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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你一定要跟律师要一张可以预判胜败的「案件详细评估图」

时间倒回2018年6月。

最近发生的事让我压力大到头发一薅一大把,挺“秃”然。

三年前,我牵头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期限很长的订单。原本以为稳稳当当,会是一个互赢的满分合作;谁曾想到,矛盾在三年后彻底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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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B一再推迟提货,远远超过供货周期;与此同时,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还要求我们按照原合同安排生产。

我们想解除合同,并要求B支付违约金。

问题难就难在现实并不允许我们“简单来说”,这远远不是几句话可以解决的事;已经持续长达三年的合作,牵扯得太多了。

毋庸置疑,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决定走法律途径,打官司。

接下来的问题是,官司怎么打?老大下了指令,越快越好,最好三天之内确定律师。

不是第一次要打官司,可是按以往的操作都是,我们提供资料给律师——开庭——收到判决书,结果如何可想而知:一切都是不确定性。

人长时间地活在不确定性里,势必会患上忧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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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案件梳理下来,我自己都已经晕乎;等上了法庭,法官真的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了解到完整案情吗?这么复杂的案情,我们究竟该如何科学地打官司?赢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事情回顾

2015年9月28日,B公司作为买方、A公司作为卖方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商品。

2016年8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约定如下:

“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90天内完成全部商品供应的,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95%货款;因买方原因,卖方在90天内未能完成全部商品供应,卖方在供应商品90天后可每30天向买方提出一次申请对已供应的商品予以结算,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该次结算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次结算金额的95%货款,直至完成全部商品供应。其余合同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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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B公司向A公司下达了《采购联系单》,向A下达了商品规格型号、数量,要求A于2016年3月18日交货。A称其根据B公司的采购计划表完成第一批商品生产,但B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货。

2017年6月16日,A和B公司签署《关于第一批商品货款结算的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第一批商品货值为人民币662,296元,B公司应于协议签署后15日内交付货款并提货,如逾期提货,B公司应按应交货金额0.1%的标准向A支付第一批商品的仓储费。协议签署后,B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支付第一批商品货款,但一直未按照约定提货,直至2018年5月5日才提取第一批商品。

2017年8月18日,A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B公司向A采购总价值19,162,099.6元的商品。产品的交货期限:在签订本合同并收到B公司提供商品制作计划表后,供方必须保证40天内交付首批货物,每批产品生产计划下达后,需在75天内提走该批货物;合同签订后180天内为供货周期,需方在供货期内提完所有货物,否则供方有权处置剩余未提货物,产品的交货日期,以需方视工地实际需要通知供方的提货日期为准。

货款支付: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合同额的5%;

2.中间付款:在每批次产品提货后45天内付至95%(需供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3.剩余款:5%货款在最后一批次提货后45天内一次性付清。

双方责任:

1.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有权以应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3%的比例向需方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需方支付合同总价剩余部分;

2.需方逾期不提货,每逾期或者延迟一天,需方应按供方应交金额的0.3%向供方支付货物的保管费用并承担货物毁损、灭失之风险,逾期或者延迟超过30天,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需方支付合同总价剩余部分;

3.供方逾期交货,需方有权以应交货货款为基数,按每日0.3%的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支付对方因此而发生的所有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为解决纠纷聘请律师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A支付预付款957,645元。庭审过程中,A与B公司共同确认,B公司尚欠A方货款4,814,07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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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6日,B公司向A发出《材料采购申请表》,向共计100份商品。B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提货22套;于2018年5月5日提货16套。剩余62套,B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A发出《工作联系单》,明确了该联系单中某一项商品的具体规格,该批62套商品,B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提货。

B公司主张,上述100份商品A逾期交货,A为此需要向施工方支付4万元每天的损失,B公司提交了施工方出具的《关于商品供应不及时导致现场停工相关事宜的函》,并称A逾期交货9天,损失为36万元。A对B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2018年5月28日,B公司向A发出《工作联系单》,向A下达了《第三批商品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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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于2018年6月5日向B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如下:鉴于原材料大幅上涨,敝司将按原合同相关条款完成2017年10月16日前所下达生产计划,但迫于市场材料上涨带来巨大成本压力,将对后续下达计划商品价格及付款方式作出相应调整(未得到贵司确认同意调整前敝司暂不执行新计划生产),详细为:

1.价格调整为……;

2.中间付款方式:在每批次产品提货前3天付至95%(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B公司称,由于A未按《第三批商品采购计划》供货,停止履行合同,给B造成了额外的损失,增加费用417,162.97元,其同样出具了由施工方出具的《关于停工状态下额外增加费用的函》,载明额外增加费用为417,162.97元,并要求B公司承担。

A对B公司的主张同样不予认可,A主张,双方在《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供货周期为180天,B公司一再推迟提货,至《第三批商品采购计划》时,远远超过供货周期,原材料价格均大幅上涨,在此情况下,B公司还要求A按照原合同安排生产,明显不符合合同本意,而且B未按照合同付款,已经构成违约,A有权解除合同。

这真是又臭又长的案情陈述,连自己都不想瞧下去了。

在跟公司法律顾问陈述案件,一起梳理事实后,我们很快收到律师发过来有关案件详细评估的【法律关系图详解】;这张图将前面所陈述的事实梳理成这个样子的:

△ 点击可查看大图

更重要的是,律师们对这个案件作一个预判胜败的详细评估

一张图,从不确定到相对确定性,由此,让我们信赖法治,信赖专业。

△ 点击可查看大图

五年来,每一个案件

不论标的是100元,还是100个亿

都要做预判胜败的案件详细评估

更重要的是,我们用365天的时间让每个案件完全执行十二步法;只有实现业务标准化,提升作业精细化,才是帮助客户收获诉讼目标的最根本保障。

△ 点击可查看大图

业务管理标准化不难,作业精细化也不难,只要用心就好;若真要说不容易,那就是默默地坚持了五年,对待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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