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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型:田产、地租、地契,聊一聊明代家产的明细和运行的方式

引言

家产是一个人奋斗一生的财富,对于死后的继承上往往没用现在这么简单,在明代家产继承制度是一个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严格法律制度。它将家产的对象、法定意义上的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多个继承方式能够展现出一个家产与家庭错综复杂的关系。

我国古代家产形态在于明代的继承制度上展现的淋漓尽致,从明代家产继承制度上能够寻找宗法制度与人情因素的交叉,进而能够看出家产的独立与族产之间的关系。在儒家思想下强调的财产观念讲究共财观念与保有家产的同时家产交易也是日趋频繁,这表现了明代专制主义的发展与商品经济带来的私产观念作用的结果。

家产的代表:地契

家庭财产是一个人是否财富的重要标志,而家庭财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是非比寻常的,家庭财产的出现能够展现一个家庭是否独立生产的重要标志。家庭财产不仅是家庭中生活的物质基础,更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家庭财产对于家庭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家庭财产的多少,家庭财产的分割与继承方式对于家庭结构拥有一定的影响。

家庭财产顾名思义是家庭生产、生活消费的具体的经济物质,是人类人生活的主要方式,家庭财产也是人类私有财产的主要存在方式之一。古代家庭财产制度的确立与宗法秩序、家庭伦理、社会观念都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家庭财产产生巨大的影响,特别是我们古代儒家思想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家庭财产不仅是一个人的而是一群人的身份地位紧密结合。

不仅反应一个家庭的伦理观念,也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在于经济生活领域的价值观念,由于家产的分配和管理逐渐过渡到了家产的继承阶段,对于家产的获得可以运用古代家产继承的法律来争取自身的权益。封建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很大原因除了封建专制下还有儒家的思想:纲常伦理,这些对于家庭的伦理观、经济观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进而延续到了家产法律的制定,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财产制度也是不断变化的。

明代最大的宗族产业

家庭与家产的决定因素及其各个朝代历史的发展

家是婚姻关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形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儿女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又一个的社会。家必须承担着人类繁衍的主要的功能,而家不得不与社会进行交涉进而产生了经济的往来,经济的发展决定了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进而确定了一个家庭的伦理和家庭的构造。所以经济在家庭中的英雄成为了家庭财产。

家庭人员的组成便就是家庭的范围,家庭结构又是指家庭中成员的多少,根据不同的身份构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组织。形成这家庭架构的无外乎两种原因,其一凝聚力,这种凝聚力来源于亲属的血缘纽带,所以说组成家庭的往往拥有者血缘关系。第二种便是一个家庭供养的能力,家庭的组织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完成抚养老人和小孩的任务。

在中国古代,家族和家庭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在家族聚居的情况下,必然是家庭中的家庭,所以研究家庭财产关系必须研究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关系。家族是一个拥有者共同父系祖先,根据此基础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父权组织,成员在法律上具有了一定权力和义务。

根据《汉书》记载: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同其有无,所以统理族人者也。

汉书

家产制度的核心是家产的法律形态,所以在描述家产归属权的时候简称为家产形态,中国古代家产的法律意识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古代家产制度因为拥有者伦理的因素就会可以的去回避家产重财产权和财产多少的问题。家庭财产一般是共有财产,是所有成员形成的共同经济体,最早的家庭财产的法律是在商鞅变法,规定家庭有子成年必须分户别籍的法令废止,这样分家之后家庭财产就一分为二进行再次发展造福社会,

隋朝时候存在着大量的累世同财的家庭,一直到了唐代规定了祖父母、父母在世时,不但子孙不能擅自己更改户籍和赚取私有的财产,家中的父祖只能赚取私有财产,但不能更改户籍。一切家产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归全体家庭成员所共有。所以将中国古代社会的家产的产权属性定义为共同财产,即家产即为属于共产体家族之的财产。

明代的家产形态中也用着同居共财的因素,在一些土地买卖中常有父子协商等字样,这就表现了明代财产拥有了分析原则,但明代家产中也有着私财的概念,这种私财主要是家长在于家产主导地位的加强,对于家庭成员之间财产上的权力是不平等的。儒家伦理狭尊卑有序使家长成为了家庭生活中成为了实际的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也会体现在家产关系上,但在私财上也有禁用,主要是是禁止卑幼自畜私财、擅用家产,侵犯尊长对家庭财产的管理权。

尊卑有序的坐席体现

 明代家产的实物形态

实物形态是家产的物质表现形式,这些物质构成了一个家庭的经济实力。在大明令的规定下,家财田产的分配从嫡长子开始分配家产不问妻妾婢生,都按子分数,所以由此而看家产是很多的,有田产、房产这些不动产,还有财务,家财等随意动的浮动财产,这些构成了一个家庭中所有的经济财富。

