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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职工退休时要求单位为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独生子女父母陆续进入退休年龄,近几年,要求单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是济南市某单位职工。2019年12月,她从该单位退休时要求单位为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其单位以他们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享受关于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为由拖延,不愿支付该笔补助。王某于2020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单位给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1900元。庭审中,该单位辩称,在实际工作中,该单位被明确界定为非企业,无法享受稳岗补贴,因此,不应承担王某的养老补助。

本案主审法官: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宋芳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立法统一的原则出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称的企业,应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对应。所以,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王某一次性养老补助2133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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