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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姻:多妻制与收继婚并存,漫谈经济是如何决定婚配关系的?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一向是比较低的,女性缺乏政治权利,经济上的地位也远远不如男性,在婚姻生活中,女性更是基本上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在一些比较开放的朝代,比如说唐朝、明朝等朝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还是具备一定的选择权的,有的女性甚至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嫁对象,如果夫妻双方出现感情不和等问题,离婚也是相对容易的。但是,在一些相对比较落后与封闭的朝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则是相当低的,不仅不具备选择权,而且还会完全沦为男性和家庭的牺牲品。

元代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相对落后且封闭的朝代,在这一时期,汉族中相对封建落后的婚俗与少数民族的婚俗又进行了融合,导致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更加低下,甚至沦为用以买卖的物品,其处境可以说是十分悲惨。本文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令读者们了解到元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具体处境是如何的。

元朝疆域图

元代女性在嫁娶中的地位

一次婚姻大致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嫁娶的过程,其次便是嫁娶完成之后的婚姻过程。如果夫妇双方感情不和,出现了离婚的话,那么离婚的过程以及离婚后的生活又可以大致分为一个过程。从嫁娶的过程开始,元代的女性就已经显现出一种附属的地位,并且,女性在嫁娶及婚姻中的这种附属性还要更甚于其它的朝代。

元代的女性之所以在嫁娶中的依附性要甚于其它朝代,部分是因为由蒙古族统治者带入的蒙古族的婚俗传统,部分则是由于汉族本身的婚俗传统。元代时蒙古族的婚俗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多妻制。虽然在汉族中也有着纳妾的传统,但纳妾毕竟是只有富人或高官才能做的事,寻常人家的男性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个财力纳妾,纳妾更多地被视为是一种附属,而并非是婚姻的本质。相比之下,蒙古族的多妻制则要更加普遍,蒙古人普遍视多娶妻为必要的事情,一个蒙古家庭中男性妻子的多寡,是关乎到该家庭的地位的。男性的妻子越多,则证明该男子的财力越雄厚,这个家庭的地位也就更高。

元朝富贵家庭多妻的外出场景图

受到这种婚俗的影响,元代的女性在婚姻中就愈发显得像一种"商品",一个男性如果拥有更多的"商品",则意味着该男性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社会财富。元代人郑介夫就曾说过:"今之嫁女者重要钱财,与估卖驱口无异",元代人嫁女和娶妻就越发地成为了一种生意。之所以如此,除了蒙古族婚俗的影响外,还与元代的普通民众普遍生活比较贫苦有关,普通的百姓缺乏足够的谋生手段,难以赚取到足够的钱财,便只能通过嫁女儿来获取钱财,以此来维持家庭的生活。

这种现象发展到后期,不仅在嫁娶过程中双方要讨价还价,甚至在婚姻过程中钱财都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如果在结婚之后,男方的家庭开始衰败,其钱财不足以支付原有商定好的彩礼钱,那么女性以及女性的家庭便会选择毁掉婚约,再嫁他人,以此来赚取第二笔的彩礼。甚至还有女方家庭趁女性出外打工之时,将女儿叫回娘家之后再许配给他人的,这样一来,娘家便可以收取两次彩礼。而如果男方在婚姻之中不幸离世,那么女方便成为了双方家庭的香饽饽,双方的家庭都希望通过将女方再嫁获得一笔钱财,当然,也有将寡妇再嫁给家中的亲戚的,这便是我们下一点要讲的元代的婚俗。

元代人郑介夫留存史料内容

将寡妇再嫁给家中亲戚的,就是所谓的"收继婚"。收继婚实际上也是由北方少数民族传入中原的一种婚俗,之所以要将家中的寡妇再嫁给家中的亲戚,是因为在劳动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古代封建社会,女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劳动力,而如果寡妇再嫁给了其他家族,则意味着劳动力的流失,这对于一个家庭的经济是非常严重的打击。

因此,为了保证家中的劳动力不致流失,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就会采取这样的办法。这种收继婚有一个特点,那便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而在元代,法律则规定在汉人之中只准许弟弟娶过世的哥哥的妻子为妻,这种法律规定本就已经违反人伦了,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超出这一规定范围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有兄弟娶过世的弟弟的妻子为妻的,外甥娶自己的舅妈为妻子的、侄子娶自己的婶婶为妻子的,各种违反人伦的现象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让人咋舌。

