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2020年即将过去,很快又要到了企业盘点一年盈亏的时间了,今天小编来帮大家盘点一下
亏损结转年限那些事儿!
先来看一下一般规定
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
因此,除适用特殊规定外,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都是5年哦!
那还有什么非一般的吗?
还真有,看过来?
再来看一下特殊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那不仅2020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是10年,而且2016年至2020年这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结转年限也是10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其中,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小贴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电影行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下面,让我们用一张表归纳上述三种亏损结转年限
(↓点击查看大图↓)
现在你能分清这三种亏损结转年限的适用范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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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关于亏损结转年限的其他规定:
1.筹办期间: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政策性搬迁: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举例:某生产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11月响应国家政策开始搬迁,当年因搬迁产生亏损,2020年2月完成搬迁,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则从搬迁年度次年起(即2018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即2019年止),可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扣除,那么该企业2017年度产生亏损,最长可结转至2024年度弥补。
TIPS: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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