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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大棚房可别误伤农业,避免一刀切才能减少损失

全国各地“大棚房”整治行动正如火如茶进行中。数据显示,全国共排查发现问题“大棚房”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已经完成整改八成。

“大棚房”是指大棚里盖房,衣业用地被非农业使用,其实是打着建设生态大棚旗号,把大棚建成房子、院子,甚至是带房子的农家院。这一行为无疑违背了“农地农用”的理念,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自整治行动开始,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率先拆除与农业无关的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别墅等违法违规建筑。整治行动效果显著,整改土地多已复耕,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遏制了农地非农化乱象。

在整治过程中,另一种现象也显现出来一—整顿大棚房在一些地方变成了以偏概全,“一刀切”的代名词,断水断电一片砖不留。原本以农业种植为主、偶有住宅的大棚,被拆成了荒芜的土地,迟迟难以复耕:大棚内马上成熟的果实也被强制“高效清除”,这些行为似乎有些过于简单粗暴。

以严守耕地红线、维护农民权益为目的的大棚房整治应有序推进,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治理“大棚房”要有决心,但实际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一刀切”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具体说来,各地应对“大棚房”问题进行分类整治,重点是搞清楚哪些是真正在搞现代衣业,哪些是农旅融合必需的配套设施,哪些是打着现代农业的幌子非法占地。

另外,随着农业生产形态发生变化,农用地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发展到生产功能、景观功能、生态功能等多种功能的集合,必然伴随着农业设施用地的增加。从目前实际来看,对于“农家乐”等休闲农业业态,以往政策规定的“5%的设施用地规模”显然难以满足需求。当前,相关部门应对农业设施用地做进一步的细分,将普通粮食生产和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用途的设施用地加以区分,设置不同的设施用地标准。例如,由于观光农业投资周期长、规模大,可以从规模、产业业态等角度设置此类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准入门槛。

各地不妨以这次整治为契机,通过合理利用衣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四荒地”等方式,规范发展,激发休闲衣业的新活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成为当地发展的助推器。

例如,四川省就提出,针对此次“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反映出的农家乐需求旺盛问题,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综合采取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管控、村庄土地布局调整等措施,贴合实际地推进这项工作。

笔者认为,应在坚持保护耕地红线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动摇的背景下,加快制定对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的用地支持政策,在保护农地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好大棚房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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