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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朝文人的紫姑传说,了解当时的妻妾关系

在宋朝时候,广泛流行紫姑信仰,它来源于中国民间流传的紫姑传说。这个传说,讲述就是紫姑神,相传她是汉高祖宠爱的妃子戚夫人。当戚夫人被吕后在厕所虐杀之后,人们也很怜悯这一个被冤死的妃子,就祭拜她为厕神。之后,就演变为有关于妾的紫姑神。

紫姑——戚夫人

紫姑的来历,最早可以在南朝宋刘敬叔的《异苑》。在南朝之后,紫姑传说故事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迎送紫姑活动也变为频繁。在唐代之后,紫姑形象也变得丰满起来。在宋朝之后,这个传说故事越演越多,也越来越受人欢迎。在宋朝很多文人士大夫的笔下,都有许多紫姑故事的版本。从他们描述中,可以看到对妾身世的怜惜与无可奈何。

如在文豪苏东坡的笔下,紫姑是一个很受主公(家里的男主人)喜爱,却经常遭主母(正妻,也就是大老婆)虐杀的女子。故事是这样的:

“妾,寿阳人也,姓何氏,名媚,字丽卿。自幼知读书属文,为伶人妇。唐垂拱中,寿阳刺史害妾夫,纳妾为侍书,而其妻妒悍甚,见杀于厕。妾虽死不敢诉也,而天使见之,为其直怨,且使有所职于人间。盖世所谓子姑神者,其类甚众,然未有如妾之卓然者也。公少留而为赋诗,且舞以娱公。”[1]

苏东坡在这个故事中描绘的何氏,是一个才华横溢、知书达理,很受男主人喜爱,引起正妻嫉妒的妾。由于正妻的悍妒造成了何氏的死,深受神仙的同情,在天空中变为了紫姑神,保佑人世间女子的平安。当时文人就是借助于紫姑神来反映妾婢在家庭生活的凄惨生活,也表达对妾生活的同情和怜悯。当时人们在讲述紫姑传说故事的时候,更带有一种道德上诉求,希望通过舆论压力缓解妻妾之间紧张的关系,对虐待的妾婢更带有一种情感的倾向。现在,我们就以紫姑传说讲述宋代家庭的妻妾关系。

宋朝家庭妻妾关系的类型

中国古代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几个女人围着一个男人在同一屋檐下开展家庭生活,必然也形成了独特的相处模式。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宋朝家庭的妻妾关系大致有这些类型:

  • 冲突型妻妾关系

冲突型的妻妾关系,就是妻与妾在家庭生活中并不融洽的类型,主要分为妻子强势型或者妾强势型。

根据目前文献资料记载,妻子在家庭都是正妻,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大老婆”。根据我国传统礼制的规定,在妻妾关系中一直都是正妻为尊,妾为卑幼的格局。简单来说,妻在家庭中就处于强势的地位,妾就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宋朝很多文献中,都记载妻子虐待妾的情况。

如在《夷坚乙志》卷20《蜀州女子》中,讲述了一个故事,一个女子被曹家纳为妾,由于年轻貌美深受曹家男主人的宠爱。这也引起了正妻的妒忌心理,暗地把曹妾杀害死,在地底下活埋了数十年。从妻子与妾对丈夫的争宠可以看到,宋代妇女的活动空间主要集中在家庭,家庭活动的核心就是围绕丈夫展开的。所以,正妻与妾获得丈夫对自己的关注与宠爱,加强自己在家庭中地位,这也是女子最大的事业。妾有着年轻美貌的优势,在于正妻争夺中也容易抓住丈夫的心,自然也容易引起妻妾的矛盾冲突。但是,传统礼制对妻子在家庭地位的肯定,这也使妻妾斗争中,妾都处于劣势的地位。甚至,当男主人对于怜爱妾,企图保护宠爱的妾时候,也还会引起正妻的不满,更对虐待妾,激化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宋朝文人笔记小说中反映的妻子强势,都还是来源于保护既得利益的需要。由于妾在家庭中介入,也会剥夺妻子一部分家财,影响家财的分割。当妾得宠之后,容易怀孕和生孩子,对妻子和子女的财产继承和分割也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家庭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这也是妻妾矛盾的冲突所在。所以,在宋代史料中,也有很多妻子为了保全财产,或者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就虐杀怀孕的妾,或者怀孕婶婶事情的发生。

  • 妾强势型的妻妾关系

虽然正妻虐待妾的现象非常普遍,妾处在家庭生活中被动地地位。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妾反抗妻强势权力的事例,这一类事情发生大多数是妾借助丈夫对自己的恩宠。

