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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判决书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是法官业务素质、文学修养、写作技能的综合体现。优秀的裁判文书能够反映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彰显“事实清楚、辨析分明、裁判公正”。民事判决书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改革,制作水平总体上有大幅提高,但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根据近两年本人对我院裁判文书进行的评查,据此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判决书只是简单罗列证据,没有完整叙述案件事实;不围绕诉争焦点展开;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足;引用法律条文错误、错漏字很多,存在严重的低级错误。判决书质量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

    判决书制作规范分为写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笔者就判决书涉及到的“诉辩”、“证据”、“事实”、“说理”四个核心部分的写作规范作一探讨。

    一、当事人诉辩部分的写法

    诉辩部分就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的内容。诉辩部分的写法应遵循三个原则:

   (一)客观准确。有的当事人限于文化水平,文字功底和诉讼能力等因素,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往往是想到哪写到哪,层次不清,内容零乱,请求模糊。因此对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内容,在语句上一定要作认真修改、合理调整、高度概括。真实全面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既不能照抄照搬原文,也不能曲解或篡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充分全面。综合归纳当事人在诉讼中各个阶段的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综合归纳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2、综合归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答辩、质证、辩论、代理词等各环节的意见;3、如果当事人有自相矛盾的表述,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明确,或以最后的表述为准。

   (三)突出焦点。通过当事人的诉辩称,理清争议的焦点,要把争议焦点放在非常突出的地位,便于以后判决书展开论述。

    二、证据部分的写法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所在,同时,为说理铺垫,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庭审质证包括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

   (一)举证。列举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数量、名称、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注意三点:1、根据争议焦点,应重点收集哪些证据,怎么收集,对当事人应加以引导;2、列举证据时,对证据的名称不能省略或缩写,但对要证明的内容可简要概括;3、按证据形成的时间及各证据之间的紧密联系程度罗列;4、一方举过的证据,另一方无需再举,可在一方举证时充分质证,表达意见即可。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对同一份证据,当事人各取所需分别举证,实无必要。

   (二)质证。“质”即“辩”,是对所举证据的“真”与“伪”,“是”与“非”进行审验。质证的目的是为认证奠定基础。质证的内容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证据的质证意见要详尽表述。

   (三)认证。认证是对案件事实的固定,是举证、质证的必然结果,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保证。是一证一认还是综合认证,要根据证据的多少和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情况是,对相对独立的证据,可一证一认,如果各证据间具有相互关联或互为作用的证据,应综合考量,全面认证。对法院所采信的证据与不采信的证据的法律依据、法理释明应在法律文书中载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这是优秀判决书的必备条件,也是衡量法院判决“讲理”与“不讲理”的标准。现在不少判决书只将证据罗列,没有阐明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就直接确认了案件事实。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没有甄别是非,去伪存真,认定的案件事实从何而来?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这种判决书表象反映的是承办法官图省事、怕麻烦、得过且过,深层次的问题还是担心分析不好,认定有错,多写不如少写,归根结底,还是业务素质不高,写作能力有限所致。

    三、法院认定事实部分的写法

    法律上所讲的事实有两种,一种是客观事实,一种是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它是原本发生的,是绝对的,惟一的,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是通过一系列证据法上的制度设计实现的,能否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衡量证据规则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志。理论上讲,应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法律事实应当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但现实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也可能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包括无奈的不一致,错误的不一致和有意的不一致。所以,在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逻辑规范;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认定;必须经过质证后作出合理推断。

    法院认定的事实来源于三部分:1、当事人诉辩一致的内容;2、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要证明的内容;3、对有争议的证据,经质证后,法院分析认定予以采信的内容。事实清楚是公正判决的基础,有的判决书对认定事实的表述杂乱无章,情节模糊,前后脱节,自相矛盾,认定的事实不清,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判决结果。

    优秀的判决书,在认定的事实方面,必须具备二个要件:

   (一)层次清楚。许多要说的话,谁说在先,谁说在后,须有一个层次。层次清楚实质是“谋篇布局”问题。提笔前先把主线、旁线和侧枝梳理清楚。判决书表述的案件事实是“事件”和“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现实展开,事件和行为之间在逻辑上通常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而这种因果联系又是法院在确定案件是非责任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判决书的叙事要有条不紊,思路清晰。应严格按时间顺序表述,切忌顺序颠倒。

   (二)详略得当。详略得当就是要轻重分明,把案件事实的脉络理清。叙述事实,要有主次之分,主要的、关键的事实要详细、具体,次要的非关键的事实需简略,这样做能使案件事实的重点和关键点更加凸显。对某些情节的表述还要把握一个合理的“度”,不能少也不宜多。切忌叙述事实时,漫无边际,堆砌庭审材料,将案件事实写成毫无目的流水账。关键要抓主要环节,不纠缠于细枝末节、面面俱到。“文章无论长短,一篇须有一篇的主旨,一段须有一段的主旨。主旨是纲,由主旨生发出来的意思是目。纲必须能领目,目必须附着于纲,尊卑就序,然后全体自能整一(引自朱光潜 《选择与安排》)。”

    四、判决书理由即说理部分的写法

    判决书理由部分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本院认为”部分。理由部分就是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准确、清晰地表露在判决书上。理由部分是法官发表的权威性意见;是判决主文的根据;是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的精华所在,灵魂所依。优秀判决书往往本身就是一篇经典的学术论文,正因如此,说理部分的撰写,较之诉辩称,要求更高,难度更大。

    从内容上讲,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应包含五大要素:

    第一、概括争议焦点;第二、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论证;第三、阐述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第四、明确双方的是非过错及责任;第五、对双方请求或主张是否合理作出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通知》(法[2009]177号)中,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写法表述为“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透彻性,要重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进行阐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通过对判决书的评查,发现说理部分存在的普遍问题是: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不说理,或者有理说不出,或者虽有说理,但说理不准,牵强附会;有的只择其所需,选择对判决有利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说理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缺少对法律适用的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理,说得不透,缺乏说服力;理说得过多,显得罗嗦。如何说理,应把握四个方面:

   (一)准确精炼。简而言之就是语言朴实,直截了当,不加粉饰,明确无误。它包含三层含义:用词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个解释,不能摸棱两可;用词恰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内容要与事实相符;用词简练,文约义丰,言简意赅,以最少的文字反映最丰富的内容。对法官来说制作一份判决书并不难,但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积累的理论素养以及对法律的感悟通过判决书表现出来,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语言文字功底,是做不到的。

   (二)说理透彻,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法理是理由的灵魂。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根据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法律,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三)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心证公开,是指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公开表明法官理性判断和取舍的原因,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心证的公开,体现判决理由的可信度。

   (四)逻辑缜密,增强说理的严谨性。 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推导出未知的事实。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法律规则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判决结果就是结论。法官只有将逻辑推理的过程表现在判决书中,才能增强判决书的感染力。一份在逻辑推理上令人疑窦丛生的判决书,肯定无法取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制作就像写文章一样,有一定的理,没有一定的法。孟子说:“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这里的“规矩”就是知识、原则、道理等,“巧”则是知识的应用和创造。写作的基本原则是寓变化于整齐,整齐即指应遵循的准则,变化则全靠心灵的妙运。知道判决书的写法,不一定就能制作出好的判决书,这就是所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意思是对于高深事理的领悟和明了,全在于个人能运用锐敏的智慧,靠自己的摸索和体会。制作判决书也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学会善于分析、研究、探索、总结,运用好应遵循的准则,形成自己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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