货贸易成为北美殖民地贸易的最早形式,但殖民地商业贸易的稳定发展,则是在殖民地经济总体逐渐趋于商品化从而能够提供更多的产品之后。新英格兰商人是三角贸易的重要参加者他们把西印度的糖蜜运回新英格兰酿酒,然后把甜酒运往非洲换取奴隶,再把奴隶运往南部出售给种植园主。这使得其成为北美殖民地发展的中心,并形成了一系列工商业城镇。

殖民地的社会结构及其特点

北美殖民地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我们可以从4个方面给这一概念以界定:(1)与土著人无关;(2)由外来移民所组成;(3)受移民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影响;(4)与移民原有社会有别。这个移民社会的特征将由两个方面来决定:一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接受移民原有社会的影响;二是看它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殖民地环境的制约。据人口统计,北美殖民地社会是以盎格鲁·撒克森人为主的多元社会和文化。

由于英格兰人在殖民地人口中占多数,因此这个移民社会的社会经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人来决定的。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英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但还带有封建制残余。这对北美殖民地社会带来影响,使之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封建社会的残余。

这个移民社会主要由3个群体组成:(1)农场主和种植园主。他们是土地私有化后的部分移民。2)商人和技工。从一开始,殖民地就有一批职业商人,随之发展出技工,他们是殖民地资本家的先驱。3)契约奴和黑奴。他们的实际地位往往相似。但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不论移民是什么身份、地位和职业,到了殖民地后都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需要进行重新选择、站队和改组,而分别被组织和定位于新的生产方式中去。

与旧世界不一样,北美殖民地移民社会,由于在自由白种人之下有两个群体:一个是契约奴,一个是黑奴,不是一种上小下大的金字塔结构,而是一种两头小、中间大的菱型结构,因为自由的农场主、小商人和作坊王占人口绝大多数,他们构成了这个移民社会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还在北美独立之前,在北美已有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存在,这是北美移民社会的重要特点。这和金字塔形的当时西欧的社会结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培根起义及其原因

殖民时期的最大事变,是爆发于1676年的弗吉尼亚的培根起义。这次起义的领导人,名叫纳萨尼尔·培根,是一位英国乡绅的后裔。这次起义,典型地反映了北美殖民地的社会关系和矛盾,以及这些矛盾的性质。

这次起义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航海条例的实行,殖民地主要种植物在国际市场上滞销,为买回国王恩惠的自由而加在殖民者头上的税收增长,殖民地的自治权被资产阶级的腐朽所嘲弄,大批小农破产。因此,起义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群众性,并反映着殖民地大多数人的思想和情绪。

当时任弗吉尼亚总督的威廉·伯克利是在38年前由英王查理一世任命的,他是坚定的保皇派,当查理一世被处死后,他宣称查理二世为国王。查理二世在英复辟后,一度辞职的伯克利再度成为总督,并解散殖民地代议制政府。在复辟期间,他给殖民地的官僚们增加大量福利,加重了殖民地移民的赋税,引起了民众的不满。 1660年前夕,弗吉尼亚人与荷兰人之间大规模贸易给殖民地带来了巨大财富。但英国航海条例出台,殖民地收入骤降。后来爆发的英荷战争又加重了殖民地的经济创伤。殖民地的许多土地,本来已被总督授给亲信和官吏。在查理二世复辟后,又发专门的土地授予令,破坏了之前的权利,培根领导的起义也终于爆发了。

起义的导火线,是对印第安人的战争。在印第安人和自由民的冲突中,培根攻击了印第安人,遭到伯克利的反对,并宣称这是叛乱。这样,这次对印第安人的战争,后来就演变成反抗殖民当局的起义。这次起义的追随者,主要是受到印第安人威胁,但又得不到殖民当局的保护的边疆自由人。

这次北美殖民地历史上最大的起义,深刻地暴露了殖民地社会内部的矛盾,并第一次给英国的殖民统治以打击。

三、七年战争与民族觉醒

七年战争与英国殖民政策的改变

在北美殖民地与母国英格兰的关系中,七年战争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英国的殖民政策,促成了美利坚人的觉醒。七年战争(1756—1763)本是英法之间战争,它始于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期间英法对殖民地的争夺,以及普奥持续进行的争夺霸权的战争,最终导致一场世界范围的冲突,在北美和印度战场,是英国与法国之间的战争。战争的结果是法国将北美和印度交给英国。但这种胜利,对北美殖民地来说,却并非全是吉祥之兆,反而引出一系列矛盾。这些问题可概括为土地问题、驻军问题和征税问题。

