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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机构新标准GB38900上墙资料替换
各位朋友们请注意:
安检机构上墙资料替换
一、标准依据
二、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限值
机动车检测站上墙资料要求汇总(综、安、环)
标准及法规
条款及内容
公示上墙内容
范围
检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十一条 (三)大厅内应当设立公示栏,公示服务承诺、检验资质、各种手续规定、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
1.服务承诺
2.检验资质
3.各种手续规定
4.检验项目
5.判定标准
安全技术检验
检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 应当设置各岗位职责、车辆检验流程图、检验工位布置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1.岗位职责
2.车辆检验流程图
3.检验工位布置图
4.监督电话
安全技术检验
RB/T218-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4.1.2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客户活动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法人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承诺
1.公正性承诺
安全技术检验
综合能力检测
尾气排放检测
RB/T218-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4.5.4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明示其许可资质、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车辆检验流程图、检验工位布置图和投诉监督栏等服务性设施。
1.资质公示
2.检验项目
3.检验标准
4.收费标准
5.检验流程图
6.检验工位布置图
7.投诉监督栏
安全技术检验
综合能力检测
尾气排放检测
GB/T 17993-2017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5.4.1 综检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或参数、收费标准、检验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方式以及检验人员照片、岗位职责等信息。
1.检验标准
2.检验项目或参数
3.收费标准、检验流程
4.投诉监督电话
5.人员公示
6.岗位职责
综合能力检测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5.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1.检验程序告示牌
2.收费告示牌
尾气排放检测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二、(五)大力推进便民检验服务。鼓励检验机构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工作,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验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
1.办事流程指南
2.业务流程
尾气排放检测
一、标准依据
安全技术检验主要标准依据
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序号
检 验 项 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a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他类型载客汽车
1
联网查询
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2
车辆唯一性检查
车辆品牌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3
车辆特征
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轴距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栏板高度
悬架
客车出口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货厢/罐体
4
车辆外观检查
车身外观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轮胎
号牌板(架)
加装/改装灯具
5
安全装置检查
汽车安全带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尾部标志板
侧、后、前下部防护
应急锤
急救箱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防抱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副制动踏板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驾驶区隔离设施
6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
传动
制动
仪表和指示器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转向系部件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其他部件
8
仪器设备检验
整备质量
行车
制动b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c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1:表中序号1~7的检验项目列入人工检验项目。
注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部分车型。
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即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
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描述在第6章。
注6:对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
a 非营运的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b 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对部分轴(最后一轴及货车第一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采用空气悬架的车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c 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不检验驻车制动。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序号
检 验 项 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a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他类型载客汽车
1
联网查询
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12
车辆唯一性检查
号牌号码和分类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3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栏板高度
悬架
客车出口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货厢/罐体
4
车辆外观检查
车身外观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轮胎
号牌/号牌板(架)
加装/改装灯具
5
安全装置检查
汽车安全带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尾部标志板
侧、后、前下部防护
应急锤
急救箱
辅助制动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副制动踏板b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驾驶区隔离设施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6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
传动
制动
仪表和指示器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转向系部件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其他部件
8
仪器设备检验
空车质量
行车
制动c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d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1:表中序号1~7的检验项目列入人工检验项目。
注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部分车型。
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描述在第6章。
注6:对于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
a 非营运的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b 自学用车还应检验副制动踏板和辅助后视镜。
c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对部分轴(最后一轴及货车第一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采用空气悬架的轴,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d 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不检验驻车制动。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
序号
检 验 项 目
检验方法
1
联网查询
车辆事故、违法、安全缺陷召回等信息
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
2
车辆唯一性检查
号牌号码和分类﹡
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使检验PDA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PDA由近及远拍摄车辆识别代号视频,视频应能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有条件时,使用VIN码信息读取仪器采集、比对车载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有疑问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的,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车辆品牌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3
车辆特征
参数检查
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见附录B
轴距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目视检查。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或载客汽车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栏板高度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悬架﹡
目视检查
客车出口﹡
目视检查。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视检查。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
货厢/罐体﹡
目视检查。目测货厢/罐体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4
车辆外观
检查
