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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九期:不当得利(第三篇)

不当得利


今天我们聊的是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我们谈四个问题: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   三   篇

-THE THIRD-

03

不当得利的类型

不当得利在现实生活当中是非常多的,不当得利可以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一般大家都是从利益的取得方式上进行分类。根据这种分类一般把不当得利分成两种类型:因为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因给付以外的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


因为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一方将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方,即为给付。之前我们讲债的时候谈到过,给付也是履行债务的行为,所有的给付都是有法律目的。

给付的概念在民法上是很重要的,只要是给付就决定了这种行为不属于盗窃。广东银行许霆的案子,我一直认为是判错了,因为它没有弄清楚盗窃和给付的区别在哪里,它是以盗窃罪来判的。刑法学者论证的时候,认为第一次可以取款不属于盗窃,以后就属于盗窃了。因为你知道你不应该得到,但是它给你,你就要,它是把给付和盗窃弄混了。

盗窃是秘密的窃取,不是我给你的,是你来偷的,你给我拿去了,你骗我,我给付你了,这会构成诈骗,或者会构成强占,强迫我,不给我不行。如果不是给你的,是你自己夺去的,那叫抢劫、抢夺,这又不一样。

为什么这个案子属于给付呢?因为这是银行设的付款机,我们知道在民法当中自动售货的,相当于你的行为,你设立机器就要负责。售货机吐出货物,这就是你交给我的,我把货柜砸了,把货物拿走了,这就构成了抢劫;我采取秘密方式把货物拿走了,这就构成了盗窃。

这是你给我的,机器坏了是你的事情,跟我没有关系。我知道这不是我应该得到的,不能说我取得的不当得利不是恶意的,只能说我是恶意的,不能是善意的。你给我我就要,我又没有根据得到,这就是不当得利。

最后判了十多年,大家一直反对,后来改判了,改成了五年。它判错了,因为盗窃罪绝对不可能判五年,数额在那里摆着,你没有理由减轻,错了肯定错了,它又没有办法不判,判多了又不行,因为社会舆论不答应,不判又不行。

实际上这个案子很简单,就是一个不当得利,它不是盗窃。之所以认定为盗窃,是基于国家财产的性质。自动付款机就是自动售货机,我去取1000元,你给我10000元,我把9000元退给你,告诉你机器坏了赶快找人修,这是一种道德觉悟的问题。给付一定是你给的,但是我为什么要给?我是有目的,你来取钱我给你,是因为你在我这存款了;你取货我给你,是因为你花钱买了,我要履行这个义务,因此这是有目的。如果没有目的,那得到的利益就没有根据了,这就是不当得利。

给付发生不当得利,它就是给予一定的法律目的给付的,而又没有这个法律目的。其中,一是没有法律目的,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目的;二是法律目的不合法;三是法律目的一开始有,后来没有了。

没有法律目的的给付,按照《民法典(草案)》这次规定的几种情况,它不构成不当得利,只不过有个法律目的,给付了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草案)》中主要讲了三种情况:

1

履行道德义务

没有法律义务,但有道德义务,因为你以为有法律义务,结果你履行了义务,不能因此要求返还。

现实中大家常举的就是养父母、养子女的例子,养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对生父母就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了,权利义务没有了。但是养子女知道自己生父母以后,对生父母也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给付以后能不能再要回来,我不应该养你,你把钱给我,不可,这是道德义务。

按照我们现在法律当中讲的,受兄姐抚养的弟妹,对兄者有抚养义务。假如弟弟妹妹不是受兄姐抚养的,在兄姐没有劳动能力困难时,给予抚养费,从法律上来讲没有这个义务。后来关系恶化了,我不应该给你,我没有义务给你,现在你应该还给我,也不可,这是一种道德义务。

现在的《民法典(草案)》的这个规定,大家也有意见,认为不应该限制受兄姐抚养的,没受兄姐抚养的应该怎样,这是另外一回事。

2

偿还未到期的债务

未到期债务是没有清偿义务的,是可以不还的,不还就是期限利益,现在不到期我还了,是不能再要回来的。因为这是期限利益,你本来有债应当清偿,只是这个期限利益所以你放弃了。

3

非债清偿

明知没有债务而进行清偿,即为非债清偿。我知道我没有债务,但是我仍然清偿债务,就是非债清偿。为什么这种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这个跟赠予无法区别,你给我钱是属于赠予还是非债清偿?这个我不清楚。你知道你不欠人家的,你还给人家,那就是赠送,这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草案)》当中是规定了这三种情况,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还会讲到另外一种情况,不法原因的给付,不法债务的给付。我的债务是不法原因形成的,履行此债务的给付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典型就是赌债。

我欠了一笔赌债,我现在把债务还清后,我能不能再要回来,债属于不法原因,对方不享有债权,这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它也不应当得到。从法律上来讲,该债务谁也不能得到,应该追缴给国家,即没收。赌债不是法律行为发生的,无效合同当中是会发生不当得利的。因为你基于无效合同给付了那就是不当得利,这是我们所说的另外一种情况。

二是给付目的,一开始存在,之后不存在了。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给付就属于这个。这本来是民事法律行为,给予民事法律行为给付,这个目的是存在的,应该是履行该债务。但是该债务是无效的,并没有成立,或者被撤销了,就不存在了,因此你要返还。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以后发生法律后果,为什么行为不成立?为什么还要返还?就是因为得到利益没有根据,法律目的不存在,因此需要返还。而这个返还是不讨论你有没有过错的,我的行为无效有过错,那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无效法律行为如果是双方故意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种无效应该追缴财产给国家没收。但这个是有原因,与不法之债的含义有所不同,这是给付法律行为的问题。

三是给付目的没有实现。我为了一个法律目的给付给你了,结果目的没有实现。本来你把债务清偿给我了,你还债了;我把借据还给你了,你把货物给我了;我把收据交给你,但是你没有交货给我;我把借据还给你了,但是你没有还款给我。

现实中典型的例子就是彩礼。彩礼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必须是这样的一个性质。我给你彩礼是为了结婚,结果我们现在不结婚了,彩礼钱是不是应该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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