如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就记载,妻与妾由于妒忌的纠纷故事。一个叫桂童的妾,由于生了儿子很受家里男主人黄定的宠爱。在一次桂童和黄妻的矛盾冲突中,黄定帮着妾,殴伤自己的妻子。这一事例,也充分证明妾也不会一直处在弱势的地位,也可获得丈夫对自己的恩宠,对正妻打压,或者取代正妻,由妾变为妻。

  • 均衡性的妻妾关系

均衡性的妻妾关系,就是指妻子与妾之间融洽相处的状况。如在《夷坚甲志》卷18《赵良臣》记载一个故事:

有赵氏者,路遇一无家可归的女子,将其带回家中做妾,丈夫与妻、妾同床共枕,相安无事。

在现代出土的一些宋朝墓志铭来看,也有过这一类的妻妾关系融洽的记录,但这一种情况是非常少见。也就是说,妻与妾关系的和睦融洽是非常少见的,一般都是矛盾重重。妻子对妾的责骂和不伤筋骨的责打都是难以避免的。但是,虐杀妾的情况是不会很多。因为这是人道主义精神,也涉及到刑事案件,为妻子带来无尽的麻烦。

妾与夫家的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妾在婚姻中不会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宋代的文献资料来看,女子沦为妾,都是有很多凄苦不堪的理由。宋朝男人普遍纳妾,主要在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市面上出现很多从事妇女买卖的牙口,为男子纳妾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途径。与前朝相比较,宋朝对于男人蓄妾持着一种宽容的态度。士大夫阶层、官宦阶层、普通百姓都有很多妾。如有一则故事,一个妻子家庭活儿比较多,丈夫也很穷,妻子的哥哥就送了一个替家庭做事。这个女子之后被家里男主人看中,成为了妾,还生儿育女。从中可以看到,纳妾成为当时社会的风俗。

多妾,宋朝社会的风尚

宋朝纳妾现象的频繁,主要也还是财婚的盛行。男人对于由于财婚或者利益关系娶进门的妻子,没有太多的激情,这也使男人喜欢纳妾寻找别的女子来获得情感上寄托。根据文献资料来看,宋代女性成为妾的方式主要有赠与、买卖、雇佣、外借等。所以妾大多数出身在贫穷的中下层阶层之中,多因为经济或者是出身卑微等原因被买卖、雇或者赠予为妾。但是,这一种为妾的方式,就意味她们在丈夫家也被同等对待,也就是随意被买卖。这也意味着妾族势力的软弱,在家庭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子女,也会加剧自己子女在夫家的被动地位,这体现了妾与夫家之间松散的家庭关系。

  • 妾对夫家经济上依赖,决定了是一种附庸的关系

前面说到,宋朝沦为妾的女子,大多数出身低微,由于经济的贫穷被卖到夫家。这个意味妾的主要生活来源,都是来自于丈夫的家庭中,经济也依赖夫家。在签订婚契合同时候,把自己经济价值让给夫家,形成一种商品上的附庸关系。这一种商品契约合同,可以让夫家随时解除这一种附庸关系,把这些妾当做二次商品再次卖给别人。

如果妾被买进夫家,凭着自身力量积蓄了很多资产,在家庭中可以获得尊重,家庭关系相对来说也比较和谐。如在夷坚志中的《侠妇人》,就记载一个妾在婚后,凭着自己做小本生意的积累,买了一些田宅,不仅能够自己过生活,也能资助丈夫。当丈夫一无所有的时候,这个妾都是赠予他箔金。妾的能干,使丈夫对他宠爱有加。

但是,这样的故事在宋代文献和笔记小说中是非常罕见的。在实际生活中,也不普遍。生活在宋代的妾,大多数与夫家是一种附庸关系是主流。夫家如商品一样对待妾,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可以把妾做商品卖出去。

  • 妾的家庭势力单薄,决定很难获得娘家的援助,加剧了对夫家附庸关系

宋代女子沦为妾,都是因为原生家庭的贫穷,只能把女儿卖出去沦为夫家的妾。这也决定了妾在家庭中一辈子与夫家都是附庸关系。如宋朝笔记中也记载一个故事,有一名小妾,在于夫家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期限没有满之后,夫家押住人,使之没办法回原来娘家。妾的娘家无力抗争,只能状告官府。还有宋朝著名权臣韩佗胃死后,家里的妾都遣还给自己父母。当时

““官中遂命愿认为父母者,听除首饰衣服之外,不许以奋载出。金钗满头,衣服至著数袭。市人利其物,而因可以转贸其身,故相竞相逐,愿为之父母。”[2]

