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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安排开标环节吗?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安排开标环节吗?

答:开标是招标方式的采购环节之一,会公开所有参与供应商的报价等敏感信息,竞争性谈判的首轮报价或中间报价(若有时)均不能安排公开唱标,因为《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明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问:货物项目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情形,其中跟货物采购相关的有(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形,那么就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中,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吗?

答: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问: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某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吗?

答:不能,询价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资质文件不全不在可以澄清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问: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如需质疑需要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同意吗?

答:需要。虽然在财政部94号令中,只明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但联合体是多个成员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自然其成员应当同步履行相关政府采购流程。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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