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有哪些情形?
单方辞退、裁员、劝退、合同期满……,可以总结归为两种:一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一种是不需要支付赔偿的。
不得不说,劳动法律的规定还是非常偏向劳动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多达三十几种。
并且用人单位若是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需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
然而,解除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三种:员工个人原因自己离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合同终止,还有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最多的单方解除情形,同时也是引发最多劳动争议的情形。
某公司员工王某,有事向领导请两天假,在领导未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
两天后,王某回到公司被通知,因其旷工两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已被公司辞退。
之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仲裁过程中,公司认为王某在请假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不到公司上班,应当视为旷工,公司将其辞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对于王某的旷工行为予以确定,但是在该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以及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旷工两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裁决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没有规定,或者说公司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你说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依据,自然是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有合理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
2、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在制度中属于“严重违反制度”,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3、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充分举证。
一些用人单位,在吃过上述案例中的亏后,将大量的违纪情形都纳入到“严重违反制度,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中,不考虑合理性,也是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
张某是M公司工作十多年的老员工。
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在上班时间睡觉”被定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某日,张某因连续夜班,在上班时趴在办公桌上打了几分钟盹,被巡视车间的管理人员发现了。
几天后,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张某认为,自己打盹是因为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而且打盹时间只有5分钟。是因公司最近效益不好,采用种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后,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最后判定公司“处罚过于严苛”,属违法解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13.77万元。
最近,裁员的风潮此起彼伏,但是裁员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为了不支付补偿金,一些用人单位可谓绞尽脑汁。
有网友抱怨说:“公司最近颁布了新的规章制度,有100多条可单方辞退情形,这可比劝退狠多了”。
“严重违纪”的合理性应该如何定义呢?首先应该结合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劳动者岗位、行为发生地点等行为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就拿吸烟来说,在加油站、化工厂或是办公室内抽烟,可以定义为严重违纪。但如果是在室外没有任何风险的地方抽烟,只能定义为一般违纪。
其次看员工的违纪行为对公司的损害,经济损失、经营秩序、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公司声誉等方面造成了哪些损失,对公司没有损害或损害很小,定义为严重违纪就不合理了。
最后要看员工的主观意识,员工是故意违纪,还是因为其它因素违背本意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就像上述案例中,连续夜班后精神疲劳,不是说员工想在上班时候睡觉。因此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意识也是“严重”程度的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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