1)土地问题。这里说的是西部土地。随着东部人地矛盾的激化,1748年成立的俄亥俄公司,是以西部土地为目标的大规模土地投机活动开始的标志,表达了殖民地人民对西部土地的关注。为了和法国争夺在北美的控制权,在七年战争前英王曾许诺,把西部土地作为对殖民地参战官兵的奖励,以便加快西部移民的速度以抵御法国人。但是随着战争的结束,英国政府取消了这种许可。从此,西部土地问题,就成为北美殖民地与英帝国政府之间矛盾的一大焦点,是引起殖民地人不满的重要因素。

2)驻军问题。七年战争之后,随着殖民地疆域的扩大,边界的防务问题就被提出来了。驻军要求当地人民承担支出,这引起了人民的不满。

3)征税问题。这是由两方面的情况引发的:一方面,七年战争耗费了英国大量财力;另一方面,殖民地的民政和军事开支上升了。英国政府为了减少压力,向殖民地征收了大量苛捐杂税。问题在于,殖民地人民认为,各殖民地的权力,是直接来自英王的特许而不是来自英国的议会,各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又无代表权,因而英国议会根本无权对殖民地征税,只有殖民地议会才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在他们看来,向殖民地征税,是没有道理的。

由七年战争胜利所引发出的这3个大问题,尤其是英国议会决定对殖民地征税的问题,涉及殖民地人民的根本问题,即他们的自由和权利问题,不能不引起殖民地人民的极大关注。因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为了反抗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而从英国逃出来的移民及其后裔,其思想及生活方式都与英国本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会容忍强加于他们的新的压迫和剥削。因此,七年战争很自然地成为殖民地和英帝国关系的转折点。

美利坚民族的初步形成与觉醒

从某种意义上说,北美殖民地从一开始,就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上与母国有很大不同,其中以新英格兰最为突出。在新英格兰,实行民选长官、土地分配和平民教育,这和英国专制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可以说是背道而驰的。

但殖民地人民的真正自觉,是在进入18世纪以后才开始的,特别是在1763年英法七年战争之后。哪些因素促成了美利坚民族的觉醒呢?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发展。18世纪人口增长很快,为殖民地的发展准备了劳动力。时的农业、工业、商业都获得了重大进展。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尤其突出,这对共同的地域和共同的文化的形成,即对美利坚民族的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

北美的启蒙运动是从宗教开始的。乔治·怀特菲尔德的传教开启了所谓“大觉醒”运动,即信仰复兴运动。这个运动很复杂,既有反清教寡头统治的倾向,也有某种反文化的倾向。但它带有明显的群众性,传播了“自然神论”的思想,建立了一些带有较民主倾向的宗教团体。但北美第一个真正的启蒙思想家却非本杰明·富兰克林(1706—1790)莫属。他是著名的科学家和思想家,其思想被自己汇编成小册子,对美洲人起了巨大启蒙作用。

1754年6月,为了应付由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以组成某种殖民地之间的联盟。会议通过了“奥尔巴尼计划”,这是后来召开的“大陆会”的先驱,是各殖民地走向联合的又一次尝试,因而是美利坚民族形成中的重要步骤。

七年战争后,由帝国政策的改变引发的问题,是促使美利坚人走向联合与觉醒的转折点,1765年在纽约召开的反印花税法大会是这一转折的标志。大会重申“无代表则不纳税”的政策,反对英国人征税。

“无代表即不纳税”,本是在英国“光荣革”中确立了的一个原则,但在殖民地和英国本土都引发了争议,争论的焦点在究竟怎样才算有“代表”:一些人认为,英国议会是帝国议会,它也可以代表它的殖民地,因而殖民地已拥有“实质性的代表”;而另一些人认为,如果“实质性代表”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全体英国人就可以任何一个选区的成员来代表,可何以苏格兰在与英国合并后还要向议会派代表?无论如何,殖民地人民的结论是,殖民地在英国议会无代表乃是不争的事实,英国议会不能代表北美居民,也就无权决定对殖民地征税,能够决定对他们征税的,只能是殖民地自己的议会。这次大会表明,征税问题已把殖民地与英帝国的矛盾,由经济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成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之争,矛盾和斗争的性质改变了,民族意识急剧提高。这次大会正式提出“Americans”(美利坚人)的概念。

