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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

一、为什么发生社保纠纷,仲裁委和法院不予受理?

  • (一)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
  • (二)不缴或少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社保费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保争议,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是行政管理问题。
  • (三)该问题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具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的分工。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办理、缴费、发放待遇到监督检查,均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哪些社保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事项,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对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欠缴欠缴社保费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征缴。对于未规定的事项,才可以纳入法院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

  •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没有进行社保登记;
  • (二)社保经办部门不能补办;
  • (三)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
  • (四)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才受理。

这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社保登记,也不能补办,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三、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你的情况,已经办理社保登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仲裁委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劳动者有以下两种维权路径:

  • (一)向人社局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社保行政部门追缴;2017年以后,收缴社保费有税务部门负责的省市,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
  • (二)劳动者可以自行补缴社保费,再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不当得利。
  • 总之,法院和仲裁委不予受理,并非没有其他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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