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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刑事立法解释

透视刑事立法解释

 

 

    骗取社保资金,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食用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禁而不绝,如何加大打击力度?

 

    4月2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求解这些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的难题。

 

    立法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立法法,当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2014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要综合运用包括解释在内的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对这7个解释草案予以肯定。“总的来说,这几个解释积极回应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在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对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理解认识的不一致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的重要体现。”杜黎明委员说。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多位刑法学者也表示了赞赏。

 

    “刑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和抽象,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复杂多样,所以需要解释。立法解释权威性很高,对于统一认识意义重大,将为司法机关更精确地打击犯罪提供指引。”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

 

骗取社保待遇,拟以诈骗论处

 

    2006年10月间,李凤萍在北京市西城区注册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用虚假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的业务,短短几个月间,骗取了养老保险金数万元。经过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李凤萍和同伙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刑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孙宝树委员指出,当前发生在社会保险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各个环节的社保基金欺诈行为主体多样、手段繁多,冲击着道德底线,而且主观恶性较大,性质也较为恶劣。

 

    但是,这类案件能否都像李凤萍案一样,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周光权分析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背后原因比较复杂:“实施者可能是弱势群体,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网开一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有的内外勾结,从表面上看社保等管理机构似乎没有被骗;还有的犯罪数额很高,一旦定罪处刑很重。这导致实践中被定罪的情况较少,法律的权威性受损害,有关单位的财产权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来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强调:“此类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案件定性的不平衡现象日渐突出。在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后,状况仍未有明显改观。改变这种状况的有效措施,就是由立法机关适时行使法律解释权。”

 

    4月21日提交审议的刑法解释草案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的衔接机制,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于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和震慑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非常赞成作这个解释。”孙宝树委员说。

 

食用濒危野生动物,也将究刑责

 

    熊掌、穿山甲、猴脑……在有的地方,珍稀野生动物被堂而皇之地摆上餐桌,并卖出高价。虽然司法机关多次出重拳严厉打击,但问题依然突出。

 

    “这类问题禁而不绝,主要原因在于国人有滥食野生动物的不良嗜好。在一些地方,熊、猴子、老虎等野生动物被认为有特殊的滋补作用,食用熊掌、猴脑甚至被当作是身份的象征。正是这种畸形的需求滋生了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说,“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过去打击的重点多在于‘捕、杀’环节,对消费环节的确不太重视。事实上,只有从源头上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刑法解释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在黄京平看来,刑法规定的不少罪名,都与“买方市场”的存在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讲,涉及‘买方市场’的犯罪行为能否受到有效的惩治,是减少上游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相信这项法律解释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严厉惩治犯罪会有积极作用。”

 

    不过,黄京平也提醒说,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赖于其他社会措施的积极跟进。其中,国人改变饮食陋习,可能比法律措施、刑事惩罚更为具有基础意义。“要让每一个人都明白,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是挑战现代文明底线的行为。饮食文化应该与文明程度同步提高。”黄京平说。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被害人不得自行起诉

 

    2012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新刑诉法引入了一项特别程序,即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实施中取得了较好效果。然而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有些被害人又自行向法院起诉,产生了争议。

 

    阴建峰告诉记者:“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这有助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多层次细分,使之更趋完善。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而被害人又自行起诉的,不仅意味着检察机关的努力付诸东流,也可能对已通过考验期的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提交审议的刑诉法解释草案明确: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得向法院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该项法律解释草案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在立法中不甚清晰、明确的内容,对于统一司法活动,切实施行好新刑诉法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过去,立法机关对刑法作出过9个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从未有过解释。此次同时作出关于刑法、刑诉法的多项解释,是立法机关强化法律解释权的表现,对于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标志性意义。”黄京平说。(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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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个立法解释

 

    ■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草案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草案解释如下: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能否予以逮捕?

 

    草案解释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分别由谁来鉴别和执行?

 

    草案解释如下: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什么不同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在我国,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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