1770年3月5日,驻扎在波士顿的英军残酷镇压人民,是为波士顿惨案。为了加强各殖民地之间意见和情报的交换,早在1772年就建立了第一个通讯委员会。1773年,英政府颁“茶税法”,向殖民地倾销剩余茶叶。为了阻止茶叶上岸,波士顿人组成了茶党。通讯委员会也在这时候普及了起来,

这个组织迅速成为美利坚民族形成和发展的纽带。这一系列事件,尤其是波士顿倾茶事件,使英议会在1774年通过5个“不可容忍的法令”,极大侵犯了北美殖民地的权利。

为了讨论由上述法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17749月5日殖民地派出的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美国历史上第一届“大陆会议”。会议通过了权利宣言,要求殖民地应得的权利。这本来是一种有限的反抗,却被英王乔治三世称作“叛乱”,宣称要用战争来决定事情的走向。

走上独立的过程与斗争

第一届“大陆会议”后,走向独立的形势日趋明朗。但上层知识分子仍谋求在英帝国的范围内实行“自治”,但下层民众似乎要激进得多,他们开始采取更为激烈的行动来反抗英国对北美的殖民统治。新英格兰成为了革命策源地。

1775年4月18日,马萨诸塞殖民地总督在得知革命委员会在征集枪支后,立即派兵前往查处。19日在经过莱克星顿时,与民兵发生了冲突。莱克星顿的枪声揭开了北美独立战争的序幕。

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这次会议由于是在莱克星顿的战斗发生之后召开的,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比第一次前进了一大步。会议宣布了战争并决定组建“大陆军”。乔·华盛顿被任命为总司令,负责接管波士顿周围民兵,但当时第二届“大陆会议”并没有准备独立。

为什么当时“大陆会议”不愿宣布独立呢?原因在于:(1)殖民地对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本质还认识不清,因而存在一个要不要起来反抗的问题;(2)人们对殖民地与英帝国的关系还认不清,因而存在一个应不应该效忠英王的问题;(3)人们对殖民地本身的地位和力量估计不足,因而存在一个敢不敢于独立的问题。当时殖民地对这些问题虽有广泛议论,但由于领导革命的种植园主和资产者及其代表,在政治上和英帝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不能轻易迈出从英帝国分离出来这一步。为了回答这些问题,1776年1月,托马斯·潘恩发表了小册子《常识》。它回答了当时北美朝野提出和讨论的种种问题,成为改变北美历史的重要文献。

《常识》的广泛传播,在第二届“大陆会”上产生巨大影响。会议提出北美十三州应当是自由独立的,并决定起草独立宣言,其于7月4日正式通过。这是一份划时代的文献,它宣布:美利坚人已形成为“一个民族”,从此取消和英王的隶属关系。

北美反英独立战争的经过

在世界近代史上,这次北美反英战争,是第一次殖民地独立战争,又是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其任务,首先是要结束英帝国对殖民地的统治,其次是扫除政治上的君主制的残余,第三是要扫除经济上的封建制的残余,使殖民地上升为一个独立国家,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战争从1775年4月19日来克星顿的枪声打响开始,到1781年10月英军在威廉斯堡附近的约克镇投降结束,历时达6年半。

战争初期,美利坚人占有主动权,各地组成了民兵,实行机动灵活的游击战,所以暂时掌握着优势。相反,英国殖民当局对形势却估计不足,用兵缓慢。所以,大陆军在战争初期初战告捷,英军不得不撤出殖民地,美利坚人于是在1776年7月4日宣布独立。

1776年8月27日,英军总司令率军在长岛登陆,并俘虏了驻守的大陆军。华盛顿迅速带兵撤退,从而保住了大陆军。此后,美军进入战略防御阶段。1777年,英军美军在萨拉托加爆发战争,此役成为独立战争的转折点,战争进入战略相持状态,总的来说对大陆军是有利的。但由于部分战役的失利,战争仍需付出巨大努力。

