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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来源:劳动关系处       时间:2011-10-18 15:31:23      浏览 125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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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劳资[2011]5号
【成文时间】:2011-10-18
【主题词】: 劳动 工资 企业 指导线 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按照2011年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等实际状况,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尤其是国有企业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和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比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增资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努力实现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逐步提高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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