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对客车、货车,操作检查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目测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车身尺寸等参数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直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半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目视检查。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目视检查并操作
轮胎﹡
目视检查。目测胎压不正常时,使用轮胎气压表测量相关参数;检查轮胎花纹深度时,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其余轮胎以及其他车型的轮胎检验时,目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的,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自动测量装置
号牌/号牌板(架)﹡
目视检查。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加装/改装灯具
目视检查
5
安全装置
检查
汽车安全带﹡
目视检查并操作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目视检查
灭火器﹡
目视检查
行驶记录装置﹡
目视检查并操作
车身反光标识﹡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车辆尾部标志板﹡
目视检查。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侧、后、前下部防护﹡
目视检查。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
应急锤﹡
目视检查
急救箱﹡
目视检查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资料
防抱制动装置﹡
打开电源,观察ABS指示灯或EBS;对于半挂车检查相关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等凭证资料并操作驾驶室(区)内操纵开关,无操纵开关或有疑问时检查相关装置
盘式制动器﹡
目视检查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
紧急切断装置﹡
目视检查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目视检查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
副制动踏板﹡
目视检查。有疑问时分别踩下主、副制动踏板,判断主、副制动踏板工作是否正常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目视检查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目视检查
驾驶区隔离设施
目视检查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目视检查
6
底盘动态检验
制动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转向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传动
仪表和指示器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转向系部件
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操作人员配合;检查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转向机构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其他部件
8
仪器设备检验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用地磅或轴(轮)重仪等装置测量,见附录C
行车
制动﹡
空载制动率
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不适宜用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采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等设备路试检验,见附录D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采用前照灯检测仪检验,见附录E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采用侧滑检验台检验,见附录F
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再次确认车辆识别代号。
对汽车进行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随车人员。
半挂牵引车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也可单独检验。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底盘部件检查时,对不具备地沟条件的,可采用其他能观察到车辆底盘部件的方式。
检验检测时,带“*”的项目应采用符合标准的检验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GA 1186的要求,但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发现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应拍摄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确认并记录变更之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限值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包括采用双转向轴的汽车,但不包括静态轴荷大于或等于11500kg、不适用于仪器设备检验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应小于或等于5m/km
制动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b
后轴b
三轮汽车
——
≥60 c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60
≥50
≥60 c
≥20 c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55
≥45
——
——
其他汽车
≥60
≥50
≥60 c
≥50d
挂车
≥55f
普通摩托车
≥60
≥55
轻便摩托车
≥60
≥50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汽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b机动车(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为后轴;挂车的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c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d对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50%。
e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5%;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等于 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等于 30%。
a   F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应大于等于45%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前轴
后轴(及其他轴)
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 60%时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 60%时
新注册车
≤20%
≤24%
≤ 8%
在 用 车
≤24%
≤30%
≤10%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5.0
2.5
乘用车
50
≤19.0
≤20.0
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 8.0
≤ 9.0
2.5
其他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21.0
≤22.0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30
≤9.5
≤10.5
3.0
其他汽车
30
≤9.0
≤10.0
3.0
两轮普通摩托车
30
≤7.0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0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0
≤6.5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满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
20
≥3.8
2.5
乘用车
50
≥6.2
≥5.9
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5.6
≥5.2
2.5
其他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5.8
≥5.4
2.5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30
≥5.0
≥4.5
3.0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30
≥5.4
≥5.0
3.0 a
a对于车宽度大于2.5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m)为“车宽(m)+0.5”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机动车类型
制动
初速度
km/h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
允许操纵力应小于等于
N
手操纵
脚操纵
乘用车
50
≤38.0
≥2.9
400
500
客车
30
≤18.0
≥2.5
600
700
其他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30
≤20.0
≥2.2
600
700
灯光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cd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
一灯制
二灯制
四灯制 a
三 轮 汽 车
8 000
6 000
6 000
5 000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其 他 汽 车
18 000
15 000
15 000
12 000
普通摩托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轻便摩托车
4 000
3 000
3 000
2 500
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标定功率>18 kW
8 000
6 000
标定功率≤ 18 kW
6 000 b
6 000
5 000 b
5 000
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   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整备质量/空载质量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整备质量
空载质量
重中型货车
±3%或±500kg
±10%或±500kg
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3%或±500kg
重中型挂车
±3%或±500kg
±10%或±500kg
轻微型货车
±3%或±100kg
±10%或±200kg且空车质量<4500kg
轻微型专项作业车
±3%或±100kg
轻微型挂车
±3%或±100kg
三轮汽车
±5%或±100kg
摩托车
±1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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