萨拉托加大捷,使英国的宿敌法国看出了一种报复英国的机会,自1763年以来它一直在寻找这种机会。1778年美法同盟正式建立,大量物资和直接军事行动加剧了双方在战场上的争夺,南方战场空前激烈。

1780年,大陆军遭到接连失败,保皇派托利党人的活动日益猖狂。直到1781年,大陆军重创英军,不利的军事形势才稍有好转。北美战场仍处于相持状态。

但情况的发展于美利坚人很有利,首先是法国、西班牙和荷兰先后与英开战,以俄国为首的“武装中立同盟”形成,英国的海上优势由此丧失,1780年英国国内发生的戈登暴动一度使弗吉尼亚失去控制,爱尔兰问题也使英帝国发生新的裂缝。另一方面,大陆会议批准的战舰制造计划成功了,陆军也逐渐反败为胜。样,在1781年10月初,当大陆军向英军最后一个重要据点约克镇发起进攻时,英军不得不提出投降。10月17日大陆军正式接受投降,此后,虽然陆海战场都还有一些零星战斗,但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了。1783年交战双方签署了《巴黎和约》,战争正式结束。

北美独立战争的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看,这场战争既是一场民族独立战争。因为不摆脱英帝国的殖民统治,北美的一切事务都必须以英帝国的利益为转移,而它所实行的重商主义政策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自私的目的,殖民地很难有自由的发展。但它又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因为英帝国在殖民地实行家长制、依附制、庇护制和等级制统治,到独立战争爆发前,除了两个殖民地还保留着自治地位之外,其余大多数都被英王取消了自治之权,变成了英王的直辖殖民地。在经济方面,代役租之类的封建残余有增无减,18世纪中后期还出现了“封建义务复活”的过程,不清除其封建制残余就难以发展资本主义。

其次,从革命的动力看,这场革命的主要动力,既不是来自土著居民,也不是来自地位最低的黑人,而是来自北美居民中占大多数的手工业者、自耕农、商人和种植园主,其核心是各殖民地原下议院的代表。各殖民地的下议院,是殖民地的民选机构,有的如新英格兰还是通过直选产生,因而一直保持着和殖民地人民的联系,在独立战争爆发时很自然地便成了革命的领导和指挥机关。由于这些会议既有权力也有经验,从一开始在领导上就显得较为成熟,美国革命并非毫无领导和组织的自发运动。这是美国革命的特点之一,也是它的有利条件之一。

再次,从作战方法看,由于在殖民地为了抵制印第安人的威胁,几乎从一开始就组建有民兵队伍,大陆军也是以“民兵”为基础创建起来的,所以革命中主要是以游击战对正规战。他们不仅机智勇敢,而且机动灵活,与习惯于正规战的英国王家军队形成鲜明对照。为了适应这种方式和传统,大陆军各团队是按州为单位编定的,每一个团队来自一个特定的州,由各州保证其兵员满员,还不仅有效解决了军队的装备和供应问题,也有利于军队与各州和民众的联系。

最后,美国革命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外交与革命的有效配合。“大陆会议”早在1775年11月29日,就建立了“秘密通讯委员会”,负责对外事务。由于富兰克林的卓有成就的工作,不仅建立了法美联盟,并促使西班牙、荷兰先后参战,而且组成了以俄国为首的“武装中立联盟”。这对美国革命的胜利,是至关重要的。

四、联邦制的建立及其特点

由联合殖民地到邦联

1774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大陆会议”,不仅是北美独立革命的指挥部,也是合众国赖以孕育的直接母体。因为它是由各殖民地民选议会选派的代表组成的,它的召开意味着以往互不相属的殖民地,第一次找到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历史舞台。随着《权利宣言》的发表,以华盛顿为总司令的大陆军的创建,“大陆会议”日益成为实现民族团结的象征,成为美利坚民族赖以形成的标志。虽然这一举动并不意味着改变原殖民地的地位和性质,但它的召开意味着原先互不相属的殖民地已变成“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对于形成中的“合众国”来说,“大陆会议”具有双重意义:(1) 作为民意代表机构,它是未来国家立法机构的雏形;(2)作为“联合殖民地”的载体,又为未来的“合众国”提供了组织的形式。所以,当美利坚人宣布“大陆会议”召开时,他们在创建合众国的道路上实际上已迈出了第一步,尽管是十分艰难的一步。

