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3]第1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双方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后,出包人或出租人将企业的资产部分出包,租赁并且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费用或承租费用的要按"服务业"来征收营业税. 但如果出包人收取的承包费用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则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必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所以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如果您公司出包所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同时符合上述三条的可以不用缴缴纳营业税.但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条的则要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百分之五(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如果缴纳了营业税还要缴纳城建成税及教育费用附加(税率为百分之七和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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