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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明的秘密档案: 出卖肉体的人--风月无边16

妓女是叫许多中国人尝尝罗曼斯的恋爱滋味。而中国妻子则使丈夫享受此比较入世的近乎实际生活的爱情。

——林语堂

名妓对中国文学的推进作用无可置疑。这笔旧账翻开来,恐怕不风流的古代作家寥寥无几。妓女对于作家心灵的宽慰自然是作家们才思涌泉的好引子,更为直接的,以妓入文,吟咏风月,才子佳人故事成了重要的创作题材。南齐苏小小,唐朝的李冶、薛涛、鱼玄机,宋代的李师师,明清之际的李香君、柳如是、顾眉,近代的赛金花、小凤仙等都属于这一类喜爱结交名流的风尘女子。她们沦落风尘,完全违背三从四德的古训,本应受到封建礼教的绝对排斥,可是,众多有不凡见识的文人墨客却对她们表示出极大的宽容。

以唐朝薛涛为例,她遗留下的诗大部分是赠答相知者的,其中有头有脸的人物就有韦皋、高崇文、武元衡、李德裕、元稷刘禹锡、萧_等等。元稷白居易等着名诗人都有诗赠她。这种一唱一和,无疑提高了薛涛的社会地位。一千多年下来,薛涛的诗尚传世90首,李冶的也有14首,实属不易。而且,她们的诗作都被收入了《全唐诗》中。

然而,仅仅有文采就可以逾越男性所设置的道德标准吗?个中秘密何在?

原来,在男性设置的道德规范下,有文采的风尘女子适应了他们的一种需求——为寻求异性刺激和抒发抑郁感情,为研讨诗文,为显示雅士风度,为出风头和提高名声——从某种意义上,能够与有文采的风尘女子在一起,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如薛涛一般的风尘女子聪慧过人,修养也很好,是文士雅聚的理想坐客和监令。有她们出场,男士们兴致就上来了。据《唐语林》记载,一次西蜀官员聚会,薛涛在座,行酒令,要求语带禽鱼鸟兽内容,一位刺史说“有虞陶唐”,其实“有虞氏”非鱼,说错了,大家忍住没笑出来;轮到薛涛,她说“佐时阿衡”,众人说她话里没有鱼鸟,应当罚酒,她却笑着辩解:“衡”字里有小鱼子,刺史大人的“有虞陶唐”才没有一点鱼呢!说得众人大笑起来,那位刺史也才恍然大悟。薛涛机智风趣的应对,令满座生辉,妙趣横生,士大夫当然要征召她们游宴了。

元鸲寄赠薛涛》说:“言语巧偷鹦鹉舌,文章分得凤凰毛。纷纷词客皆停笔,个个公侯欲梦刀。”薛涛写了那么多的赠答诗,原因就在这里。在“伴君如伴虎”的年代,官员地位不稳定,妓女年老色衰就更悲惨,两者之间有着命运无常的共同点。被贬江州的白居易,见到“老大嫁作商人妇”的长安妓,同病相怜,写出了“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的着名诗句。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风尘女子想要在社会上立足,就必须遵守这个规则,想方设法得到士人的赏识。因为士人不仅能抬举她们,也能贬抑她们。据说以写侠士诗闻名的唐人崔涯,每将诗题于娼肆,不胫而走。他的毁誉,能令这个娼馆或者门庭若市,或者门可罗雀。他写诗嘲笑李端端,李忧心如焚,请他可怜,另写一首好的,他应允了,于是豪富争到李家去。

士人的社会生活需要捧出名妓,名妓更需要士人的扶持。双方实现了生物学上的共生关系。

◎ “娼圣“

三百六十行中,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就是为自己所从事的行当找一个“开山鼻祖”或圣达贤人。比如教书先生把孔夫子当鼻祖,木匠认为鲁班是鼻祖,音乐界推李龟年为“乐圣”,爱茶人称陆羽为“茶圣”,就是这个道理。娼妓也不例外,为了表示这个职业的合理合法,她们也找到了自己的“娼圣”,也就是娼妓神。

是谁当此重任呢?据称是春秋时的大政治家管仲。清代的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云:“娼族祀管仲,以女闾三百也。”关于“女闾三百”一事,《战国策.东周策》云:“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明人谢肇浙的《五杂俎》云:“管子之治齐,为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佐军国。”由于管仲是历史记载最早公开地、大规模地设娼者,所以被后世妓女奉为祖师与神明。

除管仲外,古代娼妓还信奉白眉神。明人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说,白眉神长髯伟貌,骑马持刀,与关公像略肖,但眉白而眼赤。京师人相詈,指其人曰“白眉赤眼者”,必大恨,其猥亵可知。徐珂的《清稗类钞》说他又叫妖神:“娼家魔术,在在有之,北方妓家,必供白眉神,又名妖神,朝夕祷之。”千百年来,娼妓对白眉神十分恭敬,“初荐枕于人,必与艾_(老公猪,指嫖客)同拜此神,然后定情,南北两京皆然也”。

◎ 娼妓为男人们提供的效率与公平

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男性实行的是一种有限的性free。它的限定条件就是:只要是不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允许;凡是有可能破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则必定严厉谴责与禁止。也就是说,一个拥有相当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在家里完全可以除了妻子以外,再拥有妾(小老婆),拥有婢(丫鬟)。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但是不能因此而抛弃正妻),也可以与婢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把她“收房”,纳为妾)。但是在家庭以外,他却不能与任何女性通奸,也不能拥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这是因为,如果女方已经结婚,这就会破坏别的男人的婚姻;即使女方还没有结婚,她的失贞也会破坏她将来的婚姻,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找到老婆。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非常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在性关系方面的具体化。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限定,就必然会有让步和另外的宽容。那就是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这是因为,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是非free人或者半free人(所谓“卖身”、“养女”等等),不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结婚,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身”而成为他的小老婆。这虽然往往会使这个男人很丢脸或者没面子,但是却并不违反社会制度。怪是怪了一些,但是毕竟无伤大雅,于别的男人无妨,社会当然不会大加干涉,笑话笑话而已。对于低阶层的男人来说,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能够恪守妇道就行。

这样一来,妓女的等级实际上就与社会上男人的等级相一致了:贫寒之男只能去烟花巷里的娼“寮”(寨子般的),找那些惨不忍睹的烂娼;小康之男可以去一些有头有脸的妓“院”(像个家居),找那些类似小家碧玉的妓女;而那些体面的男人则去那些够得上“楼”(富贵显赫之处)的地方,找那些往往是远远胜过妻妾婢尼的高级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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