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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法律避避坑:发生在车祸现场的强奸案,不懂法有多可怕
人一生中难免犯错误,但是,只要有基本的是非观,既使犯罪错误,走到犯罪的地步基本可以避免,如每个人都知道,别人的东西不能拿、打人是犯法的等,对于这些一些传统犯罪,人人可以避坑。但是,还有一些犯罪,如过失犯罪、行政犯等,如果不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或不注意对法的学习,树立起基本的法律意识,极容易在不知不觉中犯罪,法律只所以惩罚这类犯罪,就是因为你超出了一般人的不注意,或不具有一般人应具有的法律意识。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意为,对于守法的人可以通过知悉刑法规定,避免犯罪;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可以通过刑法规定,避免受到不当处罚。因此,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守法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尤其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为了更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还是多学点法律,学点法律可以避避坑。以下将分享的案件,因行为人不懂法导致更加恶劣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值得警示。希望大家在阅读案件情节时,重点关注本文后面的法律分析部分,以期对您有所帮助。
张大妈是个拾荒者,一天张大妈正在路上往家的方向慢慢走着,不时地从路边草丛中捡些矿泉水瓶、废零件等破烂。日常在没农活时就到处捡些破烂攒到一起卖点钱补贴家用。但她并不知道今天是她的最后一次拾荒,并且还会带着被玷污的身体离开人世。
张大妈慢慢地前行着,视线完全洒在草丛中,连身后由远及近的摩托车轰鸣声都充耳未闻,当她有所触动时,已躺倒在路边,仅有的意识是一辆摩托车从后边撞到了她,便陷入了昏迷。
骑乘摩托车的是男子黄某,黄某刚在驾校学完车,正骑着摩托车从驾校沿公路往家返,当 行致一偏远路段时,将专注于拾荒的张大妈车撞倒。如果黄某能立即施救,后续的事情都不会发生,可是黄某却并没有选择为合法行为,而是驾车逃逸。
逃逸过程中,24岁的黄某一直在做着思想斗争,心想一旦交通肇事被人发现是自己所为怎么办?骑行一段路程后,黄某下定了决心,然后折返回肇事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老太倒在路边,看上去身体很是虚弱,奄奄一息,此时,如果黄某对张大妈施救,张大妈不尚不 会发生生命危险。
而令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黄某打算用强奸致死来掩盖他的肇事罪行并立即付诸实施。他先将老太的裤子脱下,为阻止对方反抗,捡起地上的石块向被老太头上砸去,直到老太不再挣扎,黄某实施奸淫行为后迅速逃离。
第二天,张大妈的尸体被发现并报警,经鉴定,张大妈死于脑组织严重挫伤出血,重度颅脑损伤。
上述案件中,黄某骑车将张大妈撞倒后,如果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没有张大妈死亡结果的发生,黄某的行为是一起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至多承担行政违法后果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本谈不上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黄某肇事后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发生了死亡结果,尚需进行责任划分,如果黄某负主要责任,黄某应负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毕竟本罪是过失犯罪,刑罚的处罚力度相对比较轻,如果黄某积极赔偿,有可能被判处缓刑;退一步讲,即使黄某肇事后逃逸,因逃逸导致张大妈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法设定的法定刑相比于故意犯罪来说,还是相对轻的。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黄某在肇事逃逸后,为了不被发现自已的肇事行为,为了灭口或销毁犯罪证据,却采取更加极端的手段,导致了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甚至是因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以下我们一起看看黄某涉嫌的犯罪。
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具有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涉嫌强奸罪,为结果加重犯,或涉嫌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
如果黄某为了防止张大妈反抗,有石头砸张大妈,在张大妈死亡前与其发生关系的,则黄某用石头砸张大妈的行为,应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黄某涉嫌强奸罪,具有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黄某用石头将张大妈当场砸死,再与张大妈发生关系的,对黄某应按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两罪并罚。
综上,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或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三罪并罚。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黄某撞倒张大妈后,本来可能从无罪到轻罪,由于其不懂法、不知法,或对法的不敬畏,导致其漠视人的生命,采取极端手段,黄某最终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法处罚,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可见,不懂法、不守法、不敬法、不畏法的代价多么大,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来源: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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