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横县法院校椅法庭审结一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通过法官释法,原告周某主动撤回起诉。 周某与被告零某离婚纠纷一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很普通的离婚案件,但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发现该案另有隐情。原来在2001年7月18日,周某的弟弟周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便用了周某的身份,在周某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与零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周某某与零某一起共同生活并于2002年7月29日生育一男孩,周某某与零某是实际上的夫妻关系。当法律上与零某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周某, 于2011年准备与他人结婚时,无法办理登记,在女方的一再要求下,周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是离婚之诉,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遂主办法官向当事人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原告周某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该案,如坚持离婚诉讼,法院只能依法驳回原告诉请。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明法律,原告周某表示非常后悔当初让弟弟用自己的身份去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今天麻烦的后果,并表示通过法官的解释已知道应该怎样来解决这个问题,当场自愿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示:婚姻是两个人的终身大事,也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采用投机取巧的方法骗取婚姻登记,也许能够方便一时,蒙混过关,但也为日后的麻烦埋下了伏笔,这种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幸福长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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