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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和程序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可分为国家农用地转用和集体所有农用地转用两种类型。

一、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1.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2)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程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对拟转用地块勘测定界。

3.在转用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4.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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