虽然联合殖民地初建之时并不意味着各殖民地地位和性质的改变,但它一旦建立起来就不可能不在其运作中发挥影响和作用,以至改变历史的进程。决定性的步骤发生于1776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建议各州建立新政府。殖民地纷纷都制定了新的“宪”,并依法建立了“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新政府,于是原殖民地便变成为“state”(邦),其地位发生了质的转变。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各殖民地当时还不能单独赢得真正独立,这些自称享有“主权”的邦,至多只具有“半国家”的性质。

“大陆会议”是自行召开的,本身并无立法基础。为了加强对革命的领导,建立某种合法的中央政权机关,取代由“大陆会议”行使的临时权力,显然是必要的。于是在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该条例第一次将这个国家正式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建立了中央的行政机构即由各州代表组成“诸州委员会”,并把“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赋予国家宣战、外交等权力,成为合众国“头一部不成熟的宪法”,是合众国形成中最重要的步骤,表明一个新的国家已经诞生。该条例虽然把“主权”保留给了各州,使这个国家宛若邦与邦之间的友好联盟,但“永久联合”的规定已为国家的组成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邦联条例所设国家机构,尚有许多不甚完善之处。邦联国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构,其组成方式和权力与“大陆会议”相同,各州可选派代表,但在国会每个州只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须得13州中至少9个州的同意。国家部门和元首也处于不完善和缺失的状态。总之,无论从政府组成还是从权力分配来看,邦联还只是一个有限政府。

邦联最大的一项永久性成就,就是制定了一项新的领地政策,它是有关西部土地的。这项政策定,凡可能割让或转让予合众国的土地,“其日后的处理应符合于合众国的公共利益”,从而奠定了西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以此为前提,国会还成立了一个以杰斐逊为主席的专门委员会来研究西部土地的处理问题,它提出了土地法令,决定向移民开放西部公地,土地处理采取公开标卖方式,在当地人口未足额之前实行“领地制”,但满额时可以平等身份加入联邦并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殖民制度,因为它并不把西部的“领地”看做美国的永远的附属部分,而让它最终成为合众国平等之一员。因此,它确定了西部领地逐渐美国化的方向。

制宪会议与国体之争 

邦联为国家的发展做了许多工作,其中最重大的举措是制定了1787年《西北条例》。但因当时各州拥有“主权”,各自为政的情况十分突出,往来纠纷不断;由于大陆券贬值,国会要求以硬币支付所有债务,革命留下的债务负担便落到人民身上,并在马萨诸塞发生了年由丹尼尔·谢司领导的起义,它反映了人民对硬币计划的敌对情绪。形势的发展呼唤有一个更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制止社会的混乱,协调州际之间的关系,巩固独立革命的成果,防止可能出现的不测事件。

1785-1787年,各州的代表们召开了数次会议,以应对邦联的危机。国会做出决议,决定召开制宪会议。1787年5月14日修宪会议在费城召开。费城会议原本是要修改邦联条例,但实际上当时大多数代表认为,仅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并不能达到“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之目的。各方人士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弗吉尼亚方”规定:建立两院制的立法机构,而席位均根据财产或人口来分配,并赋予中央政府以否决权,显然是要用联邦制来取代邦联制。此方案明显有利于大州。它表明,会议的性质已悄悄发生了变化。为了捍卫小州的利益,有人主张建立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构,各州在其中有同等的代表名额。在讨论过程中,双方争论十分激烈,逐渐形成了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而乔治·梅森、帕特里克·亨利、约翰·梅塞尔等人则成了反联邦派。但最后还是以“康涅狄格妥协案”为基础达成协议,于9月17日通过了被称为联邦宪法的《合众国宪法》。这个方案之所以成为妥协的基础,是因为联邦主义者同意在上院实行州权平等原则,但条件是财政法案必须首先由众议院提出,选举时奴隶按3/5的比例计算。新宪法并不等于完全是联邦派的胜利,因为它也吸纳了反联邦派的一些建议,如州权平等原则。宪法的通过,得益于两个重要人物,即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的支持,但最后仍有不少代表未签字。由于这部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即联邦制,是出自詹姆斯·麦迪逊起草的“弗吉尼亚方案”。詹姆斯·麦迪逊在整个制宪会议期间协助华盛顿开好会议中起了重要作用,他后来还成为联邦宪法的主要解释者。在历史上,麦迪逊被尊称为“美国宪法之父”。

