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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中的“述而不作”

     当你敲下键盘,打出一篇文章的第一个词的时候,可能跟你原来所想的意思就产生了距离,越写,距离越远,到后来,形成的文章与初始的想法可能大相径庭,但是初始的想法并非毫无用处,它就像是宇宙大爆炸的奇点,由它才演化出万物。

       孔子说“述而不作”,只讲述前贤的理论、思想,而自己不创作。有人将“述而不作”奉为圭臬,据此认为对于经典著作不能够进行解读。但是,对于“述而不作”的理解,却依然各不相同,有人按字面来理解,认为孔子的意思是“叙述和阐明前人的学说,自己不创作”,另有人认为“述而不作”是有背景渊源的,本缘起于老子对孔子及传授周公思想的要求,意思是“讲故事时,尽量做到全面的陈述事实,而不夸大或缩小,不有意隐瞒情节和内容,否则,会在传递信息时误导人们的认知。”

       有人说老子是孔子的老师,但是也有人说孔子只不过是向老子请教过“礼仪”方面的问题而已,并不是他的老师。关于这个文史公案,恐怕三言两语是说不出清楚的。

     但是,对于“述而不作”个人更倾向于后一种理解,尤其从事法律工作,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的时候,一定要忠实于立法原意,而不应当任意的曲解和取舍。虽然侦查、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环节、工作的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大家所遵循的是同一个法律,这是前提和基础。

     也许有人说,这算不算是机械的理解和运用法律呢?不是。理解和运用法律需要忠实于立法原意,但是现实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将法律与事实有机的结合起来,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了,所以从事法律工作,并不是照本宣科的转述法律,而一定要将法律与实践(法律事件、事实)相结合,这个过程既需要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也需要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霍姆斯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可以看出实践经验在司法办案中的重要性。关键是不能停止学习和思考,这样才能形成办案经验,每一个办案经验中都有法理和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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