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17日发布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对住宅用地根据调控目标分类供应。
其中,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个月至18个月的,要适当减少供地;18个月至12个月的,维持供地持平水平;12个月至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并加快供地。
通知强调,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调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要严格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做好土地供应管理。
记者黄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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