以上所描述的两种现象之所以会频繁且大规模的发生,归根结底的原因便是元代社会视女性为男性和家族的财产,女性的婚嫁是为了谋求财富,而在婚嫁之后,即便是丈夫去世了,也绝对不能随意将家中的寡妇再嫁。可以说,经济考虑在元代的婚嫁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的画面图

元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元代女性在嫁娶之中毫无地位,结婚之后也同样需要面对各种不平等的待遇。例如,当自然灾害发生时,为了维持家中的生计,元代的家庭常常会将妻女卖出,以此来赚取钱财维持生活。当时的史料对这种现象有着这样的记载:"江淮之民典雇男女习以成俗"。而元代的官府也对这种做法持宽容的态度,甚至在司法裁决中,元代的一些地方官方也允许被告以家中的女性作为罚款或赎金,这实际上就是完全将女性看作是商品,而没有给予平等的对待。

元代社会既然连丈夫都会将自己的妻子卖掉,那么市场上有专门从事妇女贩卖的人贩子也就不足为奇了。令人感到可怖的是,这种妇女的买卖在当时几乎是以半公开的形式在进行的,卖家会以各种理由将自己的妻子卖掉,而不同身份、不同年龄的女性则会有不同的价格。除此之外,为了赚取钱财,丈夫甚至还会强迫自己的妻子出外卖,可以说是十分病态。

妇女买卖市场

即便妇女不被自己的丈夫卖掉,在家中也同样会受到百般欺凌。妻子必须要完全服从丈夫以及长辈的命令,如果不从的话,丈夫便可以用各种方法来虐待和虐待妻子,因为这种现象的广泛存在,元代发生了不少惨剧,有妻子不堪忍受自杀的,也有妻子被丈夫殴打致死的,也有妻子最后将丈夫杀害的。

元代的女性在忍受了这诸多的凌辱之后,又会将这种行为视为是正常的,当自己的儿子娶妻生子之后,作为婆婆的女性并不会因为自己年轻时的遭遇而好好对待儿媳,反而是将自己年轻时遭受的那些暴力原封不动地加在儿媳身上,如此反复,便形成了一种极其恶劣的恶性循环。

面对这些非人的对待,元代的女性也会尝试着进行反抗。由于元代是由来自草原的游牧民族蒙古族进行统治,蒙古族对于离婚的要求并没有汉族那么严苛,礼法的要求也没有那么严厉,因此,元代的女性只要能够逃脱夫家的控制,许多还是会尝试离婚的,当然,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女性的非凡勇气以及能够逃离夫家的前提下。除此之外,有些女性也会尝试着到官府去控告夫家的不当行径,但是,官府往往是维护男性的权益的,无权无势的普通女性是极难得到官府的帮助的。

私下买卖妻子或是妇女等

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读者们应该可以发现,元代女性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女性甚至不被当作是人,而被当作是可以进行交易和买卖的商品,这种现象即便在封建王朝时期都是比较少见的。究其原因,这实际上与少数民族婚俗的传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元代统治的建立使得蒙古族以及其它一些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生活,他们也带来了自己的婚俗习惯,其中就包括诸如多妻制等相对落后的婚俗习惯,这些婚俗习惯与汉族一些落后的婚俗相结合,就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元朝妇女们婚姻的心声写照

其次,元代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这就使得元代社会出现了一种崇尚财富与金钱的风气。而大多数的平民百姓并没有太多创造财富的机会,那便只能通过在婚姻中榨取钱财来获得更多的财富。同时,元代的百姓受到的来自官府的剥削也比较严重,导致许多百姓难以维持生计,便只能通过贩卖人口来维持生活。

总的来说,元代的这些婚俗习惯自然是十分落后的,是完全不可取的,好在在随后的朝代中,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并不会再被当作商品随意对待。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女性在封建王朝时期一直是被压迫和剥削的对象,她们的社会地位一直是比较低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些进步而忽略了这一点。

参考资料:《元史》、《元典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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