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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种类知识点梳理

【导读】行政机关有很多行政强制手段,本次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之一的行政强制措施。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看到有人在路边摊喝多了酒耍酒疯,再继续放任下去这个醉汉可能伤害其他人或者伤害自己的行为,为了控制即将要发生的危险,公安机关将他先行扣留起来以保障安全,这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都有哪些手段,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

行政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其特点是:(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几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比如某洗浴中心涉及到违法经营,在没有做出具体处罚措施之前先行查封防止证据损毁。3.扣押财物。比如代购从海外带回未上税的货物,在海关先行扣押等待日后的处理。4.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说到这里可能同学们会有疑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又有哪些区别呢?这也是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经常会涉及到的一个考点,例如给出几种手段让我们去判断哪些行为属于强制措施,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所以掌握他们的区别是非常有必要的。

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日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文/安徽中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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