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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包括: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但尚未调查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6.领导班子可根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邀请相关科室部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扩展资料:

三重一大目的: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订我局领导班子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适用范围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市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4.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

5.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参考资料:

如何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各单位要制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各领导班子集本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

有关部门提请党政领导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

要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会议通知一起提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

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

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

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

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可根据内容,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区直部门单位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会的,必须邀请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会议,并提前告知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参加或列席所统管和联系单位有关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主要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全程监督。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后,由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党政领导班子会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政领导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扩展资料:

充分认识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领导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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