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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未遂犯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开始计算?

     佰局问:未遂犯的追诉时效从何时起开始计算?比如一件贪污未遂案件,犯罪嫌疑人制作了假账,账上显示其所在单位欠其三万元钱,但是因为一直没有支付,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该事实的追诉时效呢?是其做假账时,还是调查机关发现时?如果说是从其做假账时开始计算追诉时效,那么,如果第六年,单位有钱了,其支取了款项,那么此情形是不是因为其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答:是个有趣的问题。原来还真没注意对于未遂案件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问题,因为大家都知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平时遇到的犯罪未遂案件,一般是犯罪被发现或者制止等情形,所以,当时就追究了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发生在“隐蔽的角落”——做了假账,意欲贪污,但是单位暂时没有钱支付给他而使犯罪未能成立的“未遂”情形,还真不常见到。

        关于追诉时效的概念,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起算时间,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未遂案件,犯罪之日如何理解?尤其是本问题中所描述的“贪污未遂”情形,犯罪嫌疑人做假账目的是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且假账也做了,只是其所在单位暂时没有钱而未能支付,形成其犯罪未遂。由此是否可以认为其犯罪是处于持续或继续状态呢?

     个人认为,不能认为本问题中所述“贪污未遂”处于持续或者继续状态,否则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一直处于被追诉状态,与法不合。假设其做假账时,即已支取,则犯罪既遂,时效开始;那么,因客观原因其未能支取到财物,形成未遂情况,显然犯罪情节要比犯罪既遂轻,如果认为反正其目的是要占有公共财物,将来单位有钱了会将假账的数额支付给他,因而该情形属于继续或持续状态,一直不过时效,会事实上形成未遂者的追诉时效比既遂者更长的情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不公平。

       举重以明轻,贪污未遂情形,应以做假账时为时效起点。如果后续支取,则以支取时为时效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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