《大明令》记载: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我国是农业大国,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封建国家,农业自然是一个人生存的根本。所以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十分重要的,田产是一个家庭中重要的财产,不仅是经济上的也是一个生存上的必须产业。明代的田产是拥有着两种形式,官田和民田,官田顾名思义就是皇家的耕种,而民田属于人们的私产,是以法律的形式和家产的形式存在的。小农社会里田产的产量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能否生存和日常收入的主要因素,所以田产的重要性之大成为了家产继承的主要对象。

其次就是地租,地租是田产所有权为家庭共有的情况下对于田地地租进行了征收,田租可以把每一年征收的财富对家庭成员进行不同标准的分配。但这种租并不是按照田地的多少而进行的收租,是根据粮食的产量,随着这种田土上的利益关系逐渐衍生了明代租佃现象在明代的地租主要有劳务地租、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三种,实物地租是当时常见的一种地租的收取方式也被分为分成制与定额制,前者即按田主、佃户之间议定的比例分配实收成,后者即属于不论年景如何,租户都要向田主交付议定的租额。

佃户关系

房产也就是地契,是一个家庭中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是一种不动产,在明代房屋是拥有很高的财产价值。房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居住,还体现在出租与典卖,在明代一些人分得房产后,会典卖出去,变成现钱,甚至多次重复典卖给不同人,收取利润。而作为重要的货币就是银两,这是家庭之中最为直接的财产也是可以衡量其他家产价值的标志,可以用于财务分配或者货币补偿。

3、 明代家产和族产的关系

家产和族产的界限不是很明细的,因为是累世共财的大家族,所以说族产和家产的界限没用完全的法律划分,往往一个大宗族是一个小家庭发展而成,在开枝散叶之后形成众多的小家庭进而形成一个大宗族,所以在于财产上面是共同积累的。但一般在分析家产传承模式的普通家庭来说,族产与家产的界限逐渐明显,二者既有区别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仪礼·丧服》记载:虽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所以对于家族的产业往往来源于捐赠,明代的祖产在分家的时候单独提供专供祭祀之用,这部分财产不会被分析,只能由各房轮流管业,随着家庭不断的分家,这笔原来具有家庭属性的财产,也就形成为整个家族的族产了。这些族产名义上的用途是为了祖先祭祀,但实际上这些产业还用于族中的公共用度开销,例如教育、婚嫁、丧葬、赈灾、济贫等等。

宗族的祭祀祠堂

随着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带来了土地兼并现象,作为家族的产业田并迅速扩张,族中大户或族长将购置的田产大多名之以族产的形式,这使得族产为族中权势者轮流管业、为少数人把持的局面也趋明显。在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上,例如家族产业田这样的族产,只能由管理的家庭正当使用, 一般规定这种众有产业严禁盗卖,只进不出。族产如果随意卖掉,则属于非法盗卖,其盗卖的效力被视为无效,即使被再次转手,也需要追回原产,可见司法对公共族产的特殊保护。

所以由此而看族产不能等同于家产除累世共居共财的大家族外,族产是独立于家产的财产,为所有家族成员所共有。族产具有不可分割性,各家庭成员可以从族产中获得收益,但不得处分族产。族产的用度与去向来看,族产主要用于本家族中涉及全族的公共开销或惠及所有家庭的公共开销。

但从另一个方面也阐述了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关系,族产来源于家产,这是家族的源头,所以家产因为宗族的扩大进而输入到了族产之中,对于累世同居共财从未分家的大家族来说,族产中的各项财产虽然仍具有功能使用上的差别,但族产和家产之间没有产权上的区分。族产的收益权能往往会通过轮流管业的方式为各个家庭所有,因而族产中的管业与收益权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在各房之间分析,成为一种家产形式。

宗族的祠田

总结

家庭是一个家庭产权的形态基础,家产的形态则是研究明代家产继承制度的前提。通过对于明代家庭结构与家产形态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家庭成员与家产之间的关系。父系社会下,家庭的共有财产权由父权家长所主导,这就产生了家产的权力结构,而家庭成员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也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在这样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中,家庭结构会在不同的时期发生变化。家庭的自然形态就是以血缘亲情与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的经济生活为纽带。

家庭的法律形态从法律的形式来界定家庭的范围、成员。因为共同的家庭生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就是每个家庭成员依其在家庭中的身份与地位需要担负一定的社会义务例如:税赋、劳役与家庭权利义务,所以家庭的自然形态是家庭的法律形态的基础,而家庭的法律形态对于一个家庭在法律层面的界定。

通过家产的的具体形态可以看出家产的大概物质范围大致分为了不动财产和浮动财产,这些用法律来将家产分为"田宅"、"田产"等不动产与"家财"、"财物"等属于"浮财"或"浮物"的其他家产。而家庭和家族财产之间的划分在明代的发展历史中有了更加清晰的概念进行划分,综合社会伦理、家产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行方式来进行实际划分。

参考文献:

《汉书》

《大明令》

《仪礼·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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