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采用费率下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表示质疑,因未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而属于废标,应该重新招标。
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何法律后果?能否作为废标的理由?
《贻林微观察3879》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产业实现对发达国家惯例的跟跑并跑到领跑只有三十多年时间,1980年代我们开始接触工程造价的国际惯例,正式提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对投资准确确定,有效控制;后来又提出由被动反映工程设计到主动影响工程设计;再后来就是参考定额,量价分离。直至1996年国家建设部颁令建立了工程造价咨询产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这个二十年阶段我们是对发达国家的跟跑阶段。2001年中国加入WTO,一切向国际惯例靠拢并轨,区分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项目,利用审批、备案等不同的管理模式,并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推行代建制,2003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始与发达国家惯例并跑阶段 ……
无论从13清单规范整体的性质还是具体到强制性条文,其均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具有效力性强制性;且从商事角度而言,赋予13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效力性强制性,有违效率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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