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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国家级远程培训 培训心得
培训心得 208758 2010-07-15 19:54:49
重庆市 荣昌县 直属
内容:


2010年6月30日到7月9日通过中国教师研修网,我参加了2010年全国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管理国家级远程专题培训。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字,一件件安全事故的事例,使我深刻感受到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工作刻不容缓。
作为一个幼儿园园长,我再一次审视了自己的工作性质,从事幼教工作多年,幼儿的安全事故看到和听到的不少,幼儿园每次开会,不厌其烦的强调也是幼儿安全问题。而在幼儿园发生最多的就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诸如:走失、摔伤、烫伤、抓伤、打伤、咬伤等等。通过这次网络学习和查阅资料,我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幼儿园、教师以及家长对此应该做些什么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一、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明确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认定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等问题。
1.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幼儿园是幼儿在园期间的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应对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这种看法是与民事法律相悖的。幼儿园不具备作为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且,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同样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幼儿园依法对幼儿承担的是保育、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再者,法定监护职责如需变更,要经人民法院或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那种认为随着幼儿入园其监护职责也随之转移的说法,于法无据。  
2.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  
在幼儿园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有幼儿园和监护人,如幼儿参保的,保险公司也是赔偿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的幼儿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幼儿园有过错的,可以责令适当给予赔偿。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由于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的焦点主要是赔偿,而赔偿问题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谁来赔偿和赔偿多少。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幼儿园承担全部承责任。幼儿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幼儿园的过错导致的,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教学设施原因或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因所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儿童走失或被他人接走等。
(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幼儿园和幼儿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的则应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如教师未尽到应有的义务造成幼儿在游戏中受伤,幼儿受伤后教师未及时处理而加重损害等。
(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即幼儿园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幼儿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在嬉闹中一幼儿对另一幼儿造成伤害,由加害方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如何正确对待幼儿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  
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毕竟不是任何人愿意看到的,也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完全避免的。因此,幼儿园、教师和家长如何正确对待幼儿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就显得很重要了。  
1.幼儿园
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机构,首先要做的是加强管理,尽量防患于未然:
(1)注意环境安全,如地面平整,护栏高度要超过幼儿身高,间隔不能太宽,墙壁柱子避免锐利的边,设备器械应常检修,地面有安全防护设置,食品、用水、用电要符合幼儿园要求标准,药物、清洁剂等应集中妥善收藏,以免幼儿误食。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幼儿园安全计划和各种安全预案。加强师德教育,强化教师管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严格门卫管理,对教师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严厉处罚。
(3)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必须精心组织,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其次,出现问题后,要根据事故性质正确划分法律责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有关纠纷。不能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在幼儿园能够负担的前提下,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助长个别家长的不合理要求。  
最后,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地履行职责,无论是以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不是幼儿园工作人员故意和过失造成的事故和工作人员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不能简单的批评和责怪工作人员,否则会严重打击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幼儿教师  
首先,幼儿教师必须要展现出一种专业的关爱,即能用有如父母一般的心思来爱孩子,因为爱而产生责任感,因为责任感而小心谨慎地注意和关心任何和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用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这样的幼儿教师,出于一种专业的关爱,对幼儿的操心和牵挂是主动的,由于发自内心的主动,所以处处能防范于未然,孩子的安全于是更有保障。也正是处处挂虑着孩子,所以幼儿教师在带班中是不可能无忧无虑,自自在在的,我个人的感受就是,从教时间越长,胆子越小。胆子小不是坏事,它促使我能时刻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状况有所警惕并预先加以防范,始终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  
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的是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一些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该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知识,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给他们最大的游戏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我们应该给孩子最丰富的学习环境,努力提供各种玩具材料以满足幼儿的探索需求,但我们也应以一颗专业的关爱之心,不断观察孩子的能力和发展,以判断其是否能够进行安全的游戏。  
最后,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教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要忽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因为对幼儿再多的保护措施,如果幼儿不能自我警惕也难以避免发生意外。不要因为幼儿小而不进行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中进行安全教育是一种渗透式的教育,如在游戏中建立一些安全规则,在操作中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工具的方法等,教师适时的指导能使幼儿慢慢地建立安全的行为方式。
3.家长  
首先,家长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一些年轻父母常仅考虑到孩子穿着时尚漂亮而选择一些过长或过窄的时装,也有部分老年人冬天给幼儿穿的过厚,这样的着装都不利于幼儿行动,增加了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还要注意不要让幼儿带玩具或零食到幼儿园,这往往也会成为事故的诱因。
其次,家长应注重在日常生活当中,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和危机意识,这对于孩子的一生而言是相当重要的,需要幼儿园和家庭的共同努力。
更重要的是,家长应该理解,幼儿年龄小,身心发展极为稚嫩,除了自己动作本身的不平衡外,还对周围事物缺乏正确的认识,又极为好奇,常无视危险的存在,这些是幼儿发生事故的重要客观因素。家长只管一个孩子都不一定能管好,何况幼儿园老师要照看那么多孩子,保证一点不出事是难以办到的。出了事都要幼儿园负责,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要知道,过分苛责幼儿园,最终受影响的还是孩子,如因害怕幼儿受伤害,减少户外活动、自由活动时间、停止了郊游、剥夺孩子与大自然接触的机会等等。2002年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的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和“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因此,即使在幼儿园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种把孩子“交给幼儿园”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因该做出改变。  
愿所有的家长、幼儿园和幼儿教师共同努力,正确认识和对待幼儿园安全问题,用专业的关爱和不懈的安全教育,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稚嫩的身体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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