各州在批准宪法过程中的斗争

1787年9月28日,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邦联国会决定将宪法交由各州去批准,并否决了指责邦联国会越权的动议。就像在制宪会议上一样,在各州批准宪法的过程中也充满了斗争,这在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和纽约尤为激烈,无论在选举出席批准宪法会议的代表过程中,还是在批准宪法的会议进行中,都是如此。

虽然先后批准宪法的州不久后实际上已达到法定的9个州,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斗争已经结束,因为还有关键性的两个州未能批准,一个是弗吉尼亚,一个是纽约。弗吉尼亚是北美殖民地的发源地,在整个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无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均实力强大。纽约处于南北交界之处,如果它被排斥在联邦之外,将严重影响合众国的完整,而纽约的大地主也坚决反对宪法。

反联邦派所遵循的指导思想,乃托马斯·潘恩之名言:“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他们在各州进行的反联邦活动和言论,不外乎集中于这样3个问题:费城会议有越权行为,宪法中缺少《权利法案》,拟议中的宪法会毁掉各州。为了反击反联邦派言论,汉密尔顿等人“联邦党人”或“普布利乌斯”为署名发表论文,是为《联邦党人文集》。这些论文系统阐述了将要建立的联邦制既不是单一联邦制而是联邦共和制,美利坚合众国也不是单一共和国而是复合共和国,对人们所说的“民主”提供了双重的保障的思想,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的批准过程。

正因为如此,联邦党人的文章还没出完,在弗吉尼亚和纽约就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的通过,由于中央收回了由各州保留“主权”,并在中央政府内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又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都置于共和原则基础上,使美国成为“最完善的”现代国家,从而最终完成了缔造“美利坚合众国”的任务,它反映了当时美国朝野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全国政府的要求。但这一结果,既不意味着联邦派的绝对胜利,也不意味着反联邦派的完全失败。无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都是合众国的缔造者,他们的思想都融入了美利坚合众国的立国精神。

根据新宪法的规定,邦联国会安排了合众国总统的选举,1789年2月4日,乔治·华盛顿当选为合众国第一任总统,纽约市被宣布为合众国临时首都。

美国联邦制的结构和特点

从美利坚合众国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看,美国的立国经验是很独特的。首先,和西方大多数国不一样,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不是自上而下,而是自下而上完成的,国家体系的形成是先有州府而后才有国家,这就使立国者在作出某种重大决策时,不得不把地方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其次,“州”的地位的演变,一直是这个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关键,州先由殖民地上升为独立之“邦”,后又降格为从属于联邦的成员,不管其地位如何演变,但始终都保持着相当的独立性,因此“州权”的处理成为美国立国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再次,由于合众国直接脱胎于“联合殖民地”,因此这种联合的程度和方式作为一种标志,不仅划分了这个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国家组织和结构的形成,而与其他任何国家不同。

正因为如此,在独立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即如何使这个国家的“权力结构”配置合理与运转正常的问题,是整个立国问题的中心。它又包括3个层次:(1)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其实质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涉及的层面最广,因而是立国的根本。(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实质是如何处理“州权”问题,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涉及的层面比前一个小,但因州是承上启下的主要环节,是整个立国问题中的关键。(3)中央内部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的关系,由于它有关国家最高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应该说是立国问题的核心。为了处理好这些关系,合众国的缔造者们在《合众国宪法》中精心安排,并为之定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成为美国立国经验中最富创造性的部分。美国国家体制的特点是:

