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收购、运输、出售珍贵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
4.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金庸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5.非法占用农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建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破坏性采矿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具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即破坏性采矿造城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行为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10.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是指未经国家林业主管行政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以盗伐林木2—5立方木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算点。“数量巨大”以20—50立方木或者幼树1000株—2000株为起算点;“数量特别巨大”以100—200立方木或者幼树5000—10000株为起点。
11.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管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进行收购、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三)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1.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际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珍稀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一,移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第二,侦查。公安机关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立案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重罪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三,审查起诉。侦查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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