在这里就是说当时韩佗胃家里的妾,大多携带金银珠宝,在韩佗胃死之后,原本家里的妾是打算遣还娘家。可是这些妾室并不清楚自己的双亲,这也使得很多势利小人为求钱财,冒充妾的双亲。这一种妾避开娘家、双亲的现象,在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妾的娘家不会给妾任何的帮助。所以,妾在夫家地位的提升,就需要妾凭借着自己力量。由于妾与夫家商品上的附庸关系和经济效益,决定了在夫家的被动地位。

社会礼仪习俗方面,分析妾与家庭的关系

根据目前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宋朝很多家庭都蓄有妾。根据《夷坚志》就记载,共有253人纳妾,可以说当时社会都是人人蓄妾,可以说两宋是蓄妾成风。当时,社会习俗方面,对妾在家庭地位做了一番规定。

  • 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分明的礼仪制度,区分妻妾在身份上差异

宋朝在社会习俗方面,对妻妾在家庭中身份地位差异做礼仪上规定。首先是在礼制上,对妻妾之间相处做了明确规范。如司马光在《家范》中规定“虽蝉妾,衣服饮食必后长者”,就是说成为妾的女子应该遵守礼法规定,饮食起居都要礼让比自己辈分还要高的人,自己都应该排在后面。在妻子与妾的关系上,司马光更应该强调妾对正妻应该持着恭顺的侍奉态度。妾在妻子面前,应该谦虚退让,谨守属于自己的本分,主动降低身份。

可以看到,当时社会习俗和礼制,对妻妾在家庭中做了高度有序的地位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妻妾相处的时候,如同君仆的关系,以及妻妾之间维持和谐的关系。当然,这一种和谐关系,都是世人一种理想期望。

  • 婚嫁中妻妾关系地位不同

当时,社会习俗礼仪对婚嫁中妻妾的关系做了不同的规定。如男人娶妻子时候,程序庄重、严格和繁琐。男人娶妻,是两家的事情,经过双方父母同意,通过家长、媒人从中牵线做礼才可以达成。同时,男人娶妻子时候,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婚姻六礼行事,才算是真正结成了正式意义的夫妻关系。

相比之前,男人娶妾就随意和简单很多,几乎没有经过繁复的程序。如在《夷坚志》中记载一则故事是富有代表性的。一个叫赵良臣的人,在路上看到一个女子被后母虐待,出于怜悯身世,就把这个女子带回家,告诉妻子准备纳她为妾。之后,晚上三个人就一同睡在一张床上,就代表纳妾的事情已经完成。根据这个材料,可以看到宋朝时候纳妾是非常简单的。这一种不仅在娶的过程中,也在夫妾关系解除过程中,也是很简单的。宋朝男人是不能随意休妻,却可以随意转卖、租借或者赠送妾。也可以在不经过妾的同意下,可以把妾作为实现自己某种目的的筹码。可以看到,这也是对妾在家庭中地位做了尊卑有别的礼仪规定。

宋朝法律对妻妾关系的影响

与宋朝的礼制相比较,宋朝法律体系对于妻妾的身份权益做了严格的限制,妻妾的尊卑关系有着明确的指向,这对家庭中妻妾关系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

宋朝法律塑造是一个“妻高于妾,妾高于婢”的封建等级形式,这一种等级秩序是要求妻妾身份不能互为任意颠倒,这就形成一种妻子主导妾的妻妾关系模式。

如在妻妾伤害罪上,宋朝刑法都按照妻轻妾重的原则来处理。当妻妾的相斗构成犯罪行为的时候,法律上没有对出于弱势的妾做保护,反而妻占更有利的地位。如在妾告罪中,宋朝刑法给予妻子争辩权,却让妾保持沉默,这就为妻虐杀妾提供了法律的空间。

宋代法律制度对妻妾继承财产的权利做了法律上规定,对于妻妾对夫家财产的法律继承权也存在差异。在这一种差异中,妻妾之间主导和被主导的关系得以进一步固化。

紫姑神,寄托妾对改善生存状况的期望

因此,我们可以从宋朝流行的紫姑传说故事中,可以总结当时妾在家庭中地位,无论是法律还是礼制上都是卑微的,都处在正妻之下。正妻可以凭借制度上的认可,随意决定妾的生死和去留。即使妾拥有男主人的恩宠,也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失去了恩宠,可能就会遭到正妻更加严厉地报复。另外,妾即使拥有男主人对自己的宠爱,也可能会遭到正妻的虐待。所以,这一切都反应了妾在宋朝封建社会地位的低下,受着尊卑有别封建礼教制度的压迫。

参考文献:

[1] [宋]苏轼:《东坡集》(万有文库本)第14册第12卷《子姑神记》第1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2][宋]叶绍翁:《四朝闻见录》戌集《韩势败笑鉴》第1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3][宋]洪迈:((夷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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