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工程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水平,提出三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加强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管理,不得随意进行人员变更,监理人员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到岗必须请假,并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留痕。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相应人员进行变更。
监理人员必须做到“三到位”,即:人员到位、时间到位、服务到位。现场有施工作业的,监理人员必须在岗对各工序进行旁站检查、巡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严禁监理人员以下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收受或索要被监理单位的礼金、购物卡等有价物品。
2、参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费、服务费。
3、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
4、现场监理人员与施工方同吃同住,未分开管理。
5、现场监理人员接受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等被监理单位宴请、旅游、娱乐等。
福州市建设局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予以处罚:
1、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在岗不履职的予以记分处理。
2、工程监理单位疏于管理导致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在岗不履职的,对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监理人员与施工方同吃同住,未分开管理的,对工程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发现监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给予通报、警告、取销从业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监理单位未落实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若为外地监理单位,将限制其在福州地区承揽业务。
5、因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在岗不履职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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