第一,它赋予总统以很大的权力。其表现有3点:(1)由于联邦宪法中未设置总理这一职位,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实际的行政首脑;(2)由于总统不是由立法机关而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以总统为首的内阁得以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3)迟迟才形成的内阁也不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只是总统的一个集体顾问班子。在一般的议会制度下,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是立法机构的执行机关,但在美国的议会民主制下由于总统是独立于立法机关的,被赋予这一职位超乎寻常的权力,所以这一制度一般被称为“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共和基础上的。联邦制建立之时,美国人口分散、交通不便,总统还不能通过直选产生。当时采取的办法是,先由各州选举出“选举人”组成“选举团”,再由选举团来选出总统,各州选举人的名额等于该州参众两院代表人数之和。

第二,它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又给各州保留了很大的自主权。在合众国建立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一个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可不可以建立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的问题。

对此,宪法的解决方案是将与国家相关的重大权力控制住,而社会权力和民事权利则由地方掌管。。这就在美国形成了“两级权力”结构,或日“地方分权制度”。

第三,实行行政、司法与立法互相分立又互相制衡的原则。按联邦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权力是分立的,即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及其内阁,司法权归最高法院,立法又分参众两院。这样,分掌某一权力的该部门同时又混合了不同的职能,从而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第四,它尽可能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中央方面,宪法授权国会有制定一切必要立法的权力,这被称为中央的“隐含权力”。地方方面,宪法决定,未授权联邦又未禁止地方的权力,都是地方和人民的保留权。这两种权力相辅相成,促进了美国的迅速发展。

不难看出,美国议会民主制的最大特点,不在“三权分立”,而在于地方分权,并且在其分权的幌子下又隐藏着集权的本质,即通过相互制衡把权力集中在最高权力机关中的大多数人手中。此外,宪法规定了修正案制度,它赋予宪法必要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增加了联邦宪法的生命力,使美国立国所面临的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得以在体制内解决。

它是新大陆上的“山巅之城”吗

在谈到美国立国的精神时,人们通常都会提到如下两个文献:一个是1620年的《五月花公约》,另一个便是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这两个文献笔者在本书的前面也已提到。但是人们从来没有或很少提到另一个文献,这就是1630年约翰·温斯罗普在《阿尔贝拉号》船上的布道词,它的题目叫《基督教仁爱的典范》。

要谈美国立国的精神,当然不能不提《五月花公约》,因为它是北美第一份由民众同意而行使统治的契约,预兆了民主政治的许多观念和原则,其主要内谷和核心概念是要建立“一公民政治团体”(a civil body politick)。它确定了自由,法治,公平,权责四大原则,规划了美国社会的未来。

要谈美国立国的精神,当然更不能不提《独立宣言》,因为它是革命时期由拥有民意机构和临时政府双重身份的“大陆会议”通过的一个宪法性文件,因而包含了有关美国如何立国的一系列重要原则和精神。《独立宣言》的核心,是强调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那些“不言自明的真理”:

1)“人人生而平等”;(2)天赋权利是“不可转让的”;(3)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4)政府的正当权利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5)人民对政府的强制权。它们既是杰斐逊用来为北美独立战争进行辩护的理论依据,也是以后美国人民赖以建邦立国的原则和精神。

之所以在这两个文献之外提到第三个文件,即约翰·温斯罗普1630年的布道词《基督教仁爱的典范》,是因为温斯罗普在该布道词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在英属北美殖民建立一“山巅之城”的理想及其方案。

那么,什么是温斯罗普理想中的“山巅之”?他认为,山巅之城应该是尽善尽美的清教共同体,人们组成村镇,村镇由社会契约下的理想政府组成,而政府人员是社会的精英。这并非反对民主制,而是提倡代议制的“混合贵族体制”。这也符合当时清教和社会的基础。

《五月花公约》包含着某些普遍价值和原则,但它在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具体实践却是导致了直接民主制。而按《独立宣言》所阐述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1787年《合众国宪法》,一开始就摈弃了“多数的暴政”而采纳了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于一体的国家制度,同时也引入了包含了两院制的代议制度。这样看来,温斯罗普在其“山巅之城”的构想中所设计的“混合贵族制”,正好是上述两个历史文件所采体制的一种过渡形态,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对1787年美国国家体制的预言。

但有一点差异是必须指出的:温氏的“山巅之”本是一个清教共同体,而新生的合众国却完全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之上的;在温氏的清教共同体内,“政府”和“教会”难分难解,而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却